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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19-07-21车雅婷

山东青年 2019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车雅婷

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了特别程序,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尚还存在如适用机制不够完善、考察帮教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缺陷。为此,笔者将针对性地从案件适用范围的适当放宽、考察帮教机制的充分落实等诸多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改进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难题

(一)适用机制不完善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现时,青少年犯罪基本集中于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种类型。所以该适用罪名范围的规定总体来说是符合司法实际的,但它也排除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青少年群体中常见的较轻犯罪。这类案件因不符合罪名条件,难以获得附条件不起诉保护。这不仅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并且也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罪未成年群体接受教育感化的机会,难以真正落实刑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者的初衷就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感化矫正,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以帮助其接受教育,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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