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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检验项目的几点思考

2019-07-05朱智鸿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电梯思考

朱智鸿

【摘 要】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为法定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认电梯安全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和符合性验证,能够有效地保障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性。

【关键词】电梯;检验项目;思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现代楼宇的高度越来越高,乘客电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电梯的运行速度也越来越快。据日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可知:截止2018年底,我国目前的电梯登记数量为627.83万台,全年共发生电梯事故31起,死亡人数22人。如何尽可能的降低电梯安全事故、确保电梯的长期安全运行,这对电梯的设计、生产、安装、维护、检验检测及使用管理这一系列的相关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为法定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认电梯安全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和符合性验证,能够有效地保障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性。

一、对电梯检验项目的几点思考

1.1关于层门门间隙问题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检规》)附件A第6.2项关于门间隙表述如下: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该条款中150N的人力为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单手所能施加水平方向上的静态力的大小,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是指门扇最下面,这点已成共识。但是该150N施加力是仅施加在主动门上还是同时施加在主、副门上,存在不同的说法,一些检验人员认为应当以两个150N的力分别作用在两个门扇(主动、被动门扇)下沿最低点,其理由是:电梯设计过程涉及的有关参数是以人体工程学为依据的,同时在两扇门上施加150N的力的方法符合通常意义上的“最不利”情形的工况,这样可以在设计中最大限度地消除使用环节可能出现的夹手、夹脚等潜在风险。

但是笔者通过对《检规》第6.2项第(2)款及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第7.2.3.2条进行比较分析及现场进行该试验可知:主动门扇是直接受力的门扇,当150N的人力作用在门扇最低点(最不利点),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扇下沿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会产生最大值,两个门扇通过钢丝绳联动,被动门扇随着主动门扇沿着门导轨向门开启方向移动,从而两者产生最大间隙,如果用两个150N的力同时分别作用在两个门扇上,则对整个门系统的总的力为300N,这点显然不符合标准及规范的原意,所以该150N施加力应是仅施加在主动门上的。

1.2电梯层(轿)门旁路装置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检规》)附件A第2.8(6)项关于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表述如下: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层轿门旁路装置是在TSG T7007-2016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提出的要求,結合新检规2.8(6)的要求,凡是按新检规实施监督检验的电梯,都应该配置层轿门旁路装置。

旁路装置的检验过程中,检规中①和②项目比较好理解,但是检验②时应注意:如果电梯装设有ARD(自动救援装置),应验证旁路状态下ARD无法起作用;检查是否具备轿底闪烁灯时应在底坑查看,不要在打开的层门处观察,存在坠落井道的风险。

检规中③和④笔者认为是旁路装置要求的核心内容,对于层轿门旁路装置是否独立设置的,应着重验证其互锁功能。

对于④的内容,在检验检测人员中,是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的,一种认为轿门即使处于旁路状态,也应处于完全闭合的状态才可以运行,另一种认为监控信号只是方便操作人员确认轿门处于闭合位置,但即使轿门不闭合,也是可以运行的。

笔者还是支持第一种说法的,原因有三:

(1)GB 7588-2003的7.7.2.2条中规定:只有再平层、提前开门及对接操作的情况下,才允许电梯开门运行,且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也应有效(GB 7588-2003的14.1.2(f)),紧急电动运行并不使门回路失效(GB 7588-2003的14.2.1.4(c))。虽说GB 7588-2003中并不包含对旁路装置的要求,但EN81-20:2014(5.12.1.4、5.12.1.5、5.12.1.6、5.12.1.8)和TSG T7007-2016(V6.2.4、H6.2.3、H6.2.4、H6.2.5)中是同时包含有对检修及旁路装置的要求的;

(2)根据新检规2.8(6)③中第三部分的描述,手动层门是不允许同时旁路闭合和锁紧触点的,那么也就是说层门旁路状态下是不允许开门走梯的。

(3)从新检规2.8(7)中可以看出,独立的轿门监控信号是与层门锁紧和轿门闭合同为门回路检测的范围内。

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2.8(6)④中提及的独立监控信号应控制电梯的运行,而不是提醒操作人员轿门处于关闭状态。

所以对于2.8(6)④的检验,笔者认为是采取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及不破坏电梯现有结构的前提下,用一定的方式阻止轿门闭合(不采用门机断电的方式),用以验证独立监控信号的有效性。而且在监检过程中,的确发现有部分电梯在轿门旁路的状态下开门运行。

二、结束语

在繁重的电梯检验任务中,每一个检验项目均需消耗人力与时间,对检验项目的了解的熟练程度,严重影响着检验效率。特别是那些模糊的检验要求与方法,致使检验质量和检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所以每一个检验员应当深读检规和标准,相互印证,,多思考,集思广益,从而使电梯检验工作更加规范、完善。

【参考文献】

[1] TSGT7001- 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3]EN81-20,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4]平学文,张翔.对电梯定期检验项目的几点思考.中国电梯,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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