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伤老人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19-07-04杨学友
老友 2019年6期
杨学友

编辑同志:
我老伴韩某今年62岁,一年前他从企业退休后,到一老旧小区从事门卫兼卫生清理工作。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驾车到该小区附近办事,因附近无停车位,便将车横停在了韩某所在小区的铁门外。韩某清理完小区卫生回到岗亭时发现汽车横挡在门口,气愤之余边用手拍打汽车边叫喊司机。周某办完事回来取车时,不仅不认错,还与韩某发生口角。韩某一气之下,用手抓住车门把手不让周某开走,周某边发动汽车边警告韩某松开手。双方僵持之时,周某强行发动汽车,并将韩某带出2米远,致其摔倒受伤。交警经鉴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周某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韩某经送医院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挫伤。住院15天,我垫付医疗费6700余元。事后,我找到周某,要求他赔偿我老伴的医疗费,但是周某却让我去找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周某与韩某发生争执时,明知强行开车会伤害他人,却故意为之,其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朱××
朱××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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