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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的几个问题与高职高专学生道德法律素质培养

2019-06-26衣仁翠余海岗

新丝路(下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基础素质道德

衣仁翠 余海岗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提高道德法律素质的主要课程。关注“基础“课教学中的几个问题,是使大学生道德法律教育入耳、入心、入脑、入行的关键。

关键词:“基础”课;大学生;道德;法律;素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课程,是帮大学生提高道德法律素质提高的主要课程。高职高专教师关注理解“基础”课中道德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高职高专学生道德素质提高的关注点

在高职高专学生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为了在内容与形式上取得实效。应该关注一下几个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在内容上坚持中华优秀道德、中国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融会贯通,在形式上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实现大学生道德教育入心成行。

坚持以爱的教育为基础,保证学生爱的教育的深厚土壤。道德教育要以爱的教育为出发点,培植爱的种子,使学生首先学会自爱,在自爱的基础上学会尊重他人,爱护他人,维护他人的自尊。让学生在感受尊重中学会尊重,在体会关爱中懂得关爱,然后爱护周围的人和物,陶冶高尚的情操,提高其的道德素质。爱是人类生活的永恒主题,也是道德教育的基础。人们之所以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其本质都源于自爱和对他人的爱。所以,要提高大学生道德素质,在德育教育中要贯穿爱的教育。

坚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融会贯通。社会公德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职业道德可以使大学生更好实现自己在职场的价值,家庭美德可以使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个人品德是大学生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根本,四者的融会贯通是大学生道德素质提高的根本。

二、高职高专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关注点

要使高职高专学生法律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关注关注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内外在条件。所谓的内在条件主要侧重于大学生主体而言,大学生对法律自身的感知和体认,是其法律素质提高的内在基础。所谓的外在条件主要侧重于主体以外的社会状况,是提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社会文化氛围和历史背景。

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内在条件。大学生权利意识是大学生主体人格的重要体现,它体现了大学生自主意识的觉醒。如果大学生缺乏权利意识,很难认识到自己作为独立价值的存在,更不会将他人作为独立主体的人来尊重。而法治倡导人们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以其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观念的道义基础。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感受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又一个内在条件。当大学生能够感受到法的美好价值——正义、公正、平等、自由、民主、博爱、人权时,就会认同法,这种认同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主观前提。所以,常常是“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于法律。”[1]因为只有当大学生感受到法律正义时,才能对法律产生发自主体内心的一种心灵的相契,其法治观念也因此确立。 守法精神是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的灵魂。它要求大学生不只是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义追求,就像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罪而被判处死刑。[2]他以身殉法,实现了一个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因为他明白:“服从法律所得到的一个结果只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长久幸福和由此而产生一些别的福利;反过来说,不服从法律与毁弃誓约就有国家覆亡和巨大艰苦的危险。”[3]所以,当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在体验达到这种水平时,其法治观念必然养成,法律素质必然提高。

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外在条件。法律实现的各个环节要确保社会正义,法律实现的全过程都应该严格遵守保障权利与救济权利的正义道德品格,任何环节出现了正义的不道德就足以动摇法律的正义性根基。首先,立法要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正义是法律实现正义的源头。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如果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很有可能播下法律虚无主义的种子,当然也会毁灭大学生法治观念。司法是保障正义最后一道屏障,因为立法不公,但它未经适用;执法不公可以通过司法来补救,而司法的不公,将导致公众对法律的彻底否定,更不可能使大学生养成法治观念,更难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司法人员的守法水平对大学生影响很大,因为作为执法者,自己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必然导致社会群体包括大学生在内对法治的否定性评价。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不仅要实现其政治管理的功能,而且是保护市场主体和公民法律权利的手段;不仅是人类价值追求实现的手段,而且其法律文化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约束全体公民,更是约束国家和政府公权力。

三、几个关注点对提高高职高专学生道德法律素质的意义

以上所提出的几个关注点是以大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提高的规律和本质提出来的。学生是否能主动地参与到教学中来,学生对此的学习兴趣是否浓厚,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否能直奔学生的内心并且更有实效,教师必须关注、理解上述问题。

本文所提到的使高职高專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提高的几个问题,再一次重申了“基础”课教育教学的特质,强调了大学生道德法律素质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课堂教学活动就可以完成的,这个过程需要教师作多方的努力。

关注本文所提出的大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提高的几个问题,可以制定出大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提高的有效方案,有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道德法律教育,进而提高其道德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J].比较法研究,1996(1):9-12

[2]张宏生、古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5

[3][荷兰]斯宾诺莎冯、炳坤译.政治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12):67

作者简介:

衣仁翠(1969--)女,山东栖霞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于海岗(1974--)男,山西阳泉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战略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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