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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中寻租理论的应用研究

2019-07-05杨佳于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应用

杨佳于

【摘 要】寻租理论是在政府经济学当中经久不衰的一个话题,通俗地讲就是因为政府的共共权利不透明不公开又因政府来进行管制从而造成的一种权力经济垄断的现象。管理市场经济两把手当中看得见的那只手是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这就会造成因政府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行为被叫作寻租行为。

【关键词】政府经济;寻租理论;应用

一、寻租理论概述和影响

要理解“寻租”,就要先理解“地租”。地租是土地的垄断价格,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因为价格的上涨而增加供给,而只能在价格没涨到合乎地主心意的水平的时候降低供给,人为制造稀缺。只有涨到土地闲置的损失超过涨价带来的收益时,才会停止涨价。历史地说,货币地租是封建义务的货币化,是在地主以暴力背书的形式获得对一块土地的占有后,农民或资本为了取得一定时间内开发这块土地(所具有的自然资源)的许可而交的保护费。也许有人会因此觉得,地租是根据这块土地所具有的自然资源而计价。然而这块土地最终所具有的价值其实是仅仅根据土地租用者对土地的利用方式而决定的。在农业社会中,地租由当地的农产品产量决定。但要是当地的经济发展起来,地租也随之水涨船高。再者,现代农业有很多种植以外的因素考虑,比如说,如果一块不太大的土地也许客观上利于种植某种经济作物A,而极不适合种植某种粮食B,但它并不位于A的主产区,而是位于B的主产区,那它仍然不可能得到优质的A作物类的土壤所应有的地租。因此,妄想仅仅通过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调查而给出客观地租的尝试,是注定与现实脱离的。而对地租的正确理解,要从地主如何垄断稀缺资源出发。李嘉诚关于房地产曾有著名的断言:“第一是地段,第二是地段,第三还是地段。”就是基于对地租的深刻理解而得出的。“寻租”一词,最初是用来形容完全垄断市场中的企业是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资本也具有与地主相同的性质,它会注意控制产量,从而获得超过竞争性质的市场中应获得的收益。换句话说,垄断资本通过其所具有的经济权力来占公众便宜。

还有一种叫作权力寻租,按字面意思理解就行了,就像理解“房屋出租”一样。在这两个概念中,“权力”和“房屋”是名词,代表被操作的标的物;“租”是动词,表示将某物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寻”和“出”两个字则表示这两种“商品”的交易模式存在巨大差别,房屋可以光明正大地挂牌标价,故而是出租,权力交易只能在帷幕后的小圈子里口耳相传,故而是寻租。在比较后可以发现,这个定义其实是带有道德色彩的。“房屋出租”是中性的,而“权力寻租”则是道德贬义的。之所以会有这种区别,在于房屋是私产,所以大家公认可以自由地进行处理和收益;而权力通常狭义地代指公权力,公器私用是不正当的,所以寻租是道德贬义的。

从公器私用出发,许多人对权力寻租的理解无非是官商勾结的各种变体,进而强调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老实说,这是一种逻辑、合理、常见但是非常庸俗的观点,无助于深入理解权力寻租的本质。毕竟,拥有权力的不止官员,租用权力的也不止商人。权力寻租的根源,在于行使权力的人拥有富余筛选标准,或者说他可以操纵筛选标准。在流程的视角上来说,一个权力行使者就是一个流程节点,一个节点也就是一个权力行使者。各种事物的运转,都必须打通层层环节才得以实现或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就有了权力的操作空间。通常,权力和责任相对应,权力者必须为通过节点的人与事负责,保证他们是合格的。为了保证这个合格,各个节点都有一套明面的客观的筛选规则,比如政务大厅里的办事流程和所需材料。

但是,这种操作模式的内在矛盾在于,明面上的标准相比于实际情况太过落后。当一个权力者发现,经过明面标准的筛选后还存在大量申请者,那么他会自觉不自觉地设立额外筛选标准,或许是钱,或许是性,或许是人情,或许是心理满足,或者是其它标的物。这也就是所谓的存在富余筛选标准。而申请者为了脱颖而出实现自身利益,也会乐意不乐意地满足额外标准。于是我们就见到了招募过程中的潜规则,陪睡后才能进公司,陪睡后才能进剧组。那么根据漏斗定律,这种事情在生活中不知道还有多少。有的时候你都不能称之为潜规则,恰当的来说应该是通奸,比如为了晋升而自觉自愿提供性贿赂的女下属。

当然,富余筛选标准是相对良性的,至少参与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心服口服。比较恶劣的是操纵筛选标准,或者说篡改筛选标准。这些权力者的吃相难看到明面标准都不顾了,完全以自身私利为第一准则。这种情况也是最让人深恶痛绝的,最容易引起观者的道德愤懑。“筛选标准”是一种直观的刻画与描述。正式地来说,这叫“自由裁量权”。如果下次再有人问你这个问题,你可以专业点的表示:当自由裁量权大于监督力度时,权力就产生了寻租空间。而从筛选标准这个角度可以窥见,监督永远赶不上空间,所以永远会有寻租。

上面这个结论可能比较令人沮丧,毕竟很多人天真地希望消灭腐败。但是,明面标准的确立有一个提出、调研、立法、修改的过程,而现实情况早在提出之前就已经发生变化了或者说萌芽新的情况了。除非,这种世界是静止的,或者存在一个完全理性的立法者。然而我们知道那是不可能的。请让我们再复习一下高中政治: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所以,实际筛选标准的变动对于节点来说是一种内生矛盾,权力寻租是所有组织的永恒暗面。我最大的期望也不过是:有一天,所有的权力寻租都是基于富余筛选标准的,至少那比较良性。

寻租活动几乎遍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每一个领域, 以至于对我们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 寻租活动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造成了市场机制的低效甚至失灵。其次, 寻租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运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剧了权力腐败。这集中体现在政府权力的滥用上。再次, 寻租行为严重降低了公共生活的道德水准。

当然,正在黑暗中运作的人也不要急着高兴,上述表态并不意味着为你们辩护,进而为你们的道德性质翻案。不管是篡改筛选标准还是设立额外筛选标准,你们永远都是道德恶性的。因为现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假设或者说共识就是:权力是恶的。请记住:权力是带有原罪的。

二、尋租产生的根源和治理

对于为什么会放生寻租行为这样的现象,在现代西方经济学当中有着两种较大的观点:公共选择学派的公共权力失控根源轮与新制度学派的制度缺陷根源论。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公共选择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政治权利的前期形态,由公众所做出的公共选择这种叫做权利赋予也叫作权利属于公民。但是凡制度肯定会有它自己的漏洞和缺陷,在现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政治从古到今的一个最重要的理念就在于拥有权利的和使用权利的必须是对立的和分离的,在监察体制不完善,管理上的激励效果不明显或者无效时,自然就会造成社会公共权利的滥用,这是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

新制度学派是认为之所以发生寻租这种行为,是因为双重属性的公共权力其所代表的含义为在现如今的政治体制下,当政府表现出公共权力对饮公民积极向上的一面时,就会对整个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上的正面影响,相反的,当政府表现出消极自立的丑恶嘴脸时,自然会带来对于社会和公民比较负面消极的影响,这种双重属性对于经济发展形势会相互融合,自然而然的带来了一个现象就是公共权力一定会被成为寻租的对象,要从制度创新不断界定和明晰产权, 从而形成关于创新的激励机制, 降低寻租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的可能性。

而本人的观点在于要想尽肯能的降低发生寻租的这一现象,就必须在一开始的顶层设计的制度上重视起来,要对制度中规范行使权力人员的的规范,尽量在对于监督权力这一项上不能留下设计漏洞,把管理型政府改编为服务型政府,尽量让市场自己来进行调节进行新陈代谢,减少政府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张健.政府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研究[J].时代金融,2008(04):35-37.

[2]贺卫,王浣尘.政府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2):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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