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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讨

2019-07-03吕宏生李劲秋

现代农业科技 2019年6期
关键词:改革

吕宏生 李劲秋

摘要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农业农村部从1997年起启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文以宿迁宿豫区为例,介绍了宿豫区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并对深化改革坐标和改革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保障和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江苏宿迁;宿豫区

中图分类号    D9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9)06-0234-02

2016年,为完善涉农领域综合执法体系和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宿豫区开展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全区涉农领域执法职能,组建了宿豫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宿豫区农业委员会,履行全区农业综合执法职责,实现全区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领域综合执法体系。

1    農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宿豫区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改革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执法力量薄弱,农业执法人员不足

农业执法专业性和复杂性突出,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对人员数量、装备配置、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但目前农业执法队人员配备不足、技术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农业执法的需要[1]。

1.2    专业性强,农业执法难度大

农业案件具有专业性,涉及违禁品、禁限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农药、种子生产规程,若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很难对违法事件进行准确定位,从而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有农业执法人员中多数没有办案经验,不能辨别农药、化肥名称,不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正处于摸索、学习阶段,处理投诉、办理案件能力明显欠缺。

1.3    法律知识欠缺,办案经验不足

目前,现行有效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有43部,比较常用的农业法律、法规仅有19部,有些案件交替复杂,适用多条条款,执法人员短期内难以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现有执法队伍中农业法律知识欠缺,大部分队员未经过专业的农业执法培训,对农业法律知识并不熟悉,有的年龄偏高,接受、领悟法律知识存在一定困难,执法过程中不能灵活运用,阻碍了办案的顺利进行。

2    深化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整合农业执法职能,积极创新农业执法机制,着力提升农业执法水平。通过深化改革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赁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实现农业执法机构统一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2]。

2.1    创新机制,理顺关系

理顺执法权责,整合行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归并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合理划分执法职责权限、执法力量配置,减少执法层次,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

2.2    归并职能,整合队伍

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将农业领域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归并,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执法。

2.3    补齐短板,重心下移

充实执法力量,落实执法经费,加强装备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理清层级职责,推进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强化区、乡等基层执法责任。

2.4    优化配置,规范管理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创新综合执法机制,提高农业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3    深化改革内容

从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能力保障等7个方面,深化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1    整合与改革范围

按照“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的原则,宿豫区农业委员会依据相关农业法律法规,按照改革方案要求,牵头负责整合原分散在农业、林业、农机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将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能剥离,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由其集中统一执法。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渔业、林业、农机等部门履行的农林植物种子、农药、肥料、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野生动植物及植物新品保护、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植物检疫、农机监理等方面的执法权。改革后,前述机构及单位不再承担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责,同时将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3.2    组建综合执法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性质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并撤销宿豫区农林执法大队(自收自支),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对现有涉农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全面整合归并,组建成立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执法事项清单,主要承担涉农领域一线执法工作,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执法机构的领导。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执法任务较重的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一步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建立乡镇农业执法协管员队伍,进行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3-4]。

3.3    配备执法人员

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序列,编制数量按照“人随事走、岗由事定”与“编制总额控制、只减不增”原则,综合辖区人口、农业生产规模、监管对象数量等因素科学核定,确保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能、任务匹配。宿豫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科长2名,中队长3名。所需编制从区林果技术指导站划转3名,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7名,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划转12名,其他所站调剂2名;涉及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区法制部门审批。

3.4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党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领导,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正职的基础上设立政治委员,负责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制定执法人员岗位条件和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原农业执法人员,择优录用为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仍有空余编制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调任、转任或者公开招考的方式充实执法力量。

3.5    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其他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农村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协同执法机制,农业农村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3.6    规范执法队伍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原涉农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选聘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足的应尽快补充调整到位[5]。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采取集中轮训、重点骨干进修等方式,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关心基层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优秀执法人员留得住、有干头,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装备精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迅速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3.7    执法能力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快健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制定不同层级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用车和装备,统一执法着装、证件和标识,强化执法人员保障。

3.8    统筹规划与推进

将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纳入同级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进行总体设计、科学安排,分级实施、有序推进。

4    建议

4.1    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执法人员、主要监管对象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力宣传农业行政执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管理对象法律意识教育,提高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的意识,并多途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4.2    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建立轮训机制,组织技能培训,学习《农业法》《新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熟练掌握办案流程,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打造一支法律知识强、业务能力高的执法队伍。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办案经验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培训一批执法工作骨干,全面提高农业执法办案能力。组织办案竞赛等活动,分享办案经验,选出办案能手,进一步强化对农业执法办案的认识,熟练掌握办案技能。

4.3    强化支持保障,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为各农业执法队伍配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抓好农业执法队伍的硬件建设,提高农业执法专业技术水平。统一执法人员的着装,达到执法标识明显、队伍精干整洁。制定《农业执法业务考核明细》《农业投诉执法处置规范》,形成农业执法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4.4    强化监督监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等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探索出适合农业产业发展特点的执法工作体制,处理好农业发展和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技术支撑、农业执法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

4.5    强化平台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据库信息系统,对农资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打造全覆盖的监管与服务网络,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新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网上举报、案卷材料传输、法律文书网上审核、批阅等系统,实现案件网上办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网上流转,为执法办案活动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以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提高执法工作質量和效率。

5    参考文献

[1] 兰晓庆.山西农业综合执法建设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2] 石兰,袁孟伟.四川省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践初探[J].中国动物检疫,2017,34(2):67-70.

[3] 张利宝.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探析[J].农业与技术,2014,34(5):220.

[4] 熊轶群,李志华,吴欣荣,等.浅谈县级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的培养[J].吉林农业,2011(2):24.

[5] 田培仁.把握新时代农业行政执法新要求[J].江苏农村经济,2018(3):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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