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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视野下铁路民警对“霸座”的处置研究

2019-07-15王贝贝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霸座强制措施人权

摘 要:2018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在列车上的霸座行为层出不穷。虽然有关铁路公安局积极对霸座行为人进行了处罚,但是老百姓依然在质疑铁路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和执法力度。在列车上处置霸座事件时,铁路公安民警会遇到人权保障和行使警察行政权博弈的两难困境。如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依法有效的处置列车霸座行为是笔者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霸座;人权;警察行政权;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76-03

作者简介:王贝贝,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8年8月21日由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乘客孙某霸占别人的靠窗座位,不愿坐回自己的座位。2018年9月19日,永州—深圳北G6078列車上,女乘客周某再现霸座行为。2018年9月20日,“霸座家族”又有新的成员加入了,就是人称霸座大妈。在之后的2019年春运期间,霸座行为也是接连不断的发生着。前述三个霸座事件是引发中国对列车霸座行为热议的导火索。从网上流传的网友所拍的三个关于上述霸座行为的视频我们不难发现,在处置这些霸座事件的铁路民警有一个共性:全程都在“竭尽全力”的劝解着,最终又都是劝解无效,实施霸座的行为人都毅然决然的坐着别人的座位直到下车。

目前,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铁路警察特别是列车乘警面临着法制不健全、警务保障不足、警务能力滞后、区域协作不强等困境。层出不穷的霸座事件发生之后,很多网友都在评论。当然大部分人都在质疑、批评这些霸座行为,但是网上也流传着许多老百姓质疑铁路民警的声音:为啥“铁路公安”执法这么不强硬,面对铁路霸座时为什么通篇都是在劝,通篇都是在玩嘴皮子,事后也只是罚款、限乘了事,为何不能有一个“强制传唤”后“依法拘留”呢?那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铁路民警面对霸座行为处置不力的原因。

一、乘警对霸座行为处置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法制不健全

当前对“霸座”者的惩罚依据主要是《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虽然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从后续连续“霸座”现象来看,处罚的力度显然不够,震慑力非常有限。

而打响了针对霸座行为立法第一炮的广东省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里面虽然有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但即使是该法,也没有规定对霸座行为具体要怎么罚,以及“霸座”行为发生之时乘警可否对“霸座”者紧急处理。

(二)执法环境的局限

乘警的执法环境可以用三句话概括:突发事件频发、离地三尺、执法空间狭窄。

1.突发事件频发:铁路运输场域具有流动性大、独立性强、区域跨度广的特点,这一场域的铁路警察行政执法面临着其他警种不曾遇到的突发因素。就乘警来说列车运行中面临人员复杂,流动性强、不适的乘车环境易使人情绪激动容易引发突发事件。

2.离地三尺:很多乘警都戏说自己的工作是离地三尺,在火车上工作的时候孤立无援。现在乘警的勤务模式是包乘式为主巡乘式为辅,包乘与巡乘相结合,不管是哪一种警务模式,很多乘警在执法的时候都是在孤军奋战。

3.执法空间狭窄:火车上空间狭窄,周围旅客众多。

(三)乘警现场处置能力薄弱

在处置霸座行为时,民警自身所表露出来的执法思维僵硬、执法语言运用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民警是否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人权保障与警察行政权的博弈——处置的困境

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生来所具有的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它包括了人格尊严、财产权、宗教信仰、住宅自由和申诉、控告、检查权。201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2005年颁布,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也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治安案件办理的一项基本原则。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再次阐明形式是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也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基于警察履行职能的不同,我国的警察权可以分为警察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铁路民警在处置霸座行为时行使的权力为警察行政权。其实不论警察行使的是何种类别的权力,都要求其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损害公民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从上述分析的乘警的执法环境来看,我们发现在列车上乘警行使其警察行政权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警察行政权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对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干预。为了使警察行政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博弈时合法,那么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就一定要合法、正当。①

为了满足合法性,面对霸座行为人拒不让座的时铁路民警不能像老百姓所说的去强制传唤,把人先带离座位,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明确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如果铁路民警此时这样做了,就不在是处置不力了,而是执法时违反了程序的基本要求,将自己陷入了“单警执法”的违法困境里。为了满足正当性,铁路民警也不能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因为列车内执法空间狭窄,铁路民警无法确定在此使用强制措施时霸座行为人是否反抗;如果遭遇反抗,自己是否一定能在保护好周围群众、违法嫌疑人和民警自身的安全的情形下将违法行为人有效带离。

所以,在面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警察行政权博弈的时候,在无相关法律法规对“霸座”行为的处置明确授权的情形下,突遇此事的铁路民警就变的束手无策了。

三、霸座行为的现场处置

其实每一次警察强制措施的实施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警察强制措施的存在也不是为了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恰恰相反,当人民警察为了保护某一方面的利益或者为了查明违法行为而行驶强制措施时,需要依法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②为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也为了有效的履行警察的行政权力,在面对霸座行为时,铁路民警应该这样处置:

(一)了解霸座行为的基本情况,确定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行为的性质。铁路民警可以通过查霸座行为人身份证和火车票的方式了解违法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确定霸座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其实人民警察在所有的现场处置时采取所有法律措施的前提都是基于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初步判断:涉事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是治安违法、民事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只有在做出初步的判断后才能确定下一步的行为。那么在霸座事件中,铁路民警一看霸座行为引起了周围旅客的围观,造成火车上正常秩序的紊乱,已经初步可以判断出是一个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那接着可以开始下一步的工作了。

(二)进行法治的宣讲教育。铁路民警要口头告知霸座行为人已经涉嫌违法,警告他如果不听警察劝阻继续此类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但可能会受到处罚,且会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乘坐火车,且一旦我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完善之后,还会对他生活的其它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接连发生的霸座行为的报道我们发现,铁路民警的宣讲教育并未起到理想的效果,那此时我们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环节了。

(三)向上级汇报,请求警力的支援。因为受到警力的限制,铁路民警不能违法行驶警察权,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铁路民警一定要当着霸座行为人和周围群众的面来汇报,这样做比警察离开现场到一个无人的地方去汇报好处有三:1.对霸座行为人是一种震慑,让他清楚警察要对他处置了;2.对周围群众来说是一种安慰,让群众知道警察并没有放任此种违法行为发生;3.铁路民警留在现场还可以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此时向上级汇报的目的是为了简述违法的事实,请求警力的支援,进而由上级公安机关联系火车最近到站的车站派出所,在火车最近到站的地方派警力上车增援。等解决完行驶警察行政权合法性的问题后,铁路民警就可以行使强制措施将霸座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至车站派出所了。

(四)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将霸座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而对霸座行为进行查处的前提是获取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而发生在列车上的案件是列车一旦开走,证据也被带走了。这就要求铁路民警在现场汇报后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同时就要开始调查取证工作。那么此时怎么突破警察行政权行驶的合法性问题呢(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其实,铁路民警可以教会周围的群众以及被占座的旅客自行书写证据材料,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规定,再由民警签上姓名和接收证据的日期就是一份适格而合法的证据了。

以上就是一种合法的有效的对列车霸座行为的现场处置,比在现场与霸座行为人争吵和罔顾人权的暴力执法的相比,即让老百姓看到了乘警的有所作为,又有效的制止了此类违法行為。

四、列车霸座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让自己的处罚更加具有说服力,铁路民警在对霸座行为现场处置时一定要尽量全面、客观、及时的收集证据。

(一)收集违法现场的相关物证

车票、对霸座行为人车票座位和所座座位进行拍照、录像。

(二)查获经过

铁路民警书写查获经过时一定要写清楚民警是否对其进行过教育、训诫或口头警告,并一定要记录反映违法嫌疑人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情节,因为这些内容都会对违法行为人的量罚产生影响。

(三)向知情人员取证

当积极寻找3名以上的旅客自行书写亲眼看见违法行为人强占他人座位拒不相让并被乘警劝阻引起周围旅客围观,造成火车秩序混乱的事实经过,并留下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列车工作人员收集见违法行为人强占他人座位拒不相让情况。

(四)反映接警、处置过程的视听资料

(五)客运记录

(六)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③

规训与惩罚,是保障社会秩序良好有序进行的重要法门。处置霸座行为的铁路民警不能碌碌无为,要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的为遵守社会风序良俗和法纪的老百姓撑腰。灵活的运用好法律和社会信用制度,对霸座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对相关行为人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力,避免类似恶行层出不穷。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应当怎样对霸座行为人进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被胁迫、被骗参加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或者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但是听从人民警察劝阻的,一般被认为情节较轻,被处以警告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达到了影响列车安全行驶的程度,则被认为违法情节较重;除此之外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将会受到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所以铁路民警对霸座行为所做出的二百元罚款,已经是在合法的情形下的顶格处罚了。

[ 注 释 ]

①蒋勇.基本权利干预视角下我国警察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环球评论,2019,No.4:161-178.

②胡建刚.论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No.2:47-50.

③赵鹏.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研究——以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为视角[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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