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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应对策略

2019-07-26林思锦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被执行人债务人

摘 要 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活动,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运营模式。相比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它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式的变化,民间资本运作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充盈的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许多人不甘心把钱存入银行,而是转向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民间互助式借贷、盈利性借贷、贷款中介等方式参与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利。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又很难从正规的银行融得足够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得运作资本。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调控政策收紧,暴利投资行业减少,资金链断裂导致利益链条断裂,大量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民事、刑事纠纷集中爆发,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给区域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债权人 债务人 被执行人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林思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37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从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形式看,系列案、串案频发

大数据显示,我国自2015年以来开始集中爆发系列案、串案,反映到案件中,集中表现为出现“一人欠多人债”或“一人放多人债”的局面,一个债务人可能涉及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个债权人,一个债权人也可能涉及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个债务人,借贷主体既涉及个人又涉及公司,涉及金额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从民间借贷的方式看,手段日益多样、隐蔽性高

前几年,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经济咨询公司、典当行较多,“职业放贷”群体广泛存在,职业放贷人采取预扣、另行支付利息或者重新结算后再出具借条、收条来规避吸资行为和已收取的高息,涉案金额巨大,案情较为复杂,隐蔽性高,多数公司及个人明知没有资质、没有履约能力,仍不择手段大量吸取资金,资金出现问题,就携款而逃,下落不明。

(三)从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看,举证困难,案件事实核实难度大

借款多是借条、欠条、收条一张,草草几个字,内容简单不明确,无相关出借方式、借款用途、款项来往、交付凭证等,涉及时间长、跨度大,跨地区,利滚利、息滚息,层层转借,追根溯源,巨额资金往往都最终集中到少数人和公司手里,整个运作模式和来龙去脉不明。此类情形下,原告举证困难,大多证据简单模糊,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送达难,被告应诉率低。自民间借贷纠纷爆发式增长以来,许多小额信贷公司倒闭,大量借款人由于资不抵债而出逃,反映到案件中,即被告下落不明,案件送达难度大,许多案件穷尽送达手段后只能选择公告送达,民间借贷案件公告送达率持续增高。同时因借款人出逃或部分借款人在收到应诉材料以后,对借贷问题进行逃避也导致被告出庭应诉率降低,很多案件事实有时无法查清,案件审理难度大幅增加。因借款人下落不明,部分出借人在起诉时擅自更改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情况出现,有的出借人运用高清彩印的借条复印件冒充借条原件起诉等问题,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

2.频频出现“砍头息”借条。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一个月到几个月不等的利息,实际交付的金额低于借条中约定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规定十分明确,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出庭应诉率低,导致该问题难以核实。其中,有一部分案件应当引起重视,即在部分大额借款的案件中,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借款,但原告又陈述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少部分借款。该支付方式明显与现实生活当中支付借款的习惯相悖,法院审查“现金”部分是否为“砍头息”存在一定难度。

3.以在借条中约定低利率或者不约定利率的方式来掩盖高利息借款。借款双方实际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但双方在借条中书写的利率却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直接不约定。审理该类型案件要着重审查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及利息实际支付,对多支付的超过法律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应作支付的借款本金进行相应的扣减。同时对违约的借款利息且无法举证证明利息实际支付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不能随意采用月利率2%计算。部分案件中,借款人长期按照超过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

4.“二手”甚至“三手”借条越来越多。即借贷双方对借款进行了多次结算。结算的原因一般为两种,一是双方有多笔借贷往来,将多次借贷结算为一张借条;另一种即将借款利息计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该类案件因多次结算,尤其是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实际借款本金金额,结算利息的标准,计入利息的金额等)难度非常大。

(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民间借贷案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为农村家庭,其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没有大额的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有财产的也只有唯一一套农村集体土地住房而难以强制执行,甚至有的被执行人连固定的工作也没有,经济收入差,本人想尽快偿还,但捉襟见肘,心有余而力不足。

2.被执行人信誉度低。受前几年民间高利贷盛行的影响,很多被执行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在周围人群、亲戚朋友中东借西凑,也有的被执行人以高利息为诱饵,使一些贪图小利的亲戚朋友借钱给他。这类被执行人既没有固定收入,信誉度又极低,不仅想方设法逃避还款,甚至还通过虚假离婚的形式将个人名下财产转移、藏匿,导致执行中难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3.被执行人难找。大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人员分布较广,资金额度逐年增大,有的被执行人又多年下落不明,这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同时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4.财产难以处置。随着近些年民间借贷盛行,产生了很多农村家庭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农村为集体土地,很多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均为农村小产权房,处置困难。同时,跨区域案件较多,有些被执行人在几个法院都有案件,案件需要多地协调,耗时耗力有时候还难以达到效果。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应对措施

为使民间借贷纠纷得到有效解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建议法院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审执力度。

(一)强化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推行“1+1+1” ( “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审判模式改革,组建审判团队,落实司法责任制。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作为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比重较大的一类,应当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实现民间借贷案件的专业化、类型化审理,以提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执质效。

(二)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处置力度

法院应尽快完成与其他协执部门的点对点网络对接,建立健全查询机制,充分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物信息,实现从两条腿跑到“互联网+”的转变,提升查控效率。应进一步加强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引导债权人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行使撤销权等方式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变相高消费的“老赖”,一经查实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应引入银行介入解决司法拍卖贷款问题,补齐房产网拍一次性付款的短板,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力度

许多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具有矛盾尖锐、难以调解、易引发冲突等特点,如果不能执行到位,有的债权人因钱不能追回往往会将矛盾集中到法院,并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法院应加大强制措施应用,果断采取拘留、布控、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让这些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强制威慑下履行法定义务,使申请执行人的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民间借贷纠纷对大众的警示与提醒

为引导广大群众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防范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提醒广大群众:

(一)出借时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社会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主因,有的债务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但为满足经营或生活需要仍然借款;有的是为了将借款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有的以诈骗为目的,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举债时即无偿还意向。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即到处逃债躲债,许多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因此,出借款项时,一要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何,银行流水如何,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二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借款人是否属于“老赖”,对有过赖账前科的“老赖”,切莫被朋友情谊或高利息蒙蔽双眼,落入诱惑的圈套。三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作担保。对于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确保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行使担保权。

(二)进入诉讼程序后要积极应诉并保存证据

对于出借人:出借资金难以追讨,准备进入诉讼程序的出借人,应当尽量在起诉前了解借款人的资产情况,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借款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对于借款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应积极面对,不能逃避,积极应诉能够帮助法院查清事实,尤其是在“砍头息”借条、“利息借条”等案件中,借款人积极应诉能够减轻甚至避免部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债务,减轻还款责任。对于被“高利贷”套牢的借款人,在借款利息的偿还中,若是转账偿还利息,需保留好凭证,若是现金偿还需出借方开具利息收条或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取得相应的还息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说明事实,减轻自己的还款责任,同时对于超过月利率3%(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或者扣减。

参考文献:

[1]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

[2]李世新,张耀谋,李力,郑才林.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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