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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性孤儿监护权的法律探析

2019-07-05徐瑞雪欧婷婷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护权

徐瑞雪 欧婷婷

【摘 要】在社会上有着一个群体,监护权长期得不到保护,被称为事实性孤儿,本文涉及我国现实生活中为数不少的事实性孤儿问题,是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中发现的新情况,工作的新重点。

【关键词】事实性孤儿;监护权;法律研究

一、事实性孤儿的含义

“事实性孤儿”,即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虽然没有死亡或失踪,但事实上不能提供经济支持和照料的儿童。他们无人抚养,但囿于法律对“孤儿”定义的内涵限定,导致其游走在法律保护和政府救助的边缘地带,使得对他们的保护缺依据、缺制度、缺政策,进而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二、事实性孤儿出现原因

我们把视野缩小,在南昌市童梦村,目前共接收了四例事实性孤儿,其中一个是石埠本地的小男孩,另一个是萍乡上栗的小女孩。男孩的父亲已经过世了,母亲后来改嫁了,他由外婆抚养;女孩名叫小欣,情况要糟些,生父去世,生母不管她,养父有智力障碍,她整天待在垃圾堆里,与狗抢食,并且行为有点诡异,会莫名地打自己,由于家庭环境问题,上学的条件也不能满足。

这两例事实性孤儿出现原因有所差异,但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共同的原因是缺少负责的监护人,缺少关爱以及对生活的指导。

以上只是调查的冰山一角,通过大量案例的研究,我们看到事实性孤儿出现原因不唯一,总结起来大致以下几类:

首先,事实性孤儿的监护人没有能力为其提供监护。一方面,绝大多数的事实性孤儿都是农村户口,他们的监护人迫于生计只能外出打工,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两地分离的现实问题导致监护权很难有效履行。另一方面,受知识水平,文化素养,身体健康情况等种种因素的限制,很多监护人不仅不能履行自己的监护权,反而其仅有的言行举止都会对被监护人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福利院等社会组织以及有爱心的寄养家庭无法切实为事实性孤儿提供监护。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事实性孤儿在法律上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将事实性孤儿通过合法程序寄养在寄养家庭是无法实行的,同样的,社会上的个人和组织也不能为他们提供监护。

最后,民政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组织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也不能为事实性孤儿提供长期有效的帮助,依法提供的也只是杯水车薪。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在此种情况下,若取得了对事实性孤儿的监护权,在实施上仍有极大的难度,由于组织本身监护人员的不确定以及具体援助的间歇性和细致欠缺的问题,而导致民政组织等仍旧不能有效地到这帮助个群体。

三、解决事实性孤儿监护权问题的措施

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的童梦村,全称是“童梦村儿童救助中心”,是南昌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下称南青基金)下设的一个项目。童梦村的工作分两部分:其一,照顾儿童;其二,实地走访。具体的方案是,联络一些其他的社会组织,若他们有这种能力来承接事实性孤儿,志愿者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救助方案。收养事实性孤儿,需要监护人同意。父母不在的,可以通过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其他亲戚进行沟通以得到支持,在一些村委会,则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备案,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这些事实性孤儿。

通过对多数案例的分析,总结出的解决措施有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需要法院充分行使权力,促进干预事实性孤儿监护权的法律条款落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七种情形,因此,当事实性孤儿家庭中出现条款中的现象时,法院要发挥作用,剥夺监护人合法权利,保护事实性孤儿的权利。

其次,设立专职的儿童保护机构,监督事实性孤儿监护权的落实以解决社会组织进行救助的困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因此,监护人监护权被剥夺后,其他组织就能更积极有效的承担起这个社会责任,更好地保障事实性孤儿的合法权利。

最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从根本上保护事实性孤儿。父母是孩子最为亲近的人,所以,若有因监护失职而被剥夺监护权的人想要重新恢复其权利也并非不可能,但也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五条,对原监护人监护权的剥夺以及原监护人监护权的恢复进行了规定,更好的规范了监护人的行为,也更好的利用相关法律强化家庭对于事实性孤儿的监护,让他们拥有和正常儿童一样的生活,更好的成长。

四、目前社会救助的进展

在注意到这个群体,以及它产生的问题后,我国在某些方面已经着手对于这个群体的救助,针对孤儿社会支持体系的研究,在理论上得到了高度关注,许多社会组织对这个群体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例如,自2010年起,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在秘书长孙磊的带领下,开始聚焦“事实性孤儿”这个特殊群体。2011年起,基金会便开始设立“事实孤儿”的公益救助项目,通过不断的寻找资源,筹集资金,帮助这些孩子走出困境。在他们的努力下,最终推动将“事实性孤儿”纳入制度性救助体系政策的实施。同样的,2016年3月,参加全国两会的朱列玉在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再次建议,在全国推广广东做法,将事实孤儿纳入财政救助保障体系。

五、结语

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让更多人意识到事实性孤儿现阶段面临的监护权难以实现的窘境,从而期待更多的人为事实性孤儿提供帮助,也希望法律能够为事实性孤儿这个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希望事实性孤儿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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