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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可能成为高危行当

2019-07-10熊锦秋

董事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董监高陈述年报

熊锦秋

近来,康得新、赫美集团、田中精机、航锦科技、*ST华信、ST西发、ST秋林、银鸽投资、文化长城等多家公司的年报,被部分董监高表示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好现象,笔者认为,这虽有部分积极意义,但更应警惕董监高怠行其在年报制造等方面的勤勉义务。

要确保年报的真实性,其实很难很难,因为年报披露的信息涉及面极广,牵涉的事情太多,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一点纰漏,都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现行《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说,董监高声明保证年报真实性、需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毕竟未来可能面临天价的民事赔偿。

董监高声明不保证年报真实性,这个太容易做到,比如某上市公司(康得新)三位监事对2018年报表态“同意披露年报,但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一个声明就将自己撇清,年报有任何问题,均与自己无关,这谁不会?这或是在当前严格监管问责的市场背景下,部分董监高所作出的一种应急反应;但即便撇清了参与造假的民事责任,却难撇清没有履行勤勉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当然,有部分董监高的做法稍微优于上述做法,比如前述某上市公司的三名独董对2018年报表示共同异议,并就其中原因做了阐述,主要包括对年报披露一些问题的质疑,措辞多为“可能性、不确定性”,但真相到底为何,他们也并没有作出有法律意義的肯定性陈述,这或许还远远不够。

披露一份不保真年报,投资者知道哪部分是真、哪部分是假?即便部分董监高对年报提出一些质疑点,但质疑是否就肯定正确、或者所有疑点都已指出?看来,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董监高应该为投资者推出一份充分可信、有法律效力、完完整整的年报。

尤其是独立董事,按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可以说,独立董事群体对年报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应负主要责任;前述独立董事在年报中表态质疑财务数据真实性,或应扪心自问,自己是否已充分履职尽责?

当然,现实中情况极为复杂,比如上市公司由大股东或实控人所控制,没有为独立董事等履职提供充足到位的条件,但无论何种因素,都不能成为董监高逃避推出一分合格年报之责任的借口;若董监高实在无法履职尽责,大可提出辞职,不要占着茅坑。董监高对年报不保真,只说风凉话却不干实事,能对得起自己的薪酬?

除了蓄意欺诈的董监高,董监高声明确保年报真实性,是对自己分管工作、以及对董监高团体工作的充分自信,投资者确实应该向他们致敬!他们很不容易。在笔者的心目中,最为理想的年报,无疑是所有董监高都保真、且无任何异议的年报;退而求其次,即便部分董监高对年报部分内容提出不同看法,那也必须将自己认为的事实予以陈述,要求真、而非只是质疑,或许你的质疑也会遭到别人的质疑,由此将来若要追究董监高的民事责任,就有相应依据。

对未披露年报,或虽披露年报但没有履行勤勉义务的董监高,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董监高履职尽责,上市公司应强化资金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对被监管部门认定年报存在虚假陈述的,则应强化对董监高民事责任的落实。

从严监管环境下,对董监高的追责机制也愈发精准,董监高可能成为高危行当,为适当化解董监高不必要担忧,上市公司可为董监高上一份责任保险,若董监高履行了勤勉义务,是在过失、无过错情形下导致虚假陈述,那么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民事赔偿;否则,若董监高参与虚假陈述,那么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还应由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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