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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9-07-05王玉彬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王玉彬

【摘 要】美国征信行业发展了100多年,业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商品货币信用关系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之中为征信行业的蓬勃发展培育了坚实的土壤。美国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是信用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必要前提。探究美国失信惩戒主体、失信惩戒对象、失信惩戒程序等失信惩戒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为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美国征信;失信惩戒;信用经济

一、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近年来,我国各方愈加重视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代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失信惩戒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信用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美国作为信用体系发展较为完备的国家,研究其失信惩戒的机制构成和作用路径对当代中国的失信惩戒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学者从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等多维度探讨了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然后较少有学者专门从美国出发,从中汲取经验。本文试图从美国失信成绩的主体、运行方式和惩戒特点三个方面去分析美国失信机制的作用机理,试图为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提供參考价值。

二、美国失信惩戒的主体

(一)行政层面的失信惩戒机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它是美国主要的征信政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第一,促进征信立法、确保征信法律的执行并有该项法律条例拥有解释权。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信程序。第三,对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进行监督。第四,对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失信行为具有调查和制裁的权利。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它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提供信用的市场主体(银行、信用卡公司等信贷机构)和信贷回收的协助机构(收债公司等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第一,重视并处理消费者在信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第二,监控信用卡发放机构的信用交易行为,对于通过欺诈性等非法渠道实现的信用业务进行惩处。第三,对代表债权人权利的第三方催收债务机构的过度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提起诉讼。

货币监理局(OCC),它的主要职责:第一,监督国民银行和联邦储蓄协会成员的信用活动。第二,《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执行机构,当被监管主体违反该法律时,OCC有权责令违法机构停业。第三,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相关指导、建议和咨询。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 RS),美国中央银行,事无巨细地负责美国各类金融事务。制定、评估和执行相关的借贷法律以及对联邦储备会员的信用活动进行监管也是其重要的职责。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它的主要作用是为联邦注册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并监督他们的日常经营活动来金融风险、维持信用交易机制的稳定运行。

(二)行业自律层面的失信惩戒机构

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它是美国历史最为悠久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担负着行业内信用管理、提供信用交易信息、教育和培训信用从业人员等职能。

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CDIA),它主要负责消费者信用数据的生产、管理,并且制定征信行业内消费者信用数据处理的统一标准及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则。

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ACAl),它是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该行业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培育该行业内合格的从业人员,受理信用消费者投诉案件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具有盈利性质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这类主体并不是对失信行为者进行直接性地、强制性地惩处,它们的作用往往是间接性地却具有较大效力的。他们的业务涵盖广泛而全面,包括个人或法人信用状况的调查、信用信息的征集并基于自身建立的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量化受评估人的信用状况,为消费者提供担保、咨询等,同时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衍生的评估体系和信用质量的提升办法作为一种商品出售给需要该种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用产品的制作(信用信息的收集,对信用客体的评估)、信用产品的交易和流通实现信用产品购买者限制失信者发展机会和空间的“约定”。“约定”即为信用体系中自发形成的戒尺。而“约定”形成的前提是信用商品化和市场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便是信用商品化的主要促进者。美国作为全球信用商品化最成功的国家,它拥有丰富多样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全方位地涵盖了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个人信用消费市场。

三、美国失信惩戒的运行

(一)有法可依的信用法律

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的法律格局造就了美国法律体系庞大、覆盖面广和更改频繁的特点。从第一部征信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诞生至今,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已有18部。为回应公众诉求,贯彻其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的征信立法原则,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征信行业,美国征信法律平均每年修改0.6次。目前来看,规范信用信息收集的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类别,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与权限。同时,《公平信用报告法》也有指出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以及对信用信息滥用的处罚和防范。规范信用信息公布的相关法律有《公平信用和贷记卡披露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它们通过设置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公布的条件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公布的约束和规范。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是美国信用立法的核心要点。法律的设立与完善为失信惩戒的监管主体提供了依据。

(二)开放可得的信用信息

失信惩戒机制能真正发挥作用源于信用信息的可得,信用评估与信用奖惩的实现离不开信用信息。在完善的法律规范下,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与使用兼顾征信行业的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信用报告法》中规定信用信息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申请贷款、就业等。在严格地界定了消费者个人隐私范围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与征信机构之间共享信用信息,但在共享之前必须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防止信用信息滥用。《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强调了滥用信用信息会有严厉的处罚,征信机构对于购买和查询信用信息的企业及其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必须记录在案。

(三)有章可循的信用规则

一套规则体系的建立使得约束潜在的失信动机及惩戒和表彰信用单位成为可能。以美国的信用评估为例,在资本市场中,标普、穆迪、惠普的评级规则大体相同,细微之处有些许差异。它们所建立起来的评估证券等级的体系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标准。证券的评估直接反应该证券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的高低、信誉情况等。针对借个体借款者的资料(信用历史、收入、职业、债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采用数量分析方法给出个人信用分数。

针对企业贷款者的相关资料,以数量分析方法为基础给出等级。放贷的金融机构能够依据个人信用分数和企业信用等级在较短的时间内给出贷与不贷的答复。信用评估行业标准的形成使得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外显,信用状况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给守信者带来利益,失信者带来损害,信息不对称减少和道德风险降低。

(四)潜移默化的信用文化

道德风俗、意识形态以及价值观等非法律和明文约定的精神约束是信用文化的主要内容。

在美国,信用体系融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要重视个人的信用状况。从租客租房到保险保费的高低,再到情侣之间的交往,个人信用状况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前文所说的信用商品化在此便是信用人品化。人品化的信用对处于信用体系的个体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由于信用信息的共享,社会对信用考察的普遍化使得失信惩戒机制中的惩罚、震慑、激励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四、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特点

(一)失信惩戒与守信奖励同行

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受限的同时,守信者被给予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例如,对失信者提高贷款利率或降低贷款额度,守信者在招标时被优先考虑。美國的个人信用等级被划分为若干级,较为细致地区别了信用状况存在差异的个人,个人信用等级以评分的方式展现。最高分是850分,最低分是300分。若得分在700分以上,则反映贷款者信用良好,银行等信贷机构可以放心提供贷款,因此在申请住房贷款时比较容易。500分以下的信用评分反映贷款者信用恶劣,在申请贷款时通常会遭到放贷者的拒绝。不同的信用评分跨度会造成贷款者贷款成本的巨大差异。通常表现为贷款利率在1%-2%的范围内波动,即信用质量不同的贷款申请者会有1%-2%的贷款利率差异。

(二)失信惩戒的普遍性

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使得全会社能够拥有被考核者的信用信息,从而使得失信者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美国公民开设的第一张信用卡开始,他的付款和贷款时长、欠款有多少、新信用账户状况如何、在用信贷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权重作为审核内容记录到个人信用信息之中,并时刻影响信用评分。当信用信息连同信用评分一同传送到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等审核者手中时,被审核者的房屋租赁、信用卡申请、办理手机卡、购买保险、贷款申请等涵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影响。一旦失信导致的信用评分降低将使被审核者的生活受限。

(三)失信惩戒的非绝对性

失信惩戒的目的是使失信者得到的惩罚与从失信行为中的获益相抵补,失信惩戒机制的发挥有度的约束,而非一次失信终生受限的绝对化。因此美国也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在个人信用修复中,第一,明确不良信息的种类和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第二,不良信息的保存有一定的期限,期限一过记录消失,惩戒效力消失。第三,个人拥有不良信息的异议权和申诉权。第四,信用修复机构的设立和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四)失信惩戒的市场化运作

美国的失信惩戒效力的发挥是以市场为主,政府行政惩戒为辅。信用信息的调查、评估皆由专门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负责。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反映在经济行为之中,政府是作为一个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机构的监督者而存在,更多的是约束企业的行为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与信用相关的法律界定个人可供分享的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的边界,明确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使用权限与范围,联邦和州层面的信用监管机构时刻监督着征信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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