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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转化路径探讨

2019-07-05许丽余岢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转化

许丽 余岢

【摘 要】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由于其特殊性与普通专利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因此在国防专利的转化上也面临诸多问题。在军民融合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国防专利的转化显得更为重要。本文认为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立法为转化依据和保障,促进国防专利转化,提高国防专利的利用效率,推进军民融合的实现。

【关键词】军民融合;国防专利;转化;路径

1.引言

新时期下,军民融合在国防事业发展、加快军队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基于国防专利的特点,分析了目前国防专利转化面临的的困境,结合发达国家转化经验,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国防专利转化的路径,以此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军民协同创新。

2.国防专利特点及国防专利转化面临的困境

2.1国防专利特点

所谓国防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规定,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有关国防事项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即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又可以指国防专利技术。国防专利普遍是在军事科技研究领域产生的技术成果,与生俱来带有浓厚的国防色彩,因此与一般专利相比有严格的保密性要求。

国防专利与一般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种类不同。一般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类型,国防专利仅有发明专利一种;二是受理机构与受理条件不同。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其主题必须是涉及国防利益或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发明创造,其内容是保密的。而一般专利申请的主题一般不涉及国防利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受理;三是新颖性判断标准不同。国防专利比一般专利对新颖性的要求更严格、标准更高;四是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转让的规定不同。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一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没有相应限制;五是对专利代理的规定不同。申请国防专利需要委托专利委托代理机构,即委托国防专利局指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其它专利代理机构无权代理,一般专利申请的代理则无此限制。

2.2国防专利转化面临的困境

(1)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国家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而我国《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的成果归属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归技术开发人所有。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国防法》优先于《合同法》、《专利法》适用,具体实践中国防专利的所有权也基本上归于国家。当前的制度设计虽然避免了技术外流,但不利于激发研究单位的创新热情,不利于国防专利的许可与转让,对国防专利转化造成了巨大障碍。

(2)涉密内容较多存在转化风险。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决定其保密性较高的特点。在实践中,相关单位本着对国防保密工作的敏感性,采取从严定级、延期降密的思想,对涉密的国防专利做出了较多约束。在转化工作中,具有军民融合价值的专利往往被涉密问题所禁锢,加之我国对国防泄密行为有严格的惩处措施,相关单位一般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解密工作,不愿主动提交申请。长此以往,大量具有民用价值的国防专利技术被搁置,形成资源浪费。可见,国防专利的涉密性在现行制度下使军民融合的专利转化存在一定风险,参与单位或个人较为谨慎,国防专利转化阻力较大。

(3)国防专利转化的机制问题。虽然国防军工单位普遍高度重视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但是一方面受到军队系统禁止经商等政策所限,导致投资入股、创办公司等常见专利转发方式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军工系统缺少成熟的市场推广模式与盈利手段,缺乏熟悉市场运作模式的经营与管理人才,实施成果转化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即便是在国防军工单位委托民间企业完成技术研发的情况下,民间企业在完成项目后也很难继续参与技术转化工作,发明单位与国防军工单位之间也未能建立技术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客观上非常不利于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发达国家国防专利转化经验

3.1美国国防专利转化经验

美国较早意识到了政府对国防专利过多控制不利于转化的问题,1980年美国通过实施《拜杜法案》,对国家资助的研究项目成果归属确立了更加灵活的原则,规定民间企业与研究机构有权就其完成的政府资助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以自身名义获得专利权。在国防专利转化方面,美国先后出台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案》、《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法律规范,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联邦政府与承担科研任务的民间企业、研究机构签订采办合同,并要求在技术成果研发过程中预留民用技术标准结构,便于军用技术成果转化,有力提升实体经济科技水平。

3.2俄罗斯国防专利转化经验

俄罗斯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俄罗斯重视军事技术转化工作,将其视为维持军工企业生存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工业机构的重要手段与措施。为了扫清制度障碍,俄罗斯先后颁布了《科学和国家科技政策法》、《俄罗斯1998-2000年科学改革构想》、《2002-2006年俄联邦科技优先发展研发纲要》、《2010年前俄罗斯联邦科技发展基本政策》等制度规范,大力倡导军民融合,致力于军事技术在民用领域的广泛应用。目前俄罗斯国防高科技领域中,约有70%以上的技术成为军民两用技术。

4.国防专利转化路径探讨

4.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军民协同创新

专利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环境,其核心是国家对权利独占的认可和保护,并促进社会技术创新。因此,建议在国防科技创新系统全面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发挥市场在价格、供求以及资源配置方面的优点,盘活国防科技创新资产,将竞争作为国防科技研发和转化的重要動力,激发军民协同创新活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可以联通国民经济和国防系统两个分离的系统,科学制定国防专利指标考核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市场需求应用申请可持续发展的国防专利,创造发明国防尖端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该项技术的民用拓展性,提高技术研发的起点。

4.2以立法为专利转化提供依据和保障

国防专利转化需要先解决立法问题,为转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首先,保持《国防法》与《专利法》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由于多数国防专利的研发机构与应用机构是分离的,应当强化研发机构在转化过程中的作用。为激发专利转化参与主体的热情,发挥科研单位参与后续向民用领域转化技术成果的积极性,应当将合作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作为首要判断依据。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研发单位对专利的所有权,并合理划分收益权。其次,改变现有的申请机制,强化军民之间的专利信息交流,避免转化过程中国防专利与民用专利形成矛盾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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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克毓,赵爽耀,薛旻,等.国防专利定密与解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5(02).

[3]旷毓君,翟晓鸣.“国防专利沉睡”之因及治理之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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