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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改革的竞争效应分析

2019-07-25吴宗泽

中国市场 2019年23期
关键词:电信运营商

[摘 要]网络基础设施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基础,可倘若电信运营商仅将其视为互联网“基础管道”而不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则其价值必将日益下降并势必沉寂于互联网时代。如此,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改革也于此时应运而生。

[关键词]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网络基础设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3.059

1 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改革与“腾讯王卡”发行

1.1 电信运营商的“去电信化”改革

很长时间以来,基础通信业务(含固话、短信等业务)一直是电信运营商传统经营模式的核心内容,且该经营模式直至电信运营商受到移动互联网OTT业务冲击前仍是收效甚好的:2010—2014年的五年期间,我国电信产业年均固定资产投资逾3000亿元,电信产业年总体营业收入更于2014年破万亿元大关。

但随着微信、微博等移动手机应用的风靡,我国电信产业也渐显颓势: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电信产业移动话音业务占总体营业收入比重已由41.8%降至19.7%;而相比移动话音业务的低迷,我国电信产业移动数据及互联网业务占总体营业收入比重自23.5%提至41.7%。传统基础网络业务营业收入的大幅下滑逐渐将电信运营商业务链条短板暴露:2016年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较上年同比增长123.7%,而电信产业年总体营业收入仅同比增长1.6%。

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改革的核心就是电信运营商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扮演“智能管道”提供者、平台运营主导者及移动信息化引领者的角色。具体而言,“智能管道”提供者指电信运营商在保障基础网络业务的基础上,增强终端规划、管理的精细化与用户体验精品化;平台运营主导者指电信运营商以基础网络业务为核心平台,为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各方提供产品、服务;移动信息化引领者指电信运营商需在概念、技术及行动三方面引领移动信息化改革,以期掌控移动信息市场。

1.2 “腾讯王卡”的发行

平台运营依据内容、分层等方面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合作模式。

(1)电信运营商主导型合作模式。即以基础网络业务接入为基础的合作,如手机浏览器应用(移动梦网)等。(2)电信运营商开放型合作模式。即将电信运营商自营业务与市场上同类产品予以整合、优化以增强其竞争优势,如手机音乐应用(咪咕音乐)等。(3)电信运营商服务型合作模式。即非自营业务方面以终端适配等方式与各互联网企业合作, 如移动商务应用(金蝶)等。

“腾讯王卡”是中国联通和腾讯为争夺第二卡槽市场而联合推出的号卡产品,仅就发行“腾讯王卡”的行为本身而言,无疑是中国联通与腾讯的一次电信运营商主导型合作。“腾讯系”应用需要借助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4G网络平台向其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中国联通恰能够以提供基础网络业务接入为交易基础开展双方合作。更為重要的是,“腾讯王卡”本身便是以中国联通号卡产品形式发行的,这无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联通在“腾讯王卡”产品合作中的主导地位。

电信运营商主导型合作模式下,电信运营商通常会给予对方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但这类支持较为简单、直接。相比之下,中国联通发行“腾讯王卡”的做法则更为新颖,亦高明得多。基于电信运营网络的双边市场结构,中国联通以“腾讯王卡”为手段对双边用户群部分手机用户方(单归属于腾讯的手机用户方)实施非中性价格的单方补贴,促使腾讯能够在中国联通双边用户群内容服务的提供商方中“脱颖而出”。考虑到网络外部性所带来的锁定效应,假若单归属于腾讯的手机用户增多,中国联通作为平台也将因此获益。当然,笔者所言的获益不单指利润,从长期来看用户市场占有率亦是影响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收益的关键因素之一。详见图1。

2 “腾讯王卡”发行的经济学分析

纵向一体化源于产业组织理论的概念,是企业为追求节约交易成本、稳定供给、提高市场壁垒等目的,沿产业链发展并占据若干环节的经营策略。

自产业链结构而言,“腾讯王卡”发行蕴含的电信运营商、内容服务提供商纵向一体化特征是较为明显的,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企业需要借助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4G网络平台向手机用户提供内容(或服务),并以此获得相应收益(如付费服务、广告收入等)。而“腾讯王卡”的发行,使得中国联通作为电信运营商将有机会凭借腾讯这一内容服务提供商对下游互联网市场施加一定影响,并基于互联网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特性,逐步将该影响反馈至上游电信运营市场,进而获益。

该类电信运营商—大型互联网企业一体化合作,于双方的好处都是显而易见的,笔者现从电信运营商及大型互联网

企业两个角度进行经济分析。

2.1 电信运营商角度

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的根本动因是为获取更大利润。综观我国移动4G行业的发展现状,除去利润之外是否能够通过实施纵向一体化来增加用户规模(市场占有率)也必然是中国联通实施纵向一体化的动因之一。即概括而言,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的动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在实施纵向一体化后,电信运营商通过向手机用户和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移动4G网络平台而获取的效用较未实施纵向一体化前增加。

第二,在实施纵向一体化后,接入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4G网络平台的手机用户数量较未实施纵向一体化前增加。

笔者基于电信运营网络的双边市场结构,以双寡头电信运营商平台竞争模型为例加以分析(见图2)。

图2 双寡头电信运营商平台竞争模型示意图结构

2.1.1 增加效用

分别计算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前电信运营商通过向手机用户和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移动4G网络平台而获取的效用π1,与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后电信运营商通过向手机用户和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移动4G网络平台而获取的效用π2,并令两效用相减,得:

表示手机用户间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as表示内容服务提供商间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C0表示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的成本;tc表示电信运营商对各手机用户的差异化服务;ts表示电信运营商对各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差异化服务;

若忽略电信运营商对各手机用户的差异化服务,即流量同价同质。将tc=0代入至π1、π2,有:

电信运营商在实施纵向一体化后通过向手机用户和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移动4G网络平台而获取的总效用相比于不实施纵向一体化时要更大时,此时电信运营商才有足够激励进行纵向一体化的动机。

囿于中国联通与腾讯企业的具体合作细节尚未公开,因而并不能明确知悉中国联通所获得的激励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笔者此处尚不作评价。不过由π2-π1与ac呈正相关进一步分析可知:出于理性,施行纵向一体化的电信运营商将倾向于选择与ac值更大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以进一步增加利润空间。即便抛开数据不谈,仅就现实可行性而言,以“腾讯系”“阿里系”“百度系”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旗下拥有数百个手机应用,覆盖即时通信、金融、教育、电商、泛娱乐等各类内容,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各自简易的互联网生态圈。与其同数个中小互联网企业协同进行纵向一体化,不如直接与所谓“BAT”一类大型互联网企业进行“一揽子”合作来得便捷、有效。更何况互联网行业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所带来的用户黏性是有目共睹的,不论出于何种角度而言,与“BAT”一类大型互联网企业协同实施纵向一体化都是电信运营商的最优策略。这也与中国联通往往选择与腾讯(“腾讯王卡”)、阿里巴巴(“蚂蚁宝卡”)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的实情相吻合。

2.1.2 增加用户数量

电信运营商获得激励实施纵向一体化的动因并非仅有利润增加一种:若接入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4G网络平台的手机用户数量较未实施纵向一体化前增加,则电信运营商仍然有动因去实施纵向一体化。因此,分别计算纵向一体化行为实施前接入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4G网络平台的手机用户数量nc1与纵向一体化行为实施后接入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4G网络平台的手机用户数量nc2,并令两数量相减,有:

即:在某一寡头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后,手机用户归属于实施纵向一体化的电信运营商的数量要多于归属于不实施纵向一体化的电信运营商的数量。

为了使结论更加清晰,此处仍忽略电信运营商对各手机用户的差异化服务,令tc=0。则由nc1- nc2=2a2s+acas+a2c2a2c+5acas+2a2s>0,可以看出手机用户迁移量(即nc1-nc2)与交叉网络外部性ac、as呈正相关,表明手机用户将会因交叉网络外部性逐渐集聚至实施纵向一体化的电信运营商处,这一结果显然将持续激励电信运营商继续实施纵向一体化。现实也恰好印证了文章的观点:仅仅是尝试推出腾讯王卡的半年内,腾讯王卡便给中国联通带来了逾2300万名新用户,相较中国联通此前半年内的用户增长率净增近5.49倍。而作为对比,在此期间全国新增移动4G手机用户也不过3382万名,也就是说腾讯王卡给中国联通带来的新增移动4G手机用户依然占到全国新增移动4G手机用户的68%。

对于其他电信运营商而言,若简单地将中国联通推出“腾讯王卡”的行为视作又一次降价策略,结合流量的强替代性以及电信运营商的常规竞争手段(即通常是凭借价格进行竞争而非服务质量),那么便可借助伯特兰德模型(Bertrand Model)进行进一步探究。

由图3可知,电信运营商A和B将不断进行低价竞争直至其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MC)。

虽然基于伯特兰德模型得到的结论过于极端、不符合实际情况(即伯特兰德悖论),但我们仍可以借助该模型所反映出的趋势猜测各未实施纵向一体化的其余电信运营商策略:一方面,鉴于施行纵向一体化的种种优势,各电信运营商均有足够激励去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另一方面,鉴于电信运营商纵向一体化行为往往具体表现在对手机用户的价格补贴,若不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将在移动4G手机用户市场竞争时居于被动。

故纯就利益的考量,各电信运营商或均将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使得“电信运营商—大型互联网企业型”纵向一体化行为将变得越发常见。

2.2 大型互联网企业

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同各大电信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将毫无疑问地大幅提升其竞争优势。在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后,其获得的益处大致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2.1 市场供求关系趋于稳定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量,已通过排他性购买协议实施纵向一体化的上下游经营者必然将对纵向的上下游环节稳定程度予以优先考虑。因此当上游产品供应量不足时,处于纵向产业链下游的经营者将无须担心因缺乏生产所需原材料而致使生产受困的问题;于产品(原材料)需求低谷时,处于纵向产业链上游的经营者亦不必为缺乏产品(原材料)的输出渠道而烦恼。

这种市场供求关系的相对稳定于尚未实施网络中立的互联网市场更是“求之不得”的妙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大型互联网企业所占据的电信宽带资源比重也与日俱增,参考美国Netflix案中所公布的数据细节,仅大型互联网企业YouTube、Netflix就一度占据了逾70%的电信宽带资源。于电信运营商而言,若公平对待各互联网企业,将使其网络运营基建的边际效用不断降低;而于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若与中小互联网企业受同等待遇,将无助于其进一步通过增强服务差异化水平而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2.2.2 市场势力逐步提升

排他性购买协议的上下游经营者通常于施行纵向一体化行为前就已在各自相关市场具备相应优势,而这并不单是基于合作成本的考量,更涵盖了对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程度的思考。拥有相应市场优势的上下游经营者在实施纵向一体化行为后往往能够拥有更长、更完整的产业链结构。因而该类上下游经营者在施行纵向一体化行为后,不仅能为原产业提供更具优势的资源、技术支持,更能较为轻易地涉足纵向或横向产业的其他业务,这将使得上游抑或下游经营者均能获得更为多样的策略空间。

该优势在网络外部性更为明显的互联网市场将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如坐拥较多用户资源的腾讯、阿里巴巴在拓展移动支付平台领域时,都较其他如Apple Pay、包支付等平台更具优势。

2.2.3 市场进入壁垒提高

在上下游经营者自身所属的原产业中,实施纵向一体化的上下游经营者均能够基于排他性购买协议,相应地提升自身于产品(服务)质量、产品(服务)差异化水平等方面的能力;而在所整合产业链的相关环节(如经营者尚未涉足但具备条件涉足的产业)中,上游或下游经营者的一方或多方或将在一定条件下通過强化产品(服务)的差异化水平提升用户价值,从而增强其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力。如“腾讯系”应用所涵盖的类型越多,则“腾讯系”应用对于归属于“腾讯系”应用的手机用户而言就越有价值;同理,“腾讯王卡”对于单归属于“腾讯王卡”的手机用户而言亦越有价值。

抛开已是自然垄断的电信运营行业不谈,以上种种优势都将直接或间接提高其他互联网企业进入互联网行业的壁垒,也使得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足够激励去配合电信运营商施行纵向一体化行为。

参考文献:

[1]蒋舸.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以robots协议案一审判决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

[2]周樨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及其意义——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J].经济法论丛,2011(2).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改革中的竞争法问题——以‘腾讯王卡为例”(项目编号:2018R406052)。

[作者简介]吴宗泽(1997—),男,汉族,福建三明人,本科,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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