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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综述

2019-06-26肖楚韵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简介:肖楚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36

“无救济,既无权利”,权利的存在必然离不开对其的保护,缺乏恰当救济方式的权利犹如无本之木,即使被人侵犯也无法捍卫。知识产权作为人类创新与创造的代表,对于保护和激励权利人的积极性十分重要。继受自德日的我国民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一向采用填平原则,而知识产权由于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特殊性,在全面适用补偿性赔偿规则的立法下往往普遍存在着侵权容易而维权难,举证艰难而判赔低的情况。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率先引入了与补偿性原则立法理念截然不同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笔者根据每段时间文章的主要主题将进程分为起步阶段、争论阶段、建设与反思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研究问题与重点进行分析,得出该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预测。

一、起步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指本世纪前十年知识产权领域开始引入和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阶段,在此阶段我国整个民法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也刚刚起步不久。

(一)民事领域

王利明教授较早的从学术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与制度做了研究,对其具有的救济与惩戒的多重功能进行了探讨,认为这一制度虽然主要为英美法系所采用,依旧可以为我国法律所借鉴,但主要关注的是该制度在合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应用 ,并进一步对该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制度构造及操作方法等做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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