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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2019-07-05张琦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标准制度

张琦

【摘 要】最低生活保障与生活困难的群众息息相关,是维护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的研究,深入分析城市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历程,找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制度本身,执行过程这两方面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影响。通过积累的经验,提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主要有:完善社保体系,加大配合力度,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并扩大覆盖范围,建立更加严格的奖惩体制等。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

一、引言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内容概述

所谓“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即“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的消费需求设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这种责任或义务在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真正现实中的贫困,不论由何种原因致使公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陷入生活困境时它都会发生作用。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申请者的资格和贫困原因没有特殊限定。四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它的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活保障的职能以便人们在年老失业或其他缺少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能维持最低生活限度的生活水平。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与其他社会救助体系脱节,缺乏协调性

在现实生活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都没有相契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满足了人们的生存,而其他的救助制度则是在此基础上来继续保障人们的生活,二者各不相干,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价值。

2.覆盖面窄、标准低;标准动态调整滞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三类人群:一是“三无人员”具体指生活无收入来源、身体无劳动能力以及日常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另一类是存在一定收入但是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第三类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我国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时间周期相对经济发展速度较长。虽然我国的保障标准在逐年提高,但是对于有些低保户来说还是太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不能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

3.没有考虑不同对象的特殊要求

前面介绍了保障对象,只是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没有更深层次地研究保障对象的范围。对于保障对象应该具体统计,然后细分,分为不同的群组后针对各自特点再确定对应的补助方式。比如身体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孤寡老人、以及暂时性失业的等等。满足基本生存只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目标,更主要的是使得国民能够和谐生活。

(二)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对象界定的问题

贫困居民需要向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将申请资料上交后,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检查是否符合对象标准。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亦或利益冲突就会自己界定对象,模糊对象的范围。这样会造成不公平现象,使得贫者更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没有发挥作用。

2.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将低保户名额私自给予自己的亲属,或给予贿赂者。在进行按期检查时,态度不认真,并没有定期检查,将消息透露出去,使得本不应是低保户的继续享受这份福利,这样也会造成不公平,社会不和谐。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专业化程度极为重要,要有专业的态度,提高自己工作水平。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实生活中,监督机制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抓住监督的重点,本应重点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过程却去监督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情况。并且监督方式单一,仅仅依靠下级汇报和抽样实地考察,这样使得监督不到位,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腐败的环境,人民生活并没有得到保障。

(三)可能产生的影响

1.污名化

污名化是指将某一群体的负面特征刻板印象化,被贴标签。在现实中,当你成为低保户时,就被贴上了标签,就需要承受异样的眼光,别人会认为你低人一等,这就使得低保户产生压抑的情绪,影响其正常生活。当从事某事时,会被别人排斥挤兑,给生活带来了不变,这社会上的他人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低保户自己的态度问题。

2.养懒汉

在低保户中存在这样一群人,他们四肢健全、身体健康却不去努力工作,仅凭低保生活。因为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而享有了最低生活保障,但是这却助长了他们不去参加培训学习,形成自己的工作能力来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这种人的存在反而歪曲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原因,强占低保名额,使得社会不进反退。

3.贫困的延续

由于低保户只是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问题,没有积极开拓自身能力去创造财富改变命运,这就使得自己的下一代甚至子孙后代依旧贫困。这也是由于前面所存在的问题,对象的界定以及不同对象存在不同的要求,补助标准等造成贫困的延续,这样我们国家怎样强大,人们的生活又何來的幸福安康?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社保体系,加大配合力度

各种制度不是相互排斥和相互替代的,而是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的,首先应扩大社保覆盖面,无论是社会保障的内容还是对象范围都应考虑全面;其次,确定各自制度的重点对象,然后合理分工,高效发挥各自的作用;最后完善制度整合要求,使其相衔接,确定各种制度整合发展,相互配合,确保充分保障人们生活水平。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并扩大范围

通过建立贫困检测体系,将所有的数据收集整理后形成数据库并参照动态变化的物价水平和人均收入做出动态化调整,并结合人们支出水平科学制定保障标准。这一标准应随时更新调整,满足人们的需求。保障对象范围的扩大是随着实际情况的改变而随之变化的,根据统计的数据,将保障对象分类,具体分组应具体的保障措施。

(三)宣传低保政策,加强群众权利意识

由于群众权利意识薄弱,就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生活水平差的情况下也不知申请低保。这就需要相应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低保政策宣传会,向大家讲解这方面的知识,或者制作宣传手册发放给群众,让大家学习掌握,还可以通过电子产品互联网的方式,开通微信工作号,上传文章供大家分享收藏,并互动聊天,既可以使群众增强权利意识,也可以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

(四)建立更严格的奖惩体制

主要是针对有些群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低保以及工作人员受贿等这些情况的。现实中,有些家庭并不贫穷,为了贪图便宜,伪造家庭收入信息得到低保而占有名额;还有将名额私自偷给亲戚朋友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例行检查时受贿的工作人员。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严惩,以示警戒。然而对于工作态度认真,积极主动并高质量完成工作的应给予奖励,还有低保户主动再就业成功脱离贫困的应当给予鼓励,并支持其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雪,王志斌.城市低保线省际水平差异实证研究——基于 31 省 (市、自治区) 的扩展线性支出法测算.人口与经济,2011,(2)

[2]文雯.城市低保与家庭减贫——基于 CHIPS 数据的实证分析.人口与经济,2015,(2)

[3]童星,王增文.农村低保标准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天津社会科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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