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对公司法务工作模式的影响:基于市场经济的效益考量
2019-07-13李腾瑞
中国市场 2019年6期
李腾瑞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1 问题提出: 人工智能对公司法务工作模型的可能挑战
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对公司整体机制的运行都或多或少地带来影响。以董事制度为例,有学者根据人工智能的三大发展阶段提出AI 与公司董事的可能关系可以分为辅助型和独立型,在发挥辅助功能时,其可以为公司决策草拟意见或进行海量数据分析归纳,拟定发展战略或投资策略。而作为独立个体董事时,其个体意志则可以完全替代自然人董事,成为公司的决策行为主体,但由于此种猜想学术界并未得到充分论证,多属学者猜想之言,仍需进行进一步审视和讨论。而从投资者或股东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的决定类型或支持,或是反对,即使是考虑表决权行使问题,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机制的确认,实践中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东表决权的条件、程序的实践也使得人工智能对此项公司元素带来的冲击较为微弱。
对于人工智能爆炸式发展,文章认为,AI 自身携带的算法与程序,其在进行涉法问题的研究、分析、得出结论时可以完全做到不考虑任何情感因素。正如马文·明斯基所言: 那些由人类来做需要智能的事情,用机器去完成,这种科学就是人工智能。法务人员则将自身价值投注于利用法律为公司服务。因此,文章拟从公司法务工作模式为视角,探讨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其引发的冲击和可能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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