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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发展完善探讨

2019-07-10王华丽郭莎莎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4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建议

王华丽 郭莎莎

摘 要:农业再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度分散农业经营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境进行探讨,接着从多方面分析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必要性,进而从加强政府顶层设计、建立农业再保险基金以及加强科技在农业再保险中的应用等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以其我国农业再保险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再保险;政策建议

一、前言

农业作为我国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农业的发展在宏观层面对提高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运行、对稳定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起到基础性作用,同时,对农户基本生活水平起到基础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受我国地理位置的原因,我国洪涝、旱灾、台风、低温冻害等自然灾害频发,对农户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威胁。2018年我国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作物受灾面积为20814.3千公顷,其中绝收2585千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44.6亿元,农业损失面积广、损失程度大说明单纯的靠某一保险公司去承担这些损失明显是不够的,因此实施农业再保险、创新农业再保險运行模式不仅是当下农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千家万户农户的呼声。近年来,相关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做出研究,主要涉及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农业再保险政府行为等方面。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张晓丽(2015)认为建立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建立保险业“共保体”、建立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及通过对接资本市场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分散;林家欣(2018)从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建立农业巨灾基金以及开展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三个方面构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郑军(2017)通过对日本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研究,认为我国应该从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市场三方面共同发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许婉婉(2015)、徐良(2017)两位学者共同认为我国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认为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对农业再保险运行的监管;徐克勤(2018)认为可以将农业再保险纳入《农业保险条例》中,对农业再保险经营的主体、再保险基金建立模式以及再保险费率确定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逐步过渡到单独立法模式。

农业再保险政府行为的研究。王顺等(2016)认为政府在农业再保险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认为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袁祥周(2015)认为政府应该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补贴。

综上所述,以上学者主要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对农业再保险进行相关研究,本文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从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方面进行研究,以其对我国农业再保险健康快速有序发展起到借鉴作用。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现状及困境

从全国范围内看,我国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主体少严重制约了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开展。而由于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农业再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风险分散的效果,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农业再保险存在保险意识不足的障碍

对农业再保险认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大主体方面,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从政府角度看,近年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越来越大,因此认为只要给予农户保费补贴就够了,还认为进行农业再保险由原保险公司决定就行了,政府只负责兜底;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来看,他们忽略了农业再保险的补贴,而且一部分保险公司觉得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分散已经足够,再保险是多余的,但是,从地域和时间角度来看,再保险的存在是必要的。

(二)农业再保险经营制度的障碍

农业再保险经营制度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农业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信息保护存在隐患以及缺乏政策扶持两个方面。第一,原保险人需要把客户信息、承保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对分入人进行告知,但是由于缺乏对原保险信息保护制度,所以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并不想泄露给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在缺少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保险进行农业再保险的积极性;第二,在政策层面,虽然我国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逐年增加,但是对农业再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因而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业再保险经营的技术障碍

首先,虽然风险事故发生的损失得以确定,但是由于技术原因在确定损失金额过程中将会造成查勘理赔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了理赔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其次,农业再保险专业人才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再保险经营的效率。不管是对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还是对自留额的确定上都要求很高的业务操作能力,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把重心放在如何提高利润上,忽略了对农业再保险人才的招募和培训。

三、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扩大农业保险承包能力和范围

任何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量受到自身所拥有的资本量和赔款准备金的限制,农业保险的经营也不能跨越这道鸿沟。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必须要符合自身的财力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也要在自身偿付能力范围内承保业务,不能超过其承保范围。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以及将承保风险得到进一步分散,还是希望尽可能多的承保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受到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而无法承保。因此,有了农业再保险,面对巨额农业保险标的,原保险人可以把超出自己承保范围的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这样既能使业务范围有所扩大,同时农业风险得到进一步分散。

(二)控制保险责任,稳定农业保险经营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系统性和高度相关性造成农业生产一旦发生风险事故,都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再保险的实行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当损失较大时,风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便可由再保险机构和原保险机构共同承担,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稳定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

(三)均衡原保险人业务结构,分散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标的的多少与风险分散有着紧密的联系,承保标的多,风险能够更容易分散,相反则不容易分散。在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往往承保的标的范围较窄,农业保险具有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农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通过农业再保险,原保险人可以将超过自己承保范围的那部分风险转分给其他保险人,促使自身经营风险保持在可以承担的能力之内,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四)促使原保险人加强管理,减少风险损失

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更为突出。尽管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是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政府机构都在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上投入了很大成本,但是并不能全方位的去进行监管。因此当开展农业再保险的时候,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再保险人便会加大风险管理的力度。由原保险公司调动内部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减少风险损失。

四、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议

农业再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风险分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方面也起到保障作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予以支撑和保障。基于农业再保险本身机制的复杂性,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业再保险机制进行构建,促进农业再保险分散风险作用更好的发挥,实现农业保险稳定经营的基本目标。

(一)政府要做好农业再保险顶层设计

首先,推进农业再保险立法。对再保险的相关内容赋予法律条款的规定,促进农业再保险规范化发展。同时,对于相关条款的解释,也需加入对再保险的内容,明确再保险经营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其次,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的财政税收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机制,除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以外,还需要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中央需按一定比例对农业再保险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支持;二是中央财政对再保险的补贴比例,根据农业保险公司的个体情况而定,三是国家对积极提供农业再保险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增强再保险人的积极性。

(二)逐步推进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的设立

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的设立不能一蹴而就,在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需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期间积累的经验,借助于现有的商业再保险公司,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虽已初步进行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与中国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协议,建立赔付率超赔分保机制的尝试。但对于基金的设立还需进一步推进,在政府指定专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农业保险再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需在再保险机构内部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并积极开展,促进农业再保险基金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再保险的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国家补贴幅度,减轻政府补贴压力。

(三)加强农业再保险经营的风险防范

农业再保险需要再保险参与各方的共同经营,共同推动基层农村保险组织建设,进行风险防范。一方面,为了提高农业风险分散的效率,农业再保险公司财产管理公司需发行债券来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发展需要制度的约束,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同时借鉴农业再保险的国际经验,增强农户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进一步推进农业再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四)运用新科技促进农业再保险业务效率的提高

保险科技的发展和运用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再保险是一项繁杂的技术工作,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存在密切的分保与转分保关系,涉及到的合同条款复杂、金额巨大,存在极高的操作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因此依靠人工处理客观存在着较高操作风险。而保险科技的运用可以促进再保险业务的智能化,效率化发展:一是统一数据与信息交互的标准,减少错误率,提高处理效率;二是便于数据的安全管理,提高行业信任度;三是利于加强理赔管理,减少理赔成本,并有效预防保险欺诈;四是促进国内外再保险操作方式的对接与融合,实现平台效应,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晓丽.关于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的思考[J].经济天地,2015(4).

[2]林家欣.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J].公共管理,2018(6).

[3]郑军.日本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研究[N].沈陽农业大学学报,2017(5).

[4]许婉婉.论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农家参谋,2015(3).

[5]徐良.试论我国农业再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J].农林经济,2017(12).

[6]徐克勤.我国农业再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J].保险法苑,2018(5).

[7]王顺.我国农业再保险政府行为探析[J].财政金融,2016(9).

[8]袁祥周.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对我国的借鉴[J].环球博览,2015(2).

作者简介:

王华丽,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青年基金项目“风险评估下森林保险产品定价与补贴调控差异化研究”(项目编号:13YJCZH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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