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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崖边上的美国婕斯

2019-06-29法人王洪禹

法人 2019年6期
关键词:层级会员销售

◎ 文 《法人》特约记者 王洪禹

近日,美商婕斯公司组织上万名中国经销商集体赴瑞士旅游的消息刷爆了网络。早已被《人民日报》列入风险组织的名单,涉嫌传销的婕斯公司是如何游走在中国法律的监管之外的?

据欧洲媒体报道,美商婕斯公司组织的1.2万人中国旅游团在瑞士停留6天,使得这个原本只有8万多人的小镇出动了近百台大巴、数十名警务人员为旅游团服务,其声势浩大与当年国内传销品牌“天狮”组织数万人游览欧洲如出一辙。这个阵容成为“有史以来到访瑞士的最大旅游团”。

美商婕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存在一直犹如谜局。早在2015年,国内主流媒体在对美国婕斯公司的调查文章中就明确指出,婕斯公司并未取得国内直销牌照。虽然2015年美国婕斯公司在中国上海注册了一家“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财产管理,而不是商品直销,更没有把美国生产的婕斯产品进口到中国的经营业务。据婕斯公司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8年的全球销售额为14.6亿美元,其中中国市场占比高达10亿美元。婕斯公司在中国的销售业绩节节攀高的背后,是否是消费者需要面对的法律陷阱呢?

婕斯公司组织的中国经销商旅游团,拿着“光宗耀祖&步步高升”横幅合影 记者提供

“金字塔式”的多层级营销

婕斯“Jeunesse”(全称:美商婕斯环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是一家为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与物流的公司。创始人兰迪·雷和温迪·刘易斯夫妇自称拥有计算机和心理学双料学位,在美国科技界从业时间据说达40多年。“Jeunesse”取自法文,象征“青春之泉”之意。

婕斯公司起步之初开发了一系列抗衰老产品,由于加入了“重返青春”的概念,产品一经投放市场就深受女性消费者的青睐,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06亿元)。2015年,销售额更是冲到了1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8.75亿元)。2016年,婕斯在中国的销售额呈井喷式增长,接近100亿人民币。如今,婕斯公司在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络,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及上海均设有分公司。

自2015年在中国地区开展业务以来,婕斯公司就因疑似传销的经营模式被国内主流媒体广泛报道。时至今日,婕斯公司并未取得国内直销牌照。2019年1月,《人民日报》公布了一批风险组织名单,婕斯在列。令人不解的是,国内发布的传销机构名单中,婕斯公司却榜上无名。那么,婕斯公司到底属于直销还是传销呢?

婕斯公司一直宣称,在中国的销售模式是直销。婕斯官网上有关销售模式的介绍中这样写道:公司采用的是交互式网购营运模式,采用网上商店加盟概念以及优渥的返利分配计划,透过网上商店的产品销售量计算返利。看起来,这是一种直销模式。

但据多家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加盟婕斯公司时,需要缴纳29.95美元的网站建设费。加入后会成为第一代经销商,并开始拓展自己的关系网。第一代经销商可以从发展下线中获取比例为30%、第二代15%、第三代10%、第四到第七代均为5%的奖金,这种营销模式与直销中按照产品销售数量获得返利明显不同。对于“每个会员只能发展两名新会员”这种有数额限制的规定仿佛与传销也不相同。

但实际上,如果甲发展了乙和丙成为他的下线,若再想发展丁,则丁只能作为乙或丙的下级加入,这样的发展模式最终会形成一座“以甲为塔尖的金字塔层级”,下面的层级犹如两条腿,只要有一条腿能向下发展,就能不断累积层数。在这套体系中,层级越高的人,通过下层获得的提成比例也越高。

据美国媒体报道,婕斯公司在全球所依赖的是一种流行于西方的“多层级营销”方式。这种基于“市场倍增”原理的直销模式,在美国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但根据婕斯公司在美国已经出现的有关诉讼显示,该公司所谓的“直销”其实“不是向公众销售产品”,而是“招募销售员”,形同于“金字塔式模式”,更接近于法律定义的“传销”性质。

美国对于这类“直销”并没有直接在法律上定义为“违法”,但美国贸易委员会则早在此前多个判例中判定这种“金字塔式模式”为非法的。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并非所有“多层级营销”都是合法的。如果所挣的钱来自“向公众的销售”,那是合法的;如果所挣的钱源于所招募的销售员和向他们进行的销售,那就是不合法的,而后者就是“金字塔式模式”。

来自婕斯的中国经销商在瑞士合影 记者提供

据报道,婕斯公司迄今在美国已经遭到至少四宗集体诉讼,索赔额高达10亿多美元。

“层级获利”达到三层必属传销

那么,婕斯公司的销售模式在我国到底是直销还是传销?《法人》特约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

阮齐林指出,我国的传销传统上分为有产品销售和无产品销售,有产品销售的往往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无产品销售,完全依靠拉人头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则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在问及婕斯公司在中国的营销模式是否涉嫌传销时,阮齐林说:“我只用一句话就可以很直接地告诉你什么叫直销,那就是无店铺销售。传统的商业模式里,产品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手中是一定要经过店铺销售这一环节的,哪怕是进化到现在的网络销售,也要先建立网店再进行商品销售。”阮齐林进一步解释说,直销之所以被定义为无店铺销售,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直销的商品从厂家出产以后,由销售人员直接推销到了消费者的手中,中间省略了店铺销售这一环节。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直销的销售者是和生产者之间有着劳务雇佣关系的。另一个显著标志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销售者是不需要自己先购买产品,成为第一代产品消费者的。

回顾婕斯公司所宣称的“直销”模式时不难发现,所有要成为婕斯会员的人必须先购买婕斯的产品,婕斯公司与这些会员之间应该是典型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但实际上会员并不只是消费者,也是一名销售者。婕斯会员的获利模式都是通过发展下线逐级获得返利。

阮齐林指出,传销和直销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那就是直销一般只有销售者和消费者这一种关系,哪怕消费者认为你的商品好,介绍了其他人来购买产品,也是从你的手里购买,因为消费者是不会变身为销售者的。而传销则不同,销售者和消费者概念往往混淆在一起,传销者往往被要求自己先购买产品,或者自己先缴纳费用,然后再去发展下线。而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被发展的下线再发展出下线时,都会被视为传销。“这个在法律上叫层级获利,只要层级获利达到三个层级,就属于传销了。”阮齐林教授说。

监管之外的“吸费陷阱”

作为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律师团负责人的邱宝昌,2016年就针对婕斯号称的直销进行过点评: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于直销和传销有明确界定,直销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同时直销企业应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2019年6月1日,在接受《法人》特约记者的采访时,邱宝昌补充指出,抛开婕斯到底是直销还是传销不谈,单看婕斯的会员所从事的“业务”也已涉嫌违法。假设这些会员自己从美国的婕斯网站上购买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如果会员把产品转手再进行销售,实则涉嫌违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产品在中国销售,是要经过详细的备案流程,同时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这些要求都是会员转手销售产品时所不能达到的。也就是说,婕斯的会员在涉嫌非法传销的同时,也涉嫌非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婕斯公司在中国发展的经销商都是通过在线注册、在线下单、在线支付等方式与远在美国的婕斯公司总部交易,而这种业务往来存在着巨大风险。假设美国婕斯公司总部发生违约行为,会员在线账户里的资金发生被冻结或者被强行划转的时候,中国的法律是无法提供保护的。准确地说,中国的民商法律没有治外法权,法院连给美国婕斯公司总部发一张传票的权力都没有。如果经销商被侵权或维权,无法在中国的任何一个法院立案,唯一的途径就是到美国本土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高额境外诉讼成本需要自己承担。

其次,婕斯公司的产品并没有进出口手续,所有保健品在中国药品监管部门均无登记备案,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如果消费者在食用时一旦发生了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将异常困难。虽然婕斯公司在中国大陆已经在多个品类上申请注册了婕斯的图形商标,且部分取得中国商标的注册登记,但是以婕斯为商标的产品并未能列入监管范围。

2017年,湖南一个婕斯经销商在大陆起诉了婕斯上海生物科技公司,声称在婕斯公司平台上投资的160多万人民币被无故冻结,要求法院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后指出,这名中国经销商是在网络上直接与美国婕斯公司总部签署的电子文本合同,与“上海婕斯”毫无关系,最终驳回了起诉。

阮齐林教授对此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原有的违法犯罪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很多人认为“传销就是把一群人限制在某一个窝点,进行洗脑,再让这些人去发展他们的下线,且拉人头的传销过程往往伴随着暴力和谎言”。而新型的传销模式早已脱离了这些“笨办法”,网络传销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微商发展下线,层级分明,多层获利。这种形式已经不能用传统的法律条文去进行管理,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足够关注。目前,婕斯公司在中国已经发展了近百万的会员,这个庞大的群体所涉嫌的非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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