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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字贸易限制指数”分析

2019-07-08白丽芳左晓栋

网络空间安全 2019年2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安全

白丽芳 左晓栋

摘   要:当前,数字贸易飞速发展,国际贸易规则面临变革,与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成为各国博弈焦点。“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提出了“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试图建立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力,但有明显不足,对中国的评价有较多谬误。论文对“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价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安全;贸易规则

中图分类号:N01          文獻标识码:B

Analysis on the report of 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Bai Lifang1, Zuo Xiaodong2

(1.China Electronics Corporation,Beijing 100090;

2.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Research Institute Ltd.,Beijing 102209)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trade,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s are undergoing reform, and policies relating to the internet management and cyber security are becoming the focus for many countries. Europe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ECIPE) established the 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DTRI) to enhance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power. The analysis from ECIPE has defects with much more mistakes of evaluating china digital trade, though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ternationally. This work reviewed the DTRI analysis and provided proposals to refute it.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 cyber security; trade rule

1 引言

欧洲智库“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于2018年4月发布了《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报告。该智库依据其提出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对全球64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字贸易开放度做了评估,认为中国的贸易限制指数最高,即开放度最低。ECIPE的研究报告在国际上一直受到较高关注,报告再次引发了外界对中国数字经济政策的关注。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中美贸易摩擦开始升温,报告中的结论与美方的观点形成呼应之势,可能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本文对DTRI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尤其针对涉华部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建议。

2 ECIPE和DTRI

ECIPE成立于2006年,是独立和非盈利的政策研究智库,总部位于布鲁塞尔,专注于研究与欧洲有关的贸易政策以及其他国际经济政策问题,其咨询委员会囊括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多国前政府高官、跨国企业高管等。鉴于其研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ECIPE被公认为是对欧盟贸易与经济政策有显著影响力的一流智库。

近年来,ECIPE实施了“数字贸易评价”(DTE)项目,分门别类汇总、梳理和分析各国的数字贸易政策。基于DTE数据库成果,ECIPE在全球首创了“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DTRI共分四级,一级指标有4项,二级指标有13项,三级指标有45项,四级指标有100项。一、二级指标:财政限制和市场准入(关税和贸易保护、税收和补贴、公共采购),机构成立限制(境外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商业流动性),数据限制(数据政策、中介责任、内容访问),贸易限制(量化贸易限制、标准、在线销售与交易),如表1所示。

利用该指数,ECIPE评价了各国的数字贸易限制度,并于2018年4月发布了对64个国家(和地区)的评估结果。中国被列为对数字贸易限制最为严重的国家,俄罗斯、印度则分列第2、3位。新西兰、冰岛、挪威被评为对数字贸易限制最低的三个国家。在其他大国中,法国位列第9位,美国位列第22位,德国位列第13位,英国位列第44位,日本位列第50位,如图1所示。

3 对中国的主要评价

ECIPE将中国称为“异类”(Outlier),指中国不但贸易开放度最低,且贸易限制度得分为0.7分(0分为完全开放,1分为完全限制),远远超出第2名俄罗斯的0.46分,这一评价将中国推向了“风口浪尖”。报告认为,中国在数字贸易的所有领域均实施了“彻底、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数字产品和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投资、数据流动、ICT专业人员等。

中国受到的主要评价有几个方面。

(1)公共采购。报告认为,中国的某些采购政策限制了国外产品的应用,且对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出了要求。

(2)投资。报告认为,中国对外资企业投资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以及互联网出版业务有严格限制,并对外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合资电信企业设置了特定条件。报告还对投资审查制度提出了异议。

(3)知识产权。报告对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评价属于“老调重弹”,认为中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不力,盗版软件大量使用,且质疑一些网络安全管理政策要求企业提交的信息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

(4)竞争政策。报告以国有企业在通信行业占据较大份额为由,质疑中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

(5)数据限制。报告认为,中国的网络安全政策限制了数据跨境流动。但报告所持的观点自相矛盾,其没有理解中国对企业收集数据时提出的“用户同意”要求是出于保护用户的目的,甚至将监管机关对数据泄露企业的处罚也视作“限制”。

(6)平台责任。报告认为,“实名制”要求和防止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信息传播的要求均增加了平台的责任。

(7)定量的贸易限制。报告完全忽视了“瓦森纳安排”对中国的出口控制规定,错误地指责“中国是少数几个实施出口管制的国家,如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出口无人机、超算等”。

(8)技术标准。报告认为,中国在起草标准时不吸收外方或公众的意见。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为此,报告不得不“自圆其说”,指“即使有外国公司参与了标准起草,其在标准实际投票过程中也没有话语权和投票权”。此外,报告也对中国实施多项安全认证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

4 分析

4.1 ECIPE评价结果本质上反映了两种治网模式的分歧

在ECIPE的数字经济限制指数评价结果中,新兴国家对数字经济的限制度高,老牌国家限制度低;发展中国家限制度高,发达国家限制度低;受到欧盟庇护的欧洲小国基本都位于限制度低的区间。特别是,在金砖四国中,三个国家(中国、俄罗斯、印度)占据了限制度得分的前三名,第四个国家(巴西)排在限制度得分的第六名。

这一结果不是偶然,深刻反映了当前网络空间国家间博弈态势和阵营区分。围绕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当前存在两大阵营,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主张网络空间主权,强调数字经济发展的自主性,坚持对外合作而不依附,对国外的渗透和控制十分警惕;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传统强国,则单纯强调信息自由流动和市场开放,否认网络空间主权。ECIPE显然站在西方国家的立场,简单将各国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合理举措认定为贸易限制措施,这是ECIPE评价结果背后的实质。

报告认为,数字贸易限制指数高是“穷国”之所以“穷”“富”国之所以“富”的原因,这是典型的牵强附会,且错判了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ECIPE对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给出了负面评价,理由还是“数字贸易限制指数高”)。

4.2 ECIPE的工作有特色,但指标体系的设计和研究方法有明显不足

ECIPE为撰写此份报告,专门建立了数据库,先后收集了1500多部各国数字经济相关政策,且首创了数字经济限制指数,开发了一整套方法学。这项工作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值得重视。

但ECIPE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和研究方法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指数不全面、不科学。指数只支持贸易自由和开放,没有考虑数字贸易自身的安全性,甚至将安全措施视为对贸易的限制。此外,指数只注重对各国政策作出的主观分析,未考虑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果(如数字经济规模、互联网应用普及情况等)。

二是论证依据来源单一。ECIPE指数的打分论据主要来自于各国政策文本,以及世贸组织(WTO)发布的文件。其对一个国家数字贸易相关政策的认识,多数来自WTO场合各国表达的关切以及WTO辩论过程的文件。对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IT企业采取的各类贸易限制措施,ECIPE却视而不见。

三是数字经济理论有缺陷。ECIPE是传统贸易政策研究智库,其没有意识到WTO规则已不足以覆盖如今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很多新问题(如数据跨境流动),对数字经济的规律、特点(如电子商务税基侵袭)也把握不够。例如,ECIPE在认为中国的数字贸易政策开放度最低的同时,想当然认为这应导致中国经济发展十分滞后、中国IT技术使用率相当低下。但这与事实明显不符,ECIPE无法自圆其说,只好将中国归于“异类”,并以“人均GDP”取代“GDP”來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

四是存在大量材料错误和主观判断错误。ECIPE有先入为主之嫌,采信了大量错误的材料,因专业性不足而做出了错误判断。例如,认为只有中国和印度要求提交源代码,事实上这是IT产品进行高等级安全测评时的国际惯例,国际标准有明文规定。

4.3 西方以“有色眼镜”看待中国,观点扭曲

中国之所以被列为数字贸易限制度最高的国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治网理念的不同,西方专家和机构对中国维护网络主权和安全的一系列做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均限制了自由贸易;二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对立,以及出于对中国快速发展的警惕,ECIPE对中国存在偏见,虽不至于“反华”,但至少未能做到中立、客观。例如,ECIPE对中国借鉴欧洲经验、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进行了批评,但ECIPE自身并不能说明批评中国的理由。亦即,当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时,西方批评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低下,因此反对欧盟用户的数据流向中国。但在中国力图改进这项工作时,西方依然批评中国,认为中国要借此机会加强对企业的限制。总体而言,西方社会对中国的网络安全政策,仍处于“为了反对而反对”的状态,不论中国的政策是否来自国际惯例。为了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我国相关部门也曾多次进行政策阐释,但“很难叫醒装睡的人”。

5 对策建议

一是抓紧制定我国自己的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扩大其国际影响。指数/指标也是话语权,应抓住WTO面临改革、世贸规则进入重构期的机遇,发挥我国数字经济优势,以我为主、团结俄罗斯等志同道合国家,研究发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引领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针对ECIPE发布“数字贸易限制指数”并特别针对中国的情况,必要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中国利益、体现网络主权原则、反映新兴国家诉求的数字经济限制(或开放)指数,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参与网络空间博弈。

二是在贸易纠纷中更多发声,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中国的数字经济市场是外资企业获得全球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则举步维艰,反差巨大。相对于美欧等采取的一系列网络安全措施,我国还有大量监管空白,但却成为西方“众矢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西方国家对中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风吹草动”异常敏感,动辄到WTO等国际场合对华发难,甚至在具体问题(如产品认证、等级保护等)上反复纠缠十余年之久。我国IT企业虽然近年来在海外屡遭不公正对待,但应对时尚处于企业各自为战状态,还未形成以政府为主在国际场合持续表达关切的态势,对美国等国家的一些歧视政策仅停留在单次、象征性反对的层面,未在国际舆论中固化中国是“受害者”的角色。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政策体系。适应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大势,从有利于国内企业发展、有利于应对当前贸易纠纷的角度,守住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底线,该放开的竞争业务坚决放开,该调整的过时、模糊政策坚决调整。加强政策制定的协调性,增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防止授人以柄。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监管,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主动维护国家安全。

6 结束语

经过分析认为,欧洲“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有明显疏漏,及其对中国数字经济政策的评价站不住脚。但其在国际上率先发声,已经占有了一定话语权,可能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我国要尽快制定我国自己的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在国际贸易中积极发声,同时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政策体系。这是应对眼前国际贸易纠纷之所需,从长远看更是引领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EB/OL].https://ecipe.org/wp-content/uploads/2018/05/DTRI_FINAL.pdf,2018.

[2] 田丽.各国数字经济概念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7(40):101-112.

[3] 付伟,于长城.美欧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研究及我国的对策建议[J].中国信息化, 2017(6):55-59.

[4] Bo Chen,Hong Ma,Yuan Xu.Measuring.Chinas trade liberalization: A generalized measure of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2014(42):994-1006.

[5] 左晓栋.近年中美网络安全贸易纠纷回顾及其对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J].中国信息安全,2016(8):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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