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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行为”对道路本质安全工作重要性的思考

2019-06-26柴子凌

新丝路(下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客运行车驾驶员

柴子凌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因素,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人为作用的结果,因此从根本上说,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人的安全素质不仅决定其自身安全生产行为,还影响着或决定着“物”的安全可靠性,由此可见“人的行为”对本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本质安全,就是通过追求企业生产流程中人、物、系统、制度等诸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种危害因素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进而逐步趋近本质型、恒久型安全目标。

就道路客运而言,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驾驶员的行为决定了道路客运的本质安全工作。

近年来道路客运安全总体上向好的方向发展,客运安全管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几年来连续发布法律法规,对遏制道路客运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如2018年6月29日21时许,京港澳高速湖南境内衡阳衡东段朱亭收费站附近,大客车豫Q52298越过道路中间隔离带与对面行驶的罐车豫CS6852相撞,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客车16人、货车2人)、14人受伤。事故原因与驾驶员疲劳驾驶有关。据相关资料显示,豫Q5229客车之前多次被河南平舆交警通报批评。2017年12月27日,平舆交警在其官方微博通报驻马店汽车运输公司平舆分公司豫Q52298存在超速等安全隐患。2018年1月30日,平舆交警再次通报豫Q52298存在疲劳驾驶。3月31日,平舆交警通报时豫Q52298再度上“黑榜”,存在违法未处理的交通安全隐患。4月28日,豫Q52298客车又被平舆交警通报称存在多次疲劳驾驶。

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向来是高速公路上行车安全的主要威胁。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每年因疲劳驾驶引发的事故致9万多人死亡或重伤。

一、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驾驶员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安全防范意识差、驾驶过程中抱侥幸心理冒险行驶、走神、注意力不集中、观察不及时不仔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弯道行驶占线、不鸣笛;违章超车;越线占道行驶;逆向行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上下旅客;酒后驾驶;行驶中接、打手机或与人交谈;行驶中抽烟、捡拾物品;穿拖鞋驾驶;视力不好、反应慢、身体状况不佳继续驾驶等。这些不安全行为容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结果往往是车毁人亡,损失惨重。

通过分析,驾驶员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问题,首先,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敬畏感,往往心存侥幸心理,以为违章不一定出事;其次,对违章行为无后怕感,无危险意识,明知故犯,成为典型的习惯性违章。二是道路运输企业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演练开展不及时,致使驾驶员知识更新慢、应急处理处理能力差,经常出现不安全行为;三是道路运输企业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像前面提到的豫Q52298车,多次存在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问题,却一直未被纠正,最终酿成惨祸。四是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管和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能力差。

二、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的预防

1.教育驾驶员必须确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

一个驾驶员,必须真正意识到自己所肩负的对社会、对他人、对家庭的责任,头脑里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第一、谨慎操作”的职业道德要求落实到具体 驾驶工作中。具有安全责任感的驾驶员会时刻注意安全行车,会及时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2.教育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并严格遵守

一是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熟知法规内容,掌握基本精神。不学法、就不懂法,不懂法、怎么用法、守法呢?交通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规则,必须熟悉它、掌握它。二是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道德习惯。每一名机动车驾驶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时时刻刻都要认真执行法规,一丝不苟。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要自觉地按交通法规办事。出现了违章情况,要主动纠正,即使没有造成恶果,也不能原谅自己,这样久而久之;遵守交通法规就成为一种道德习惯了。三是杜绝侥幸心理。安全行车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往往就是在万分之一时出了事,所以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严禁违章驾车。

3.搞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搞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专业技能,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做为驾驶员只有掌握过硬的业务技术,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才能在突发状态下,有很好的应对能力,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正确的措施。例如在业务技术上的限速行车要求,是要求驾驶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掌握好“快”与“慢”的关系,看起来慢,但从全局来说,由于行车谨慎、平稳、顺畅,也就名慢实快了。反之,超速行车,开“英雄车”就难免不发生事故,出现了事故必然要耽误时间,也就名快实慢了。

4.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加大教育力度

要按时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利用有关宣传材料、报刊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季节性(恶劣天气、雨、雪、雾天)行车安全常识的教育。

5.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驾驶员管理

加强对驾驶员上岗前的考核,行车中的掌控,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肇事驾驶员的教育要纵到底、横到边。

三、车辆动态监控对消除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性

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是高科技手段在车辆运行上的应用,可监督车辆驾驶员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行为及行驶中接、打手机或与人交谈等不安全行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作用,能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预防并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5号)。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要求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对消除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发挥很大作用。

1.强化动态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目前监控设备的故障率较高,监控公司人手紧,设备故障得不到及时处理,致使车辆动态运行监控无法正常进行。

2.重点查处对监控设备进行人为破坏的违规行为。个别驾驶员,特别是长途高速客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利用设备的技术局限性,经常对设备采取措施,手法较隐蔽,人为故障和正常故障难以区别。应采取上路不定时抽查或随车实地调查等形式,彻底查清故障类型,祛除驾驶员的自作聪明和侥幸心理。

3.对屡教不改、违规严重的行为严肃处理。个别驾驶员无视监控管理规定,长时间高速度运行,形成严重的行车隐患,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必须按监控管理规定从重处理。

4.加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车辆运行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对超速、疲劳驾驶、不良驾驶行为等违规行为进行实时提醒、及时制止,建立健全“统一监测、实时监控、即时反馈、有效遏制”闭环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最大限度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5.推广安装具有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功能的车载终端,具备实时定位,4G智能视频,主动防疲劳、防碰撞,高级辅助驾驶,不良行为监控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功能。要通过科技手段,让驾驶员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而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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