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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权益保护浅析

2019-07-05康宁刘娜石磊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权益学生

康宁 刘娜 石磊

【摘 要】大学生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权益。但由于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的不完善,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在现代学徒制持续推行的同时,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不容忽视。研究如何保障学徒制模式下学生的权益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现代学徒制模式的不断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学生;权益

现代学徒制作为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技能人才的重要模式,在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推动着各类高职院校不断开拓市场领域和行业领域。在这个模式中,学生以实习生或实习经理的身份进入企业,以半工半读的方式进行学习,同时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实践。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着帮助学生增长知识和阅历的角色。因为学生在企业的受教育活动已经在法律意义上产生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且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无异,所以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学生权益现状

(一)劳动报酬难以保证

学生按照学校学徒制教学方式的要求进入企业进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而是以学生的实习生或学徒身份为由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存在较为明显的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和行为,不利于校企一体化育人战略的持续推进。

(二)人身权益难以保障

实践技能的培训在学徒制教学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当学生以学徒身份进入到企业单位进行实践时,势必要从生产一线的基础岗位做起,与各种设备打交道。但因为身份仍是学生,企业和学校均无法提供同正式员工一样的各种保险,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学校监管的缺位和企业对学生权益的漠视,加之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实践能力弱,非常容易受到意外伤害,造成学生健康权、生命权、劳动保护权等受到侵害。

(三)维权缺乏有效途径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到企业进行岗位实践,接受技能培训,参加企业安排的相关工作,学生实际承担的是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内还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只能借助调解手段,学生维权任重道远。

二、学生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一)学校管理缺位

现代学徒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在合作模式下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校企双方都应该对学生负责。就学校而言,教学计划和课程目标要求结合社会及企业的用人需求,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学校往往是将学生送到企业后,认为教育责任就转到了企业里。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学校忽视了学生的适应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就企业而言,教师应当和企业的“师傅”共同担负其教育学生的责任,但由于学校的忽视,针对学生实习进展情况缺乏和企业“师傅”保持必要沟通,导致校企各自为政,学生无所适从。

(二)企业积极性受限

现代学徒制的推行涉及到学生的就业前景和切身利益,如果实施主体无法真正理解现代学徒制的理论和精髓,就会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虽然学校和企业有人才培养和学徒制试点的相关合同,但企业毕竟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员工依靠劳动来获取工资报酬,企业及企业员工都是被动的参加学生的教学,教育质量和成果难以保证,因而,企业参与度和积极性的不高影响着学徒制的落实。

(三)法制建设不足

校企合作推行学徒制教学,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给予保障,厘清校方和企业的权利责任,不断提升两者的社会责任感。实践中,学徒制落实的主体、学生、学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均存在不确定性,难以保障各方的权益。现行法律中的学生权益保护及身份界定、针对学校和企业的责任界定都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做到有法可依。

三、保护学生权益的建议

(一)规范协议签订

学徒制三方协议的主体包括了学生、企业和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以书面形式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范和约束三方行为,达到避免学生权益遭受侵害、规避学校和企业遭遇法律风险。对于安排进入企业进行学徒制培训的学生,学校应当定期了解学生的实践和生活状况,与企业一起为学生更好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企业一方应当结合学校的教学目标,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学生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危险、高强度、高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发生安全事故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上述内容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示。还应当明确学生的各项权利,比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休息权等,享受与正式员工同样的意外伤害险、工伤险、平等权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还应当享有加班补助。对于学生的监管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学校和企业对于学生遭受侵权时的责任划分要有明确的划分。

合同的签署应在学生正式进入企业之前签订,由学校负责和用人单位沟通协调,避免发生问题后无法明晰责任主体,同时也避免学生在企业学习过程中遇到权益受损陷入被动局面。

(二)畅通法律渠道

现代学徒制作为以技能培养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学校和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在实践层面离不开法律和制度的支撑。目前,保障学徒制模式下学生权益的有关法律条文只是存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个别的法条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学徒”的权益,造成学生维权困难。省级行政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臺规章制度,对目前法律中的空白增加专门条款,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

要利用好“互联网+”现代技术手段,在宏观层面设置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学生的投诉接待,让学生可以第一时间找到维权的主体,由该第三方机构出面协调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中观层面上,第三方机构的人员配备要选取学校、企业、法律、教育等部门的专业人士,保障对学生法律援助的可执行与可操作,拓展援助的空间性和持续性。微观层面可以研发移动终端APP,优化整合学校、企业、学习进展、考勤、评价、维权等内容,经过注册审核确认,安装于学生手机,在方便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同时,也方便学生进行维权。

(三)明确责任主体

为了更好促进学生的发展,避免权益受损,在学生进入岗位前应当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培训、法律素养培训,切实增强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学生进入企业之后,身份发生转化,在拥有学生身份的同时拥有企业学徒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带来的则是监管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学生实际上已经离开学校进入企业,学校认为主体责任在企业;而企业认为学生在企业内从事的是以“学徒”的学习,实际监管应继续以学校为主,责任划分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明确责任主体不但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也可以为学校和企业提供工作指引。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学生的主要法律遵循,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处于管理一方。学生的日常行为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学生的工作行为受企业的制度约束,学生权益遭受侵害,学校和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肖婷,刘新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J].劳动保障世界,2018(36):7-8.

[2]杨翠友.现代学徒权益保障:身份、权益及其维权机制建设——以投资与理财现代学徒制专业为例[J].工程技术研究,2018(05):240-243.

[3]何明,姜奕阳,刘国俊.职业教育法视角下的现代学徒制初探[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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