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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2019-08-01何子川李明锋

管理学家 2019年5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何子川 李明锋

[摘 要]作为我国经济重要支柱,国有企业建立科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改革和依法治企的首要任务。文章结合国有企业目前法人治理状况和当前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就如何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改革 法人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1;F276.1 文献标志码:A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构架。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管理提升和优质发展至关重要。

一、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建设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若干重要文件不断出台,显示出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面对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国有企业分类、功能,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管理层面推进监管机构转变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将国有资本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在企业层面倡导股权实现多元化。这些关键的举措在顶层设计上,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扫清了障碍。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一)党组织参与企业法人治理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基本制度,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依据《党章》《公司法》开展党建活动,但是《公司法》中对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决策主体、重大问题决策、生产经营监督等方面都没有明确,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在操作层面上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法制保障仍不充分。虽然企业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参与决策的规章制度,但和《公司法》等法规相比显得苍白,使得党建工作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存在着参与决策困难、监督困难与开展活动困难等问题。

(二)企业各治理主体协同运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从具体实践来看,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管理机构建设比较健全,但还存在着政府过多干预企业经营,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关系没有理清,存在着相互替代决策的现象[1]。《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重大事项均要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实际运作中,董事会很多重要法定权力没有得到落实,如董事会选聘经理层及决定经理层薪资报酬的权力,还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不少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合二为一,违背了公司制的基本原则。各治理主体责、权、利相互制衡机制虚化,是当前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不清,出现冲突矛盾的重要原因。

(三)多元利益相关者制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国有企业实际的运行情况来看,虽然进行了公司制的改造,但是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时没有吸收较多投资者参加,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由于股权过分集中,内部缺乏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公司经营管理层自主权不能有效落实,所以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就很难规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从形式上看,国家资本有了承载主体,但作为一个机构而言,想处理好监管和经营之间的关系也很困难,法人治理结构被行政管理限制,公司制运作难以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应有作用。

(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大多数国有企业对决策层的考核仍然使用党政干部的考评形式,缺乏以经营绩效为主要考核内容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外部约束机制缺失,对企业的运营造成一定阻碍。由于是以资本构建的法人公司,決策权掌握在少数授权代表者手中,绝大多数职工很难参与公司的管理,在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中没有话语权,因此,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就形同虚设[2]。

三、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最本质特征,党组织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党建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各环节中的职权、责任和工作方式;党组织领导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在国有企业得以贯彻执行;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因此国有企业必须积极推动“党建入章程”工作,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依法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二)坚持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分类治理

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国家法治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都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这些机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均有具体规定。所以说,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必须坚持依法治企,必须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各机构的权责定位和行使权力方式,法无授权任何人都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三)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从根本上突破产权结构局限

国有企业毫无疑问要由国家控股,但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产物,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根本。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单一和一股独大,都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采取不同方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为好,应当积极引入外资、银行或者有实力的民营资本来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可以说,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解决“内部人控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和必要条件。

(四)坚持规范法人治理主体权责

国有企业要不断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责、利对等。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是管好国有资本的布局、规范运作、维护安全、提高回报率,在股东会议上通过股权份额履行职责,在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健全董事会机构、靠实董事会权责、规范董事会运作,全面落实法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比如选择、考核、奖励经理层的权力。经理层是公司执行机构,要规范经理层的授权制度,充分发挥经理层作用,落实经理层的自主经营权。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主席一定要由国资委来委派,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有绝对的权力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建立监督会商机制,整合纪委、审计、监察等各类力量发挥监督作用。

(五)坚持推进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引进共同治理机制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大力弘扬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发挥好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职工代表,并通过职工监事、董事进入股东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的日常运营中,银行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经营信息和状况,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结构中将银行等利益相关机构引入共同治理机制,更有利于监控经营者行为。

四、结语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有企业要遵循自身发展实际和市场规则,建立起规范决策、运转协调、相互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五自”经营的市场主体,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卢优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与完善[J].财经界,2017(11):103.

[2]韩世春.国企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关系探析[J].中国发展观察,2014(2):2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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