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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或有事项相关的部分会计准则比较

2019-07-05列翠苹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确认披露计量

列翠苹

【摘 要】或有事项作为特定的经济现象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潜在因素,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针对或有事项制定了具体的会计准则加以规定。本文首先论述了部分国内外有关或有事项的定义,其次对部分国内外就或有事项的确认、披露和计量进行比较。

【关键词】或与事项;确认;计量;披露

一、或有事项的定义

关于或有事项的定义,影响较为深远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5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以下简称美国第5号公告),该公告对或有事项的定义是:“或有事项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得或损失的现存不确定性情况、状况或环境,这种不确定将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得到证实。”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8年10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及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以下简称第10号国际准则)认为,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情形,其最终结果是利得或损失,只能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随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下简称IAS37)取代了第10号国际准则,IAS37并没有或有事项的定义。

我国《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我国或有事项准则)认为,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以上几个或有事项定义的实质内容基本相同,均体现了或有事项的特征,即,(1)或与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3)或有事项的结果取决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二、或与事项的确认

受不确定性的影响,现实中我们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很多情况下主要依赖企业的历史记录、同行业情况,或是通过聘请专业人士对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后做出合理的判断。

IAS37和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如都包括(1)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现时义务;(2)很有可能因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3)该义务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不同之处在于,IAS37将现时义务分解为法定或推定义务,而我国或有事项准则无对之进行分解。相对于法定义务的确认源于法律法规或合同,推定义务主观判断的成分较多,而无论是法定或推定的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才是关键。

上述两项准则对或有事项的确认都涉及可能性的判断,只有到“很可能”的程度才考虑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实际上,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可能性没有具体的量化判断标准,如IAS37没有将可能性进行明确的划分,而美国第5号公告将可能性分为三挡:(1)很可能;(2)有可能;(3)极小可能。然而这种定性的描述,明显不利于判断各档次可能性发生的概率是多少,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将可能性划分为四个档次的同时量化了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即,(1)基本确定,概率大于95%但小于100%;(2)很可能,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3)可能,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4)极小可能,概率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这种做法虽然让我们对或有事项发生可能性判断更具操作性,我们在运用各种可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计算可能性处于何种概率区间的时候,始终避免不了主观能动性的主导作用。

三、或有事项的计量

经济利益是否流出企业的不确定性使得或有事项即使符合负债确认条件,其确认金额只能是一个估计数,既然是估计数,就可能会出现多个,我们需要的通过一定的方法找到最可能发生的负债金额,即最佳估计数。

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将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最佳估计数则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比如说,预计损失金额处于100万元~200万元之间,那么最佳估计数为150万元。另一种情况是,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为:(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第(2)种方法估计值的确认与IAS37不谋而合,而计量单项义务使用第(1)种方法时,即使单个最可能的结果可能是该支出的最佳估计,IAS37亦要求我们关注,如果或有事项的其他可能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将是较高或较低的金额。

或有事项的经济结果取决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现实中对或有事项是否应采用现值法计量亦存在争议。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并无要求在计算时需考虑货币时间价值。IAS37认为,若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现值将更好地反映履行义务预期所需支出。故若预期时间跨度较长,即使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导致现值的计算涉及的某些因素,如折现率、折现期较难确定,也应采用现值计量。

另外,关于企业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可能由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补偿的处理,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与IAS37是一致的。

四、或有事项的披露

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其披露有助于人们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面临的经营风险,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相比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IAS37对准备的披露内容规定得更为详尽,不仅披露期初和期末余额,还对当期增加和使用的金额,以及当期转回的未使用金额作相应的披露。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和IAS37对因或与事项而确认负债所确认的损失或费用,扣除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上与其他相关费用一并反映。

不符合負债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无论是潜在义务,还是现实义务,均不在会计报表项目中反映。对符合某些条件的或有事项,除非履行义务时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对此,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要求详细列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及其他事项形成的或与负债,但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或与事项披露内容的规定,IAS37与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吻合。

基于谨慎性原则,或有资产一般不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符合某些条件的或有资产,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IAS37指出,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简要披露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或有资产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数。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对或有资产的披露要求与IAS37无异。

在某些情况下,为避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重大误解,我国或与事项会计准则和IAS37均允许企业不完全披露那些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但至少披露该或与事项形成的事实和原因。

综述,或有事项作为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比较国内外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政策,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或有事项会计政策的发展历史进程,对我国或有事项的未来会计政策变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胡洁洋.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问题研究[D].中原工学院,2013.

[2]魏立.《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探讨[J].企业导报,2012(16):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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