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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2019-07-05龙红儒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新常态国有企业

龙红儒

【摘 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不确定的风险无处不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企业要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对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和分析,加强法律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尽可能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随着工程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工程数量的逐步增加,招标活动的开展也越来越多,人们对工程的招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新常态;国有企业;招投标领域;法律风险;防控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市场进入股票竞争状态,要实现长期发展必须迎接新挑战深化企业发展模式改革。企业想发展必须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走科技创新、绿色环保、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等多元化发展道路。在巩固和发展壮实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业务。以期形成产业集群增强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以抵抗在新的正常经济形势国有企业市场面临着明显的资金压力和纠纷频发等风险。

一、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有风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企业的法律风险按来源可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由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造成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是当今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通过规范企业内外部法律行为明确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决策,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配备合格的法律人才,是建设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有企业管理高层中,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还比较差,事故发生后仍然主要是采取补救性措施,对法律前预防和法律后控制还不够重视。

2.2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不完善

企业法律工作的实质是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只有在传统的法律服务中,企业员工才注重对个人或特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解决。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长期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全面、持续、系统地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2.3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

国有大型企业虽然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但由于缺乏正规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许多法律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一些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般没设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普通人员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签订合同、章程制定和处理劳动关系等问题上,起不到风险防范的作用,难免会使企业造成损失。公司法律工作人员对新事务如企业上市、并购、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缺少专业定期定向培训,遇到这些新问题也只能束手无策。

三、对促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策略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规避或降低风险,是企业为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在战略和经营目标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过程和活动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识别和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熟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体系以及与这些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法律制度。二是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着自己的最新法律和发展法,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它与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发展规划部同等重要。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所涉及的专门经济领域,确定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应当由独立的法律部门管理,每个分支机构至少应当有1-2名法律专业人员。中小企业应当设立法律职能部门或者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顾问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监控。

加强对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强化其法律知识,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加强专业人员的合同管理、业务、争议处理等专业日常法律事务的系统学习和教育,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企业重要决策、重要经济活动等中心工作做好服务上来。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深入培训重点培养一批熟悉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专家。

四、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在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通过降低或提高工程的投标报价来提高中标概率。招标程序成为一种形式,不能取得公平公正的结果。部分招标单位将一些项目划分为市、县两个区在不同的地理边界内不相互侵占,他们只使用投标作为一种形式。事实上招标单位已经与投标单位达成协议,使得公开招标成为一种虚假的形象。多个有资质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时往往通过控制标的方式优于其他参与单位,无论哪一个投标单位有优势实际上中标单位已经确定。投标过程中存在恶性竞争,中标人可能破坏招标导致投标无效。中标后,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致使部分资质等级和施工等级较低的单位参加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隐患。

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部分招标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质审查导致资质等级较低的施工单位参与施工。有些招标单位不重视招标工作,可以在工作开始时按规定程序进行。但是项目移交给中标人后,没有后续跟进或沟通。例如一些中标人的分包、转包行为,或利用先进的基础设施缩短工期降低价格等行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现象,未按施工要求严格操作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标底编制与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地方财政需要对建设项目概算进行审核,为了减少工程资金建设单位或概算评价单位会减少概算,而编制的基价不符合规范,使基价远远低于规定的数额。虽然这似乎解决了金融问题,但是恶性循环情况却越来越严重。

五、总结

總之国有企业要在坚持改革创新的同时稳步发展保持经营发展势头,适应新的正常经济发展保持经济合理增长注重质量和效益防范法律风险,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业务项目不发生重大波动。

【参考文献】

[1]许斌龙. 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出版信息不详

[2]2016年5月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3]国资委2017年2月.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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