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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

2019-07-21叶金海

山东青年 2019年3期
关键词:内容

叶金海

摘要:除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外,以入职登记表为代表的其它书面材料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的认定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一,存在广泛争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以入职登记表为代表的除标准书面合同之外的其它书面材料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因局限于材料的书面形式如何,而应着眼于书面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对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的讨论实质上是探讨劳动合同条款的必备性及其对书面材料法律效力的影响。

关键词: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必备条款

一、背景

讨论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意义在于书面材料内容是否具备全部条款或者部分条款对该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造成的影响。而本文将从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切入,讨论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材料能否视为劳动合同或者是否能够使用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因事前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事后用工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引起劳动纠纷的情形在劳动诉讼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而其中部分案件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虽然签订了书面材料,但该书面材料非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入职登记表”等字样作为文件名的书面材料。然而,法院对该类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即该类书面材料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能够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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