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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运用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分析

2019-07-05刘康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威胁

刘康

【摘 要】侦查讯问实践具有非常明显的对抗性,若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真实案情,难免就会运用到侦查讯问实践中常用且有效的各项策略和方法,其中就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威胁、引诱、欺骗性讯问方法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更加有利于讯问活动的开展,我们在运用此类方法的过程中不能超出法律界限,法律意义上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要比我们在工作生活中所理解的意义要窄,所以我们要认清侦查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性讯问方法和法律意义上非法方法的区别,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威胁;引诱;欺骗;侦讯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说明了非法取证在法律上是不可取的,但是,尽管法律这样规定,在现实侦查取证中很难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又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从这条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威胁做出了排除,但对于引诱、欺骗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用“等”含糊地一概而过。

对比这两条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其矛盾之处。而且在现实办案中,为什么法律明确禁止的取证手段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但又不失其合法性?其实,在现实的中国,一直存在着法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矛盾。为了设置一种较为适当的立场,龙宗智先生提出了著名的“相对合理主义”的观点:人意的法治环境,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性。即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下,无论是程序操作还是制度改革,都只能追求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

下面本人就来简单地说一下我们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合情、合理、适当、合法地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来进行审讯,从而达到审讯的高效率化。

一、合理威胁的侦查策略

威胁,字面意思意为威逼胁迫,用威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要达到使人屈服的效果,必然要求有“威力”,这正是侦查人员在威胁策略运用过程中的取胜的条件之一。

但是侦查策略中的威胁有着明显的限度要求,从这一点看,主要有以下几类“威力”可供使用。一是运用法律的威慑力,侦查人员在使用威胁策略时面对的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破获了社会秩序,就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这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威慑,另外,国家的刑事政策也鼓励认罪态度好、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查明案情的犯罪嫌疑人,而对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面临否定性的评价,这种压力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与侦查机关合作,争取更为宽大的处理。这是可以运用的一种威胁。二是侦查人员本身的威胁,侦查人员代笔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严厉的态度、眼神、语言等往往能震慑犯罪嫌疑人,打破犯罪嫌疑人预定的心理防线,使犯罪嫌疑人来不及抵抗、不能抵抗。

相对的,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施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暴力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非法待遇及其他与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不利后果为筹码,威胁犯罪嫌疑人,以使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策略是不合法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按法律规定本来无需考虑的威胁后,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可能按威胁人的希望作出决定和行为选择,从而损害了其意志自由。

二、合理引诱的侦查策略

引诱意指诱导、劝导或者诱惑。在侦查策略中表現为侦查主体以一定的利益或者对相对人有利的形势来引诱相对人配合侦查,从而获取侦查线索或有关证据。实践中主要运用的引诱的方式有:根据案件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对相人进行思想、政策、法律、形势和前途等方面的教育,使相对人认识到和侦查人员合作的对自己的意义,从而配合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对相对人的前途、待遇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承诺,只要相对人配合侦查人员,便可享受此种待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给与或者承诺给与相对人的利益一定是法律许可,侦查人员有权裁量的。如侦查人员可以对抓捕的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与上家联系,引诱更大的贩毒团伙出现,可以在向检察机关做出量刑建议,争取宽大处理。

但是,如果以法律和政策不许可的利益为诱饵,引诱相对人,使其在非法利益的引诱下做出提供线索、证据及其他行为选择的策略,则不具有合法性。理由在于:以使诱饵为非法利益,即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的利益对相对人进行引诱。二是在相对人按引诱人的希望做出决定和行为选择后,引诱人往往不能依法兑现承诺的利益,因而损害国家应当诚信的道德形象。三是相对人因非法利益的引诱而影响其正确的判断和决定能力,从而损害了其意志自由,并可能导致其提供虚假的线索和证据。在引诱人提供的非法利益超越一般人的自控能力时,相对人很可能会作出引诱人所希望的行为选择。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侦查人员许可对相对人免除处罚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往往是不合法的。

三、合理欺骗的侦查策略

欺骗与诚信相对,字面意思是指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使人上当。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无论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还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均对侦查中的欺骗有一点的容忍度,因此,我们可以把欺骗分为具有法律容许性的欺骗和非法的欺骗。

欺骗之所以具有容忍性,原因之一便在于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如果一味要求诚信,难以适应侦查的需要,最终造成刑事诉讼法难以实施。台湾学者林茂东先生称:“欺骗的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在于根据比例原则的考量,为了重大国家刑事追诉的利益,对于嫌犯的个人利益的破坏,应可以被容许。”著名法理学家波斯纳也说:“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预先战术设计,都是许可的。”实践中欺骗策略的使用,应当遵循几项原则。一是对象特定原则。对象特定的含义是指对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欺骗类的策略只能适用于有特定犯罪嫌疑人。二是道德限度原则。侦查人员在运用一定的欺骗性手段获取证据时,不得突破社会道德底线。三是防止虚假证据原则。当欺骗性的策略的使用剥夺或扭曲了相对人的自由意志,则可能导致虚假证据,这是不允许的。

这种侦查策略其不正当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隐瞒法定告知内容时,侵犯了法律赋予相对人的知情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并由此影响其判断和决定能力。二是虚构法律、政策规定不仅误导相对人做出决定和行为选择,而且会损害法律和政策的尊严。三是从结果看,隐瞒法定告知内容、虚构法律、政策规定等方法易导致相对人提供虚假线索和证据,不利于侦查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涛.侦查讯问中威胁、利诱、欺骗之限度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3):45-52.

[2]胡绍宝.论“威胁、引诱、欺骗”在侦查讯问中的存在理性与适度运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4):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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