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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盛京地区煤炭开采政策研究

2019-07-05李洲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李洲

【摘 要】清前期经济繁荣,矿业得以进一步发展。盛京地区的煤矿,在清初多以有碍“陵寝风水”而封禁,然清初的统治者,鉴于明代矿业遗留问题,存有戒心,不轻易谈开矿,对于采矿的政策,时开时禁。通过查阅相关档案及史料得知清前期出现两种情况,一为未全面封禁时期的开中有禁,一为全面封禁时期的禁中有开。

【关键词】开采政策;开中有禁;禁中有开

清代是我国传统社会矿业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清前期,矿业生产曾有较大的发展,但并非一蹴而就的。据《清史稿·食货志》矿政记载:“清初鉴于明代竞言矿利,中使四出,暴政病民。于是听民采取,皆有常率。若有得禁山风水,民田庐墓,及聚民扰民,或岁歉谷踊,辄用封禁。”[1](3664)可知清初的统治者,鉴于明代矿业遗留问题,存有戒心,不轻易谈开矿,对于采矿的政策,时开时禁。

学术界关于盛京地区煤炭开发政策研究有如下几种情况,丛佩远《中国东北史》(第四卷)[2]认为盛京地区开矿“有碍陵寝风水”,所以清初统治者对发展采矿业长期坚持保守、反对的态度。康熙皇帝颁布上谕:“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雍正、乾隆以后,政策有所放宽,盛京地区的采矿业才有所发展。孔经纬《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第一卷)[3]认为鸦片战争后的一个时期,清廷对盛京地区矿业的发展仍持保守主义。

一、开中有禁

“開中有禁”指的是清廷未全面封禁时和全面封禁后虽然允许开采但却因种种原因而封闭的政策。煤炭作为一种生活燃料,朝廷和许多地方官并不动辄封禁。如顺治十年(1653),题准“煤税累民,概予豁免”[4](454)。康熙三十二年(1693),朝廷为了西山煤炭开采和运输的便利,决定“将于公寺前山岭修平”[4](454),修好道路,并由工部和户部派遣官吏进行勘察。将所需要钱粮,“确算具题”[4](454)。这无疑是有利煤炭开发之举。乾隆五年(1740),批准了直隶总督孙嘉淦的奏请,改变了热河口外地区开煤窑由工部来签发采煤执照的办法,改由地方官吏给票。简化了手续,下放了批准权限,便于煤炭生产。嘉庆六年(1801),为了修复乾隆年间建的泄水长沟,以解各煤窑积水之虞,朝廷“借给帑银五万两,交窑户承领兴修,以利民用。其所领之项,分作七年完缴”[4](456)。这些措施对煤炭开发起到了推动作用,有的还收到了十分理想的效果。

但是在全国和地方统治集团内部,一直存在着禁矿与开矿两种立场与主张的争论。一部分人主张开矿,以“天地自然之利”;另一部分人则坚持禁矿。虽然两种矿业主张的出发点都在于维护统治,但其认识与行为却大相径庭。朝廷和最高统治者不论采取哪一方面的建议,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矿业的发展,而地方当权者的态度,也很能左右和影响该地的矿业。就煤炭业而言,主张开采煤炭的道理是很明显的。而主张禁矿者则有两个重要的“理由”:一是有碍“风水”或“龙脉”之说,一是开矿滋事之说。

关于风水问题,乾隆四年(1739),直隶提督永常奏请开采热河三道沟等处煤窑,户部敏感地提出要查看是否有碍皇帝行宫,而皇帝却下旨:“行宫不过暂时巡幸之所,其有无妨碍不必议及。”[5](5137)总之,由于这类原因而封禁煤窑的事件,在乾隆时期并不多。

乾隆四年(1739),奉天府尹吴应枚上疏,请求朝廷批准开采锦州地区的煤炭。由于此地是陵寝所在,许多人以开采煤炭会破坏皇家风水、掘伤龙脉为由,对煤炭开采加以查禁。“虽屡经有人奏请开采,而终阻抑未行。”这样就造成当地居民和驻扎军队燃料的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吴应枚于乾隆四年(1739)七月十六日上书皇帝,请求放开锦州地区的采煤禁令。

首先,他在奏折中陈述了开采煤炭的重要性。煤炭是“兵民日用所需,以供炊爨者”,而且“价廉用省,尤为兵民所利赖”。特别是锦州地区“地高风劲,天气早寒,严威凛冽”,极需大量煤炭。其次,奏折说明锦州具备了资源开采条件,有煤可采。“锦州府属之锦县、宁远、义州俱有产煤之山,尽可开采。”再次,奏折中特别申明,这些产煤各山,“与盛京陵寝宫阙相隔俱在数百里之外”,与风水龙脉无关,不该禁。最后,奏折中还详细列了管理煤窑的措施,尽管这一奏折颇具说服力,也曾打动了一些朝廷命官的心,但朝廷还是不予批准。

乾隆十年(1745),御史和其衷就认为,许多产煤地区的煤炭不能开采,其关键是一些地方官“惟恐生事,虽屡经有人奏请开采,而终阻抑未行”,他认为这实在是“因噎废食之计”。持这种看法的官吏在乾隆时期还有不少,这种意见在朝廷逐渐占了上风。乾隆二十六年(1761),高宗在一份上谕中就指出,虽“多有产煤之处,而地方有司向虑聚众滋事,宁持封禁之意,未免因噎废食,不知兴利防弊,惟在董事者经理得宜,自足以弹压。如京师西山一带煤厂甚多,何未见生事耶?”可见,“兴利防弊”、摒弃“因噎废食之计”,是乾隆年间处理这一类问题的主导思想。

二、禁中有开

“禁中有开”指的是全面封禁后允许继续开采煤炭的政策。清代之所以出现古代采煤业的高峰格局,除去几位皇帝与朝廷的重视,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需要、民生的迫切需求之外,不应忽视的就是有一批主政一方的封疆大吏。正是一批有远见、有胆识的高官,在推动煤炭开发事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才使当地的煤炭资源被勘查、开发出来。乾隆五年(1740),清廷颁布了封禁东北的谕令。同年大学士兼礼部尚书赵国麟,于二月六日向皇帝呈请开煤禁,“广开煤炭”的奏折。此折皇帝十分重视,加以批准,在全国“悉弛其禁”,从而发动了一场遍及全国、上下联动的勘查和开发煤炭的活动。

首先,奏折恳切地指出煤炭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广开煤炭可以“费值少而取用宏,民之获受利益,永永无穷矣”。其次,赵国麟认为禁止采煤,无非是“恐聚众滋扰”,与其费力消弭事端,还不如一个禁令来得轻快。他说,“京师百万户皆仰给于西山之煤”,而且开采了数百年,从没有听说过聚众生事之说。最后,在奏折中指出,各地区之所以出现相沿禁止采煤的情况,关键“上无明示”。为此,他直接建议:要明确向各省下达指示,公开宣布解除采煤禁令,并“敕下直省督抚”,勘查产煤处所,一律让民间自行开采。而且,对于豪强霸占,地棍阻挠等影响采煤的事情,要严加处理。赵国麟这一颇有见识的奏折,所讲正是皇帝心中所愿随即批示:“大学士赵国麟此奏,著各省督抚酌量情形,详议具奏。”批准同意“各省产煤之处,无关城池龙脉、古昔陵墓、堤岸通衢者,悉弛其禁”。

乾隆五年(1740),直隶总督孙嘉淦奏请“开采煤窑”,由“各地方官给与照票”。乾隆二十六年(1761),热河一带的办法是“每窑一座,召募殷实良民一人,取具地方官印甘各结,申送热河道给与印票开采”。开采煤炭的窑商,不仅要在采煤执照上所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采,而且,窑商更换,要缴换新照;煤窑停闭,也要上报官府,将窑照缴回,否则要继续收税。清代档案中就有不少因“煤尽山空,请求停采,把窑票缴回”的奏折。如乾隆四十年(1775)“煤商高葑,领票二张”,在锦州马鞍山开窑二座,四十七年(1782)不出煤炸,“将原领窑票二张呈交前来”。窑商若另开煤窑,也要“换给执照开采”,原“执照撤销”。

虽然“封禁”期间仍有一些煤窑在开采,但是还是有一些煤窑遭受封闭处理,原因是:

其一,因煤线断绝不出煤炸而遭封闭。

乾隆四十年(1775)间有煤商苏章阿、黑达子、王廷佐等三人伙领煤票四张,在松岭子边门界内沙锅屯处开采煤窑四座,内有三座于四十五年(1780)因煤线断绝不出煤炸呈报查验。“题请封闭在案其剩余一座,今又煤线断绝并无煤炸,其原领印票一张于四十五年(1780)六月间因河水涨发连窑房一并被水冲失等情呈报。复查无异应将原开煤窑一座饬令严行照例封闭处理。”嘉庆四年(1799)正黄旗常德管下壮丁高庆福,请领松岭子边门界内沙锅屯处沙字十四号煤票一张,近因煤线断绝无煤可采。镶黄旗聂福兴佐领下闲散萧诒称父萧成裕在日曾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请领新台界内毛祁屯处煤票一张,今煤线断绝无煤可采。[6]嘉庆十七年(1812)民人李生枝呈称故父李玉堂承领辽阳属正白旗界茨儿山东北坡煤票一张,近因煤线断绝不出煤炸。

其二,因窑洞坍塌不出煤炸而遭封闭。

乾隆三十九年(1774)煤商旗人信朝桂请领窑子峪处窑字号煤票十张开窑十座迨至乾隆五十年(1785)间,十座煤窑内有一、三、六、八、九等号五座窑洞坍塌不堪开,遂将原领印票五张交回。乾隆四十年(1775)有煤商毛成章在北溪湖之黄旗沟处领票一张,兰怀周在茨儿沟等处领票一张,郭兴良在明山沟处领票一张,常松、邱文显二名在四眼沟处领票一张,开采煤窑输纳税课在案,今据该商毛成章等报称,所开窑洞坍塌不出煤炸,将原领印票五张及所欠三年税银二百六十四两一钱二分一并呈交。经查验窑座窑洞坍塌不出煤炸属实,将交窑票五张并交三年税银。

其三,因刨透水泉,致使窑洞坍塌不出煤炸而封闭。

乾隆四十年(1775)有煤商侯亮在北溪湖之东柳塘处领票一张,程德在北溪湖之蚂蚁村沟处领票一张,贾福在北溪湖之下窑处领票一张,杨支美、杨富春二名在北溪湖之黄旗沟处各领票一张,共开煤窑五座,输纳税课在案。据该商侯亮等称所开窑座近因刨透水泉,窑洞坍塌不出煤炸,难以刨采,谨将原领印票五张呈交。情况属实,封闭煤窑,销毁印票五张。嘉庆六年(1801)镶黄旗阿尔松阿佐领下兵庚申布、闲散恒昌等呈称,请领辽阳属正白旗内窑子峪一脉相连肖家河子楼沟等二处煤票二张,输纳税课在案,近因窑洞刨透水泉,煤线断绝无煤可采。

三、小结

“开中有禁”与“禁中有开”这两种开采煤炭的政策与乾隆五年(1750)清廷颁布封禁东北的法令不同,封禁东北是从大局出发而采取的举措,但是在封禁东北期间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如果不考虑实际需求而封禁是不可取的,所以综合各地的实际,各地不宜开发的缘由虽亦属于“封禁”但与封禁东北法令中的情况不同。

【参考文献】

[1][清]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24《食货五·矿政》第1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3664.

[2]丛佩远.《中国东北史》(第四卷)[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

[3]孔经纬.《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第一卷)[M].哈爾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

[4][清]昆冈等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51《工部·薪炭》,《续修四库全书》第811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454-456.

[5][清]王云五.《清朝文献通考》卷31《征榷考六》,[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5137.

[6]盛京将军和宁《为题请封闭新台界内毛祁屯处煤窑事》,嘉庆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工科题本》[G].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08-002944-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