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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的法律评判

2019-07-26陈红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摘 要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代扣代缴制。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因为改革空间有限,制度层面没有对此做实质性的改革。随着个税影响的扩大以及相关征管制度的推进,扣缴制度的细节设置以及执行环节的方式完善是其制度改革与调整的方向。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扣缴制度 法律评判

基金项目: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径的法治修正研究,项目编号:16YJC820002。2.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新一轮分配改革中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4B027。

作者简介:陈红国,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15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的扣缴制度一直是个税征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执行制度,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制度,其改革的空间比较有限。因此,个税的扣缴更多在于制度的有效实施,而不是在于对制度本身进行大幅度的改革。

一、个税扣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个税扣缴制度存在着理论与实践方面两大问题。存在的理论问题就是如何定性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定位。三十多年的个税扣缴实践表明,我们在税法理论上对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主体地位界定并不明确,混淆了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关系,这导致在个税的征管实践中,制度性地单方面加重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却在另一方面弱化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并因此使得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被动性地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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