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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兰州牛肉拉面引发的商标纠纷

2019-07-08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9年3期
关键词:商标法兰州市拉面

近日,备受民众关注的“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下称“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二审案终于尘埃落定。1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有关“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商标合法有效的判决。

“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怎么来的

2007年,兰州市举办首届“中国兰州牛肉拉面节”期间,兰州市政府作为主办方,兰州市商贸委作为承办方,通过媒体面向全国征集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图案,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参选作品449件。经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企业代表两轮评选,初步确定了20件作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面向兰州市民进行了投票评选,根据市民投票结果,选出4件得票高的作品,经各方评议最终确定了商标及图案。2007年9月,兰州商业联合会作为申报主体,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该商标被准予注册,并进行了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此,“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正式注册成功。

这款商标以“一个绿色的剪影,一轮火红的太阳,配以简洁明快的线条,下方加以兰州牛肉拉面字样”为主要内容。兰州市商务局商贸服务处处长张海明表示,之所以选择它,是因为其中每个元素都与兰州牛肉面息息相关。“绿色剪影仿佛一人正在用力拉面,手臂中间的线条恰是他手中上下抖动的面条,与兰州穿城而过的黄河相对应。整个商标的外观轮廓酷似健硕的牛头,象征着牛肉拉面中的牛肉这一重要元素。”

“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纠纷风云突起

2016年10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个人王某某就“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却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核准注册,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王某某所指相关规定,即《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中具有“兰州”二字,这成为王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

接到商标异议申请通知后,被申请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根据该条例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以“兰州”一词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并非单纯地名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据理力争,请求其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虽包含“兰州”名称,但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该商标并没有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但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因此对‘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独特图案保护了商标

此后,“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负责人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委托马翔商标律师团队代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行政诉讼案。

2018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兰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以及图形组成,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兰州的风味小吃,单独考虑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的大部分内容,其图形具有独特设计,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其整体显著性被进一步加强。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裁定,使“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成功维持注册。

一审结束后,因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王某某均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4日,双方委托代理人到法院接受询问。2019年1月24日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一波三折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据《中国知识产权报》《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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