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当务之急

2019-07-13武晓雯

农家书屋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信息安全责任

□ 武晓雯

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已经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深刻改变着全球格局。体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的网络平台更是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经过调研发现,公众对于互联网平台发展有着强烈的期待。这些期待主要表现为:

公众对于加强互联网立法的愿望不断提升。公民当前最期待的是针对网购领域、电子支付领域、食药安全、网购、约车和快递行业加强立法。其中,在网购领域加强立法的呼声最高。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领域,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很好的落地。

公民对网络平台的发展方向抱有良好期待。调研发现,有28%的受访者希望网络平台能够得到更有力的立法规范和执法监督,15%的受访者希望平台朝着没有欺诈、朝着健康绿色的方向发展,10%的受访者期待网络平台能够更好服务于生活,15%的受访者希望国家能够在世界范围掌握网络话语权。其中,公民最期待能够加强网络安全的保护,占受访人群的32%。这是因为互联网基础设施、域名系统、终端设备、应用程序等产业链各环节面临着较大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多有发生。木马和僵尸网络、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拒绝服务攻击、智能硬件安全漏洞、网页仿冒篡改等网络安全事件表现出新的特点:利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和网页篡改获得经济利益现象普遍;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精准网络诈骗和勒索事件增多;智能终端漏洞风险增大;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传播渠道开始向网盘和广告平台转移。

公民非常期待关于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很多网民忽视信息安全问题、缺乏基本的信息安全意识,并因此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电话短信诈骗、骚扰等事件依旧频繁发生,影响了用户的日常生活,也阻碍了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使得信息安全问题更加不容忽视。相比信息安全相关机构和企业对网民的被动保护而言,主动的信息安全意识更能够帮助用户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知识普及、提高用户对于各类安全风险的认知是当务之急。调查发现,很多网民对于公共 Wi-Fi、二维码等各类安全风险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他们对于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十分期待。

与公民强烈期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网络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弊端,尤其是在网络平台监管方面,还存在着较多问题。

当前网络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已经由网页时代进入了平台时代。当前平台治理机制无论在充分性还是有效性上都存在着严重的“能力赤字”。

一是依托网络平台的犯罪层出不穷。

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利用网络技术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多。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攻进大系统,控制大系统,利用技术手段窃密、赌博、盗窃,网络系统、大数据中的重要信息被窃取现象严重。第二,通过贩卖他人信息导致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多。一些互联网服务商在长期经营中,逐渐形成并积累各自的用户信息数据库。其中涉及姓名、性别、年龄、生日、住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被动泄密”,有的则是“主动泄密”。

二是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任务繁重。互联网平台监管涵摄多个行业和领域,且监管平台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一、服务器分布散乱,导致监管工作呈现的是线长、面广、量大的特点。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监管对象数量也有较大差别,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生活类平台和金融类平台较为发达,因而监管对象数量较多,有的地区甚至高达上千家以上,监管任务繁琐,监管工作量大;而经济相对较弱的地区,虽然备案的互联网平台较少,但也至少百家,而监管部门的基础设施欠缺,导致监管难度大,监管效率低。第二,监管体制落后。一是机构设置问题,我国目前的网络平台的监管体制尚未系统形成(个别领域如通信监管只设置到省级层面,地市没有监管机构),这样的现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平台发展的需要。二是属地管辖和职能管辖状况混乱。当前网络平台监管职能并非完全集中于平台自身设置的内部监管机构,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承担着相应的监管职能。各个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时的出发点并不能经常取得一致,仍存在多部门分散管理、多头执法、信息沟通不畅、监管效率低的问题。三是对于监管成效的可问责性弱。政府监管机构享有并行使较大的国家权力,容易产生被被监管者捕获或被监管者合谋而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政府监管成效往往不足。因而需要科学可行的问责机制进行督导。第三,违法行为监管困难。网络平台本身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等特征,为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经营等行为开展监管带来了发现、调查、取证等环节上的难度。

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满足不了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需要。

网络立法经过多年实践与探索,已经初步形成立法体系。但是,和网络平台有关的立法仍旧滞后于行业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立法空白现象严重。互联网快速发展,立法时难以预料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例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一直缺位。第二,立法质量不高。目前涉及互联网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一共有130余部。这些立法总体层次不高,以部门规章为主,立法之间缺少协调性和相通性。第三,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大量互联网立法都是宣示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即使部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但经常缺少惩罚性规定。一些零星的关于网络平台的监管规定散见于个别立法之中,内容上宽泛粗糙,框架性条文较多,详细程度与明确性较差。

四是如何厘定平台责任,尚未达成共识。

“网络平台责任”在网络空间化时代不可回避。当前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归属还是没有根据行业等属性做到清晰的界定。主要表现为:第一,责任主体不清。由于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手段,将一些原本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履行的职责交由平台,却没有充分考虑平台的私主体属性,导致平台容易侵犯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等私权利,形成二者责任界定不清的情况。第二,真实性责任未有界定。目前对于网络平台需要对真实性承担多大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第三,责任范围不清。对于某一行业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当前监管尚未能够细化到如此程度,难免捉襟见肘,即使有细化规定,往往也较为原则。

五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法律漏洞,跨国犯罪现象严重。

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特性,任何互联网领域的问题都能轻易变成跨国性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家民族传统、社会发展状况、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各国互联网法律也不尽相同,这便给国际互联网立法带来了困境。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各国互联网法律间的“缝隙”,从中发现取财牟利之道,但又逃避法律制裁。例如在国外设置服务器传播黄色信息的行为。为减少这类情形的发生,需要国际社会制定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基本活动规则,以使类似问题在各国能得到同类方式解决,减少各国互联网法律间的“缝隙”。

推进网络平台发展的建议

面对这些问题和期待,我们需要及时分析总结,寻找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以此把握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趋势,让互联网平台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一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尽快制定互联网基本法律。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互联网规范,提供互联网行为的基本准则。对于条件相对成熟、行为已经相对模式化的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涉及网民基本权利的方面,要率先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我国当下在电子商务、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已具备了独立立法的条件,应尽快制定相应法律。同时,待互联网领域的单行法律规定基本制定后,可在宏观层面制定基础性的互联网法,进而指引具体的互联网立法工作。第二,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实践中新业务层出不穷。要根据网络平台发展情况,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此,以互联网发展战略的眼光来看待互联网立法,可先联合某些平台制定行业规则,试水运行可能性,然后提高立法层级。第三,及时出台法律解释等。依据传统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互联网单行法律的规定,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为互联网行为提供司法根据。对于尚不具备出台司法解释条件的领域,若在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较多,可优先考虑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案例。

二是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第一,落实参与主体实名制。需要加强对网络平台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工作,以网上验证身份证方式构建平台参与机制,以此实现由监管部门掌握平台资源和控制能力的基础。第二,完善在线举报制。要形成开放多元的网络举报渠道。建立全网统一的举报信息中心,实行群众举报网络化自动归类。要形成完善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举报工作报告制、举报查询制度、举报限期办结承诺制度、实名举报答复反馈制度等。第三,创新监管模式。这包括两种方式,一个是联合多部门形成完整的平台体系,以此增强监管合力。另外一个是,建立现代化管理机制,把激励和约束、褒奖与惩戒、自律与他律、动与压相结合。

三是明确界定平台责任。

确定平台责任的原则主要有:第一,责任分担原则。互联网平台责任应当由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受益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平台交易双方、政府、社会团体——共同承担。第二,权责一致原则。即互联网平台责任要和互联网平台拥有的能力、权力一致,有多少能力承担多少责任、能够行使多大权力承担多大责任,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听之任之。第三,科学分配原则。需要考量意图保护的价值和利益,又要对当前的技术条件和所负担的成本进行细致考虑,还需要科学考虑平台承担能力,分析平台是否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能力。要根据互联网平台性质、结合不同业界形态,做量体裁衣式的规制。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如若未能很好地参与到互联网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根据本国的互联网法做出的判决只在本国生效,跨国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则我国相关互联网立法的价值将大大贬损。互联网本身具有无国界的特性,使得互联网立法需谋求国际共识。作为世界性的大国,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性的互联网立法,并要有所作为。

五是全方位加强管理。

第一,形成信用评价体系。全方位的信用评价体系应该包括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这就要求制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约束。第二,提升管理能力。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要明确“首先是‘积极推动’,然后是‘逐步规范’”的管理思路,在此基础上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发挥好行业组织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规则和行业公约,推动形成高效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综合管理体系。在国家大数据行动纲要的指导下,打破行业壁垒,支持工商联与工商局、商务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共享不同网络平台的法人数据、经济类信息、重点项目库等各类相关数据,为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也需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工具,实现自主、实时获取和使用数据,开拓新市场、提升竞争力,实现精细管理和精准运作。同时,还要不断加大信息安全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断从理念、业务和技术上进行创新。

猜你喜欢

网络平台信息安全责任
网络平台支持下初中语文翻转课堂教学研究
微信网络平台应用于临床微生物检验教学中的作用分析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基于三级等级保护的CBTC信号系统信息安全方案设计
网络平台补短板 办学质量稳提升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防护策略
高校信息安全防护
网络平台打开代表履职新视窗
期望嘱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