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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类型化法律效力研究

2019-07-21李文成

山东青年 2019年3期

李文成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应对收购的一大防御手段是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以公司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其可以分为有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反收购条款和规定公司自治事项的反收购条款。认定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以其是否实质剥夺或限制股东法定权利为依据:限制股东行权条件条款、限制董事会结构调整条款及加重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条款应属无效,而绝对多数条款、董事任职积极条件条款和金色降落伞条款原则上有效。

关键词:反收购条款;法律效力;股东权利

随着上市公司控制权价值日益凸显,控制权之争愈发激烈,我国资本市场出现多起敌意收购事件。虽然截至目前仅有两例敌意收购成功的案例①,但上市公司存在单一控股股东比例下降的趋势,且“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抵御敌意收购的作用也逐渐弱化,使得收购市场愈发活跃。“宝万之争”更将市场对于收购与反收购的关注推向高潮,数百家上市公司纷纷在章程中增设备类反收购条款,以达未雨绸缪之效。

虽然上市公司增设反收购条款的实践轰轰烈烈,但目前我国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明确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一些基本原则②,并没有提供判断反收购条款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则。由于相关规则不够明确,且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是一个不断推陈出新的领域,因而引发了条款效力认定上的模糊,不利于上市公司收购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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