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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2019-06-29王昆仑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法人

王昆仑

摘 要:针对企业的法人,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中,法人有可能因为权力集中以及滥用职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针对相关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情况,实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相关的法人成员以及其他主体来对于其公共利益以及债权人直接对接的一种制度,这一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要求法人将权利和义务对等看待,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针对特定法律事实具有重要执行意义。本文主要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描述,探究这一制度执行的意义和适用要件。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权利义务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解

这一制度的落实主要是为了避免法人以权谋私,伤害债权人利益,通过对于其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对其法人独立人格以及成员有限责任进行否认,从而要求相关成员对于债权人以及公共利益负责。这一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这也是针对以往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进一步修正。在目前的《公司法》中,这一制度也有相关规定。传统的法人制度的落实对于促进投资增长具有重要作用,通过限制法人的权利来吸引投资,促进资本积累,但是这种制度也被一些股东用来逃避责任和义务,非法谋取利益的手段,且这种现象比较常见。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针对法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此,在立法中,开始引入相关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以往的法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了一些权利和义务,保持法人制度设计的最初目标得以实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2.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动因以及意义

实际上,确立这一法律制度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功能的推动,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投资,降低投资成本,提升交易的便捷性,创设法人人格。立法中,对于相关成员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这种风险能够在众多的和法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人群中,所以对于吸引和促进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具有积极作用。需要认识到的是,无论哪一项法律制度,其确立的最初目标都是基于公平公正考虑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这一制度确立的初中也是要实现公平,所以规定相关法人成员需要让渡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这样法人成员就失去其出资财产控制权,通过这样的限制额约束让法人成员获取和法人实施交易的债权人对于法人财产的担保的合理预期以及自愿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

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意义来看,首先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强调法人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通过这样的立法,能够通过促使财产独立生成限制责任,这也是法人设立的最初动机。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3.1主体要件

这一要件指的是在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侵权行为的事件中,侵权和被侵权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素。这里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对象,也就是公司股东,而另一方则是因为这种职权的滥用带给他们损失的一方,且这一方面有权提起使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当事人。这里的滥用职权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司的股东,且他们在公司经营中是真实参与到公司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且对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活动开展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因为只有具备以上的条件,股东才能够滥用职权,有这种职权滥用的独立人格。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认识到,针对支配股东、公司董事、经理等进行区分,要是公司董事或者是经理利用高级职务来滥用法人人格,并不能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执行相关追责工作。而这一主体具备既是公司高管也是公司股东的条件下,他们以支配股东身份来获得独立法人人格行滥用职权之事的时候,是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

3.2行为要件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相关当事人可以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是股东确实发生了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具体行为。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只有真实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他们对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来可能成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当事人。不过这也不能说明那些具备一定控制能力和职权的股东都应该剥夺他们的有限责任利益,是指在实际行动中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的有一定控制权的股东才需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部分具备相关条件的股东出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时,其他没有参与这些行为的有控制权的股东的有限责任还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相关行为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对于这部分股东提出追究他们的责任。

3.3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指的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这些行为是实际带来相关关系人利益损害的,也就是强调这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然带来一定的后果,才能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简单来说,一方面,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其次,需要确定行为和结果之间呈现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强调的是相关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最终给公司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直接导致的,这样才能够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进行界定和处理,要是利益相关者在这种行为中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这样也就没有相应的利益失衡,探究是否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没有必要性。也就是说,有控制权的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都应该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需要保证的是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来可以,且这种利益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的,不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如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这些利益损失,则不适用于这一制度,

总结: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了解相关制度执行的意义和必要性,明确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这样在进行相关案件的适用范围划定中,才能更准确,要保证相关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都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确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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