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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贬降官员原则探析

2019-07-22刘明

珞珈史苑 2019年0期

刘 明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743页。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对官员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其中奖惩制度是对官员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方法。明朝也不例外,当官员违背相关条规,施政有误、个人品德有亏时,就可能会受到惩治。其处置措施多种多样,轻则罚俸、警告,严重者则直接处死。在这些惩罚措施中,贬官在官府惩治官员中出现较多。贬官主要是指对官员进行职务、身份的一种处罚行为,包括官员的职位从较高品级降到较低品级,从京官派往地方等。②[日]八重津洋平:«有关唐代官僚受贬的二三个问题»,关西学院大学法政学会«法与政治»第18卷第2号,1967年,第98页。官员受贬主要有政治方面和非政治方面的原因,非政治的原因指官员的自身方面的问题,包括文武官员的行政能力以及品德方面,以及“人治”特点下的官员流贬;政治方面的变动主要表现为在储位争夺、后宫干政、宦官专权、朋党倾轧时,中央官员因涉足其中而被贬,地方官则可能涉及地方叛乱而遭贬。朝廷的每一次政治斗争必然导致失利一方官员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官员即遭到贬降处理。

学术界有关古代官员的贬降研究以对唐代的研究为多,有关明代官员流贬的研究则很少,付永杰的«明朝贬至海南之官员锐减趋势探因»提供了一些明代谪所变迁的信息,熊尧的«明代黔中贬降文人研究»主要是从文学性方面讨论贬降文人问题,除此之外尚无其他研究成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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