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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2019-07-05刘梁王浩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刘梁 王浩

【摘 要】在我国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人犯罪后由于各种原因,会选择立即开车离开现场,使案件的结果向着更坏的方向发展,在这过程中的责任分析与定罪量刑是十分复杂的,本文主要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以及逃逸致人死亡后的责任分析和定罪处罚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交通肇事案件;逃逸致人死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汽车保有量在不断的攀升,截至2019年1月份,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41亿辆,伴随而来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特别情节,车辆驾驶人的逃逸行为,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耗费了大量的警力,给事故相对方及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本文笔者就在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探究,以便提高人们对逃逸问题的认识,为逃逸案件处理提供帮助。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都简称《解释》)中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对此条的解释刑法学界存有以下四种观点:一、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發生了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过失致人死亡;二、逃逸致人死亡,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将此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三、客观上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是指“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四、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我国刑法对此的通说更偏向于第四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有交通肇事行为;2.行为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才逃跑;3.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

由此可以得出,行为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要有交通肇事行为,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才选择逃逸,且被害人是因为在行为人逃逸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缺少一点都不能构成。但在实际的案件中往往错综复杂,许多事故往往是接踵而至,这其中的责任认定该如何处理呢?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认定

在实际的案件中,案情往往都是十分复杂的,行为人逃逸的主观故意的认定,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等问题的调查往往都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中的难点所在,我们对此进行逐个分析。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有的人会因为受到惊吓导致心理上的应激性反应选择逃走;有的人会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因间歇性的精神病发作,丧失了行为能力,致被害人人死亡后,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而驾车逃走的;有的人会出于不想赔偿损失而逃逸的,这些情况都是我们值得我们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不能构成主观上的故意,因为这并不是出于主观上故意要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出于人类本能的反应,对于第二种情况,使用我国刑法中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其精神病发作期间所实施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实际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逃逸的因果关系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在《解释》中“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规定,明确的表示,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在实际的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情况,如在行为人驾车将被害人装倒,此时被害人并未死亡,行为人逃逸,但在接下来过程中,另一行为人驾车经过,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被害人,驾车经过致使被害人死亡,此时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之间是否具有实际上的因果关系。对此问题,一般人都会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刑法界认为,这种情况构成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逃逸的故意,二是判断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如在浙江衢州郑琦交通肇事案中,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郑某的判决如下:“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琦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车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查看,救助伤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琦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法院的审判中从被告人郑某逃逸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郑金祥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郑某的逃逸的因果关系两个反面分别进行了认定,最后确定被告人郑某“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量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i”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的逃逸致人死亡可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理。但是再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许多的情况虽然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但是却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中情况可以在学理界中也给出了其学理解释,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的,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解释》中所提及的情况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再如,如果甲将路人乙撞成重伤后,甲驾车逃逸,乙在路上挣扎时由于身体瘦小被开卡车的丙轧死,此时甲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表面上看其符合了构成要件但是继续分析,乙的死亡并没有和甲的逃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甲构成交通肇事,但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中,不能单纯的以符合构成要件来确定其罪名,要从主观上是否有逃逸的故意和被害人客观上的死亡原因是否与行为人的逃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结合具体的证据来综合考一个人是否构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

四、总结

“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中一个特别的情节,其构成要件与定罪量刑与其他的情形不同,不仅要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逃逸的故意,还要从客观上分析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行为人的逃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期间加强侦查分析的手段。首先要利用各种潜在的信息来综合推理行为人逃离现场的原因,其次,提高对死亡结果的鉴定分析能力,以提高对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逃逸的因果关系分析,最后,要加强对司法审判的分析,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通过这些调整才能提高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审理效率,增强司法权威。

综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比较严重的情节之一,不仅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对社会的公共安全也会造成隐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牢记法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积极承担责任不逃逸;国家要加强对交通肇事的管理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参考文献】

1)唐海波《对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分析认定》,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5日第006版

2)余丹艳《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法制博览 2095-4379-(2017)29-0174-02

3)陈洪兵《‘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 的 原因及其克服》,法学2018年第二期

4)田宏杰《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情形要素》,检察日报,2019年1月11日003版

5)徐以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法制与社会 201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