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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2019-07-05吴赫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实践运用解决途径

吴赫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多元化诉讼体系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如:认罪、认罚概念不明确;从宽幅度难以掌握;操作程序繁琐、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以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制度实际运行情况为基础,对上述问题和解决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源与发展;实践运用;解决途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起源

1.从“宽严相济”的理念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长期贯彻和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一。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刑事政策走向理念更现代、内涵更丰富的“宽严相济”,要求对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刑法》总则就对自首、坦白做出来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近期我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目标任务,建立的更加公正高效的刑事司法体制制度。从本质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程度上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地付诸实践,是自首、坦白实体制度程序化的表现,能够保证刑事政策所体现的人文关怀落到实处,使法律体现出了人情暖色。

2.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式开始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司法实务开始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案件应该如何有别于一般普通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初步的系统规定。在《意见》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一次明确了提出了“认罪从宽”这一概念。随后,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認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正式拉开序幕。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决定》),该决定在前期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推动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在更高层次上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在速裁程序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罪名的案件范围,而且在庭审程序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速裁程序,同时也适用于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二、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一)办案时间受限

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的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是十日内,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不认罪,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又或是在侦查阶段案件并不满足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但是经过检察官的努力,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该类案件通常会由于检察官为了让嫌疑人认罪认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导致案件不能在十日或者十五日内办结,无法满足办案期限的要求。那么,是不是因为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案件,即使满足试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也不能试用速裁程序了?

(二)具体量刑难以把握

认罪认罚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面仅规定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另外扩充了8种案件的量刑幅度,但是即便如此,相较于刑法448条的罪名上述量刑意见指导仍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很多时候难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再有财产刑的确定,除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的罚金刑予以明确,以及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财产刑幅度的,其他的诸如诈骗、合同诈骗等需要判处罚金刑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财产刑的幅度如何把握?

(三)操作程序繁琐

认罪认罚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办案质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配套设施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导致不仅没有提高办案质效,反而增加了办案负担。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细则增加了告知、签署具结书、与值班律师交换意见等程序,如一般办理案件,检察官阅卷、提讯后就能决定是否起诉,但是因为认罪认罚,检察官在阅卷提讯后首先和嫌疑人就量刑幅度进行了沟通,然后再就案情和量刑与律师进行沟通,原来一次提讯就能解决的问题,因为适用认罪认罚反而需要两次才能解决,无形之中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四)配套机制不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细则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法律帮助、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在该制度运用过程中,诸如办案程序填录、文书制作简化、集中审查办理等方面,仍然受制于原有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落脚繁简分流,创设简单刑事案件简易审查程序

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在速裁程序的基础上,针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案件,设立简单刑事案件简易审查程序。对于这部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是案情相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使用简易审查程序审查,在审查报告、三纲一书等文书制作上进行大幅简化,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做好与公安侦查机关的沟通与衔接,该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应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予以对待,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对该类案件予以标明,以便于公诉部门及时有效的对该类案件进行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二)开发量刑计算辅助系统,为准确量刑提供帮助

为了更好地进行精准化量刑,提高审判机关的采纳率,确保犯罪嫌疑人罪责刑相一致,建议检察机关开发量刑计算辅助系统。在与法院判决大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与法院共同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对量刑起点、量刑情节等影响刑罚结果的因素进行精确规定,为精准量刑提供条件,将当前十五种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扩大到全部案件类型。

(三)优化办案程序,打造认罪认罚从宽快通道

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创新活力,全过程简化诉讼流程与文书,助力全流程提速。一是建立简化的讯问机制,扩大普及使用视频提讯,减少案件承办人往返提讯路途的时间,二是简化法律文书,如可以将当前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和法律帮助告知书合为一份等,三是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建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公安对于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集中移送;公诉部门收案后,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办案组成员根据分工集中进行告知、提讯、审查等工作,审查完毕后集中提起公诉;法院建立专门的速裁办案组集中收案,根据安排集中开庭,由同一名检察官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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