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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投资平台现状调查

2019-06-29法人黄贵耕

法人 2019年6期
关键词:代理律师案件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黄贵耕

“涉及刑事案件我们不做。”

北京碧溪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婷(化名)将其公司的情况向几家知名诉讼投资平台说明之后,得到的回复如出一辙。

为了帮助公司争取到诉讼急需的资金,略带失望的刘婷并不气馁,继续在电话中顽强地企图说服平台客户接受她的案件。

“我们不仅仅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背后还有数十亿元标的额的经济案件。”

“那我们也不能接。”

尽管找遍目前能找到联系电话的诉讼投资平台,刘婷也未能找到一家愿意为他们公司诉讼进行投资的。

《法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实中急需市场资金支持其诉讼维权的企业和个人不在少数。但是,他们却屡屡被拒之门外。

近年来,由律师风险代理“升级”而来的诉讼投资平台(公司)即法律+资本的投资模式,开始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逐渐兴起,这些平台纷纷打出“先赢官司,回款付费”“零成本诉讼”以及“不花一分钱,一样赢官司”等广告,深深吸引了一些长期在诉讼中艰难跋涉的当事人。

但是,现实中这些升级后的“风险代理”模式能否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创新驱动?能否为渴盼资金支持的当事人带来福音?推广与普及这种模式还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等问题,更应引起业界与社会的关注。

风险代理还是风险投资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再支付律师代理费。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但是,律师个人风险代理受到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限定,明确婚姻、继承、给付赡抚养费 、抚恤救济金、劳动工伤赔偿等类型的案件不可风险代理,该《办法》还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

如今,逐渐兴起的第三方资本介入形成的“法律+资本”的诉讼投资模式是否可以越过相关法律风险呢?

深圳前海鼎颂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鼎颂投资”)在给《法人》记者采访的书面回复中表示:诉讼/仲裁投资模式在中国尚不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债权转让行为的具体规定,还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律师代理的认可及规范,均表明以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融资或第三方就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投资的行为在中国法律框架及法律实践中是合法的。

“诉讼融资模式在国外十分流行,积累了很多的成功经验,在国内虽然没有相关立法和规定,但是对于商事案件与诉讼投资模式的结合,‘赢火虫’已经摸索出一条成熟的运作体系,同时也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可,这是大势所趋,并不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赢火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赢火虫”)也在回复中表示。

“法律加资本的这个模式,已经超越了风险代理范畴,可以不受律师风险代理规定的约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族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投资方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与当事人分享胜诉成果,可以突破对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不能超过标的额30%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债权转让没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应该是合法的。”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疆表示:“法律+资本的诉讼投资”的法商模式,将代理风险转嫁于第三方资本平台,既保持了传统风险代理的优势,也消除了当事人与律师间的合作顾虑,将失衡的合作恢复至平衡状态。

法学博士、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德峰也发表赞同观点:这种模式优点在于可以承担传统律师风险代理通常不承担的当事人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成本风险,同时也减轻了律师承担的律师费风险。其风险承担的范围,显著宽于传统律师个人风险代理。

“诉讼投资是一种创新方法,值得肯定,无论对金融行业还是对法律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机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阮国忠认为。

记者梳理现有的诉讼投资平台发现,他们均宣称: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提资金支持,垫付与投资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评估费、律师代理费以及旅差费等诉讼过程中将发生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就不同平台提出的几乎内容一致的宣传用语,业内律师纷纷发表不同的看法。

“资本是为了盈利的,因此它只会筛选那些胜诉率高的案件,并且事后需要收取高额的回报,所以所谓‘零成本’‘不花一分钱’应该是不存在的,只能说事前不花钱,事后还是要付费的。为规避风险,对一些相对疑难复杂、风险比较高的案件,这些投资机构也不会愿意投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对记者说。

厦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现实情况绝不可能有“零成本诉讼”,只是成本由谁出的问题。如果真要解决诉讼成本障碍,激发律师风险代理的积极性,可研究借鉴美国的高额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获利方最终承担诉讼成本。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认为,诉讼一定是有成本的,只是先付成本,还是后付成本的问题。因此,“零成本诉讼”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行的。

针对诉讼投资的行业分类与定位,鼎颂投资在回复中还表示:诉讼投资的实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但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对此行业或模式进行明确及规范。因此,行业参与者也亟待从国家层面对“诉讼投资”这一行业属性进行界定,其究竟属于法律服务业还是金融业,抑或是跨行业的全新业态。

诉讼投资受案范围局限

记者调查发现,纵览现有的几家知名诉讼投资平台,他们为了吸引客户和案源,不仅宣传垫付费用,而且在宣传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方面,也极力标榜自己高大上的国家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博大情怀。但在实际运作中并非如此,而是普遍将受案范围局限在民商事领域,直接将众多与经济利益有密切关联的刑案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资金的需求拒之门外。

正如孔德峰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投资有两个倾向性:一是“投资人”投资之前,肯定会对诉讼做出风险评估,对于风险过高的案件,就不可能提供所谓零成本诉讼支持;二是“投资人”对于诉讼风险不高的案件,一般也会要求比传统律师风险代理更高的“分成回报”。因此这种模式不可能实现“诉讼全覆盖”,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对于风险高、获利低的案件,投资人必然会回避投资。

事实亦如此,比如重庆安枕无忧宣称:用资本和技术的力量让天下没有难打的官司 ,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当事人致电请求投资诉讼时,得到的回复是:刑事案件不做,我们的律师都在重庆。也可以接,但必须按一般代理先收费。

法宝基金宣称:公司基于“人人请得起律师,诉讼无忧原则”,但是又规定其主营诉讼服务仅限于:商事纠纷、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婚姻继承、交通损害、劳动工伤。

赢火虫则称其平台的目标,就是要成为法律行业里的“滴滴”和“饿了么”,让全国的企业当事人在想解决案件纠纷时,第一时间不是去找律师,而是通过赢火虫平台去寻求帮助。

但在给《法人》记者的采访回复中,赢火虫强调投资的案件类型以商事案件为主,并认为诉讼投资模式与商事案件之间,有天然的契合点。

鼎颂投资也在回复采访时坦陈:第三方通常为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而不是律师或律所,不受律师风险代理相关法规的约束。即便如此,基于商业模式及社会影响考虑,鼎颂目前对诉讼(仲裁)投资的案件类型及投资标的也仅限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与我国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存在高度相似性。

也就是说,现在绝大多数诉讼投资平台基本只是在律师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选择,受案范围没有扩大和突破。

“涉及刑案确实极具挑战,诉讼投资机构通常都会慎重或直接拒绝。”最近与鼎颂投资建立战略合作的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钟永康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北京碧溪公司案件做出如是表示,“现有的诉讼投资平台主要集中投资在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及工程款拖欠三类案件。”

据介绍,鼎颂投资自2016年中成立以来,该公司所设立的商事解决支持基金累计已投资超过500宗案件,总标的额接近人民币30亿元。所投案件类型主要为民商事争议案件,诸如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建筑工程领域内的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类的纠纷等。

赢火虫介绍其2018年度业绩时称,全年完成了2371亿元的进案标的额和116.7亿元的签约成绩。

有专家指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真正痛点及渴盼资金支持的当事人,并不局限在民商事案件范围。诉讼投资行业的兴起,与律师个人风险代理的优势也不能只是资金更雄厚而已,而应该在“法无禁止”的前提下突破律师个体风险代理的局限,尝试扩大服务面,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发挥平台优势,解决市场所需与急需。

CFP

谁解市场之急

刘婷连续被拒的遭遇,正好代表法律服务市场的一种真实企盼与需求,但同时也说明现在为他们提供诉讼投资的服务尚处空白。

据了解,刘婷所在的企业系北京碧溪集团公司,在2004年该公司资产就高达几十亿元,其老板王宝平经过近20年的创业,从运输业做起,到进入矿业,随后将北京碧溪逐步发展成集商业地产、旅游业、矿业、种植养殖业四大产业于一体的集团,地域横跨北京、河北和内蒙古自治区,鼎盛期拥有员工3500名、下属全资子公司24家。

但是其命运分界点发生在当年以“产权式商铺模式”销售其开发的碧溪广场而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王宝平处刑四年,其曾经建立的产业帝国——北京碧溪瞬间崩塌。

后经多位知名法学专家前后两次论证,“产权式商铺销售模式”并不构成犯罪,为此,出狱后的王宝平十几年都艰难地奔波在申诉路上,并已耗尽财力但至今无果(详见《法人》2019年第一期《北京“碧溪”案镜鉴》)。

无独有偶,素有“内衣大王”之称的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嘉莉诗公司”)及其创始人何栢强、罗顺兴夫妻,在2012年前后遭遇其亲手创办的知名企业被人强占和抢夺,而且因被诬告遭警察侦查和羁押数年才无罪释放。他们获得自由之后也是历经艰辛申诉多年无果,现在已经彻底陷入山穷水尽的地步(详见《法人》2018年11期《广东佛山:谁搞垮了“内衣大王”嘉莉诗》)。但是,他们遭受的冤屈与据称被侵占的十几亿巨额财产还没有得到司法的支持,他们要通过司法维权成功,同样需要新兴“风险代理”模式即法律+资本的支持。

还有福建省平潭的高诚华,他于20世纪90年代创办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并于1996年获得国家生产乳化炸药定点企业的许可,当年利润达335万元。1998年平潭县政府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强行将该厂收归国有。虽然该收归行为早在2002年9月就被平潭县法院判决违法,并予以撤销,但随后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使该企业在法律上属于高诚华,实际中又被承包给别人经营,不仅没有收到分文的承包金,企业又被承租人强行占有至今,高诚华为此近20年如一日地奔波于各级法院进行诉讼,至今仍然无果(详见相关报道《福建平潭:合法私企遭强行收归国有并陷救济难——企业主高诚华十八年艰辛维权无果》)

现在高诚华已经年过七旬,但其创办的企业被非法强占二十余年至今不还,也不付租金,据称其累计被非法强占的资产达数亿元,但是高诚华现实的经济状况无力支付诉讼费。

类似情况还有湖南知名企业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大连知名企业大连玉璘公司创始人王庆玉,在与记者的交流过程中,他们均表示现在确实无力承担沉重的诉讼费用,他们被侵占及待申请赔偿的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但现实中面临的却是无法筹集诉讼费用实现他们渴求的司法正义。

法学专家指出,这些案例都是诉讼投资平台巨大的潜在市场,但是,目前完全被排除在服务之外,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这一需求,应当引起诉讼投资机构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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