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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讨

2019-07-05张雯瑾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问题改进策略

张雯瑾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有助于实现对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普法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综合阐述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问题类型,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问题;改进策略

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护身法宝,实现对自身消费权益的维护。有学者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对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形成了挑战。基于此,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存在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費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对消费者资料的保密权和消费知情权作出具体规定。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通过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和媒体宣传三种途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方便。其中,国家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社会保护主要是指基于社会舆论和大众媒体的维权措施,自我保护主要是指消费者自身对消费侵权行为的抵制[1]。现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进行维权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该法律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损害,基于这一层面进行审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任重而道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面临的问题

(一)维权法规不健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购买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作为指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已经颁布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但由于立法机制的不健全,以上法律条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部分缺失。例如,现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对消费侵权赔偿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若因产品假冒伪劣问题,消费者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索取三倍赔偿。若生产经营者明知产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仍故意兜售产品,应赔付消费者二倍以下的赔偿金,但并未说明具体赔偿比例,对赔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了挑战,极容易引发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导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解作用丧失。

(二)维权途径待拓展

现阶段,消费维权途径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现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维权途径主要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诉讼、协商和解、消协调解以及向工商部门投诉等途径,但由于某些部门存在推诿责任的嫌疑,面临消费者的维权诉求,采取“踢皮球”的方式对责任进行推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与此同时,消费维权耗时较长,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极容易导致消费者丧失维权的信心,进而作出放弃维权的行为[2]。

(三)维权机制不完善

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执法措施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消费者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加之申诉和处罚机构功能的不对等,使得消费者在提出诉讼后,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受理,严重削弱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不利于彰显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3]。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若想予以消费者充分的维权凭证,国家和政府应树立对完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的正确认知,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引导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向消费者宣传和阐释具体的维权途径,结合具体的维权类型,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细分。例如,政府可将赔偿金额作为参考依据,结合具体的维权类型,对金额作出具体限制,确保赔付金额是一个具体的数字,严禁出现赔偿二到三倍或者二倍以下等字样,防止因法律条文模糊不清对消费维权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提升消费维权的便利程度[4]。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合理调整,立法人员应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深入解读,明确存在的不足之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原有立法内容的基础之上,对条款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并结合消费者行业的差异性以及时代的发展需求,增加电商消费维权的内容,促进我国消费维权立法工作的深化。

(二)着力拓展消费维权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可以选取的维权途径仍为数不多,这也使得维权成果难以得到迅速地落实。基于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消费维权过程的监督,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权过程中的价值,设置专门的维权人员,使其负责对生产和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结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命令其及时整改不合理之处,并对消费者做出具体的赔偿。同时,应积极发挥社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将社会媒体作为一个重要的维权平台和渠道,将侵权产品的质检结果发送至网络平台,发挥网络平台的裂变式传播优势,将质检结果广而告之,避免更多的消费者惨遭其毒害,提升维权的透明程度。此外,国家应加大对消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应施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执照,使消费者能够购买放心的产品。例如,近几年,伴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毒奶粉”、“皮鞋果冻”等均在各大社会媒体上曝光,社会民众只需轻轻点击手机,即可获取商品信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销路,形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重点完善消费维权机制

由于我国消费维权现状仍不容乐观,维权所需时间较长,手续办理过程十分复杂,极容易挫伤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政府应重视对相关维权机构进行精简,将部分性质相同的维权机构进行合并处理,减轻人员冗余的嫌疑,缩短手续办理的时间,使消费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解决办法。与此同时,针对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国家应予以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偿,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彰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科学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存在不尽合理指出,注入立法体系不完善、维权机制不健全和维权途径不畅通等问题的存在,对消费者的合理维权产生了限制。因此,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价值,着力拓展维权途径,构建科学的维权机制,形成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华.金融科技创新中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之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18(11):93-98.

[2]常家玮.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24-27.

[3]杨宏涛.从日常网购活动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财经界,2018(11):98.

[4]徐陈陈.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8(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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