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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土地股份合作社

2019-07-26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7期
关键词:作价经营权要素

■ 文 / 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上次笔者谈了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多种类型,本期继续谈谈土地股份合作社。

顾名思义,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户自愿以农地经营权入股,并据此参与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在现实中,有几个维度是值得考察的:

其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生环境中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当地农民非农就业多,无论外出或就地就业。当农民基于比较收益做出非农就业选择时,土地就可能被流转给别人、合作社,或者入股合作社。因此,无论如何,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不强迫,不盲推,顺其自然,适当助力。

其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方式,一是内股外租型、不自我经营的,二是自我经营为主的。无论何种形式,都有利于推动农业规模经营。

其三,在股权结构上,有土地不作价、单要素合作为主的,主要在苏南地区;更多的则是土地作价折股、多要素合作为主的。在多要素股份结构中,往往土地股份资本占据份额较少,资本占股较多,换言之,通常是资本主导的。

其四,在治理结构上,既有村社合一型为主的,也有第三方主导的,以前者为多。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中国特定土地制度下的阶段性产物,其重要的合作要素是承包地,其生产经营方式突破了“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一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了“生产和服务皆在社”的统一经营属性,一些农户成员不但土地入股合作社,还亲自参与合作社的统一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了较为浓厚的集体经济色彩。而且,由于涉及土地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通过村社组织进行土地入股或流转的操作,民间信任基础好,交易成本比较低,也就是说比较省事、放心、靠谱。

其五,在收益分配上,几乎所有的合作社都对成员进行相当于租赁费、流转费的收益保底,这就使得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带有了土地租赁或流转色彩,显然这是由于大多数小农出于风险防范而做出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无疑会以让渡其他收益为代价。而且,大多数土地股份合作社名义上都说要利润分红,但实际上并没有或很少,这也就意味着合作社内部实际上有着主要拿保底收益的普通成员和握有剩余索取权的核心成员两个群体,这一现象在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甚是普遍,其重要之处不在于其不合规,而在于其是农民群众的自愿选择和博弈结果。

在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这实际上从法律上认可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不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带来了一些合作经济理论中十分重要的新问题:当大多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并不参加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那么,其与合作社的交易活动何在?其惠顾何存?其合作制(合作社)属性又该如何解释?实际上,这些问题在类如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形态中也同样存在。

对此,笔者在以前的《如何看待没有“惠顾”的惠顾问题》(《中国农民合作社》,2018年8期,35页)中已经提出,可能要对传统的合作社理论进行创新,否则很难解释新型合作社形态的合作制属性。具体地说,可能要将惠顾分为直接惠顾和间接惠顾,前者是指成员以其生产的产品(服务)进行投售(专业合作社就是如此),后者是指成员以其拥有的基本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进行委托生产并进行投售。据此,或许可以将合作社分为业务惠顾型合作社与要素惠顾型合作社,前者是直接惠顾者(即直接生产者)拥有并控制的组织,后者是间接惠顾者(即要素拥有者)拥有并控制的组织。而土地股份合作社则是一种要素惠顾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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