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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防治:理论阐释与策略分析

2019-06-25姚志友李玲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善治群体性事件

姚志友 李玲

摘   要: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农民采取非制度化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环境利益的“集合行动”。斯梅尔赛价值累加理论可以用來解释我国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逻辑,其实质是各方利益价值累加的过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居民、社会组织、环评专家、媒体等,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及互动博弈,推动着群体性事件发展方向。通过优良的环境供给、提升公众认知、提供利益协商平台、合理引导行动和加强危机现场应急处置等策略,形成指向更为精细化的多中心合作模式,从而达到农村生态与社会的善治目标。

关键词:价值累加理论;农村生态环境;群体性事件;利益分析;善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9)03—0062—09

一、问题提出、文献述评与本文研究进路

近年来,日益突出的乡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直接阻碍,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p.40)。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部署,体现了整治乡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此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乡村居民环境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由于正常表达和反馈的渠道具有滞后性特点,当生态环境诉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时,群众往往诉诸体制外的自发抗争,于是就出现了各类环境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发聚合、群体行动、渗透力强、难以监管等特点,已经成为引发社会危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潜在威胁。

国内研究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社会心理学取向,即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农村环境群体性治理是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之一,社会工作的参与有助于拓宽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渠道,构建涵括社会工作、涉污企业、村民、环保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媒体等主体的联合治理模式[2]。张金俊分析了广东省、安徽省、陕西省8个村庄农民环境抗争的原因、发起者、抗争主体、方式以及结果,认为暴力性惩罚、劝服性规训以及模仿性屈从这三种“社会—心理”机制的合力作用在极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民从环境抗争走向集体沉默[3]。二是法学取向,关注点在于农民环境权以及通过立法完善来解决环境纠纷问题。农民环境权是农民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载体和依据,我国乡村环境面临的治理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民环境权的缺失造成的,主要表现为乡村环境立法缺失、环境权内容不完善、农民环境权意识不足、环境维权渠道不畅通等[4]。法治社会背景下治理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贯彻法治理念,坚持法治先行,修订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农民参与制度,建立团体诉求机制,修改和完善信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等[5]。三是政治学取向,侧重于研究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底层政治性及其与基层民主治理之间的关系。张玉林认为在以经济增长为主要任期考核指标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下,GDP和税收财源的增长成为地方官员的优先选择,导致他们容易采取重增长、轻环保的污染保护主义行为,并与追求利润的企业家结成利益同盟,这是当下农村地区环境污染及由此导致的环境冲突的主要原因[6]。因此,我国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应在价值取向和治理主体上有所突破,具体体现为转变指导思想,突出绿色民生观,发挥多中心治理诸主体的优势,突出地方政府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7]。总体来看,现阶段关于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大多停留于个案分析的技术层面,学术界还缺乏富有深度的农村环境群体性机理分析与防治路径的理论阐述。

本文基于问题意识和文献研究,引入价值累加理论对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全方位分析阐释,并对事件中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博弈关系进行分析。通过理论阐述与现实分析相结合,剖析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机制,并对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的互动与博弈进行相关性分析,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路径,以期达到农村环境善治。

二、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机制的理论阐释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农村环境问题引发、居民认为权益受到侵害而采取集体上访、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示威等非制度化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环境利益的事件。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基于群众身心健康或个人发展受到源自环境因素的严重威胁,生存健康权益和个人发展前景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得到或不能及时得到相关主体的有效回应而心生怨恨,加之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或群众鼓动等诸多因素叠加下的集中爆发。

(一)基于价值累加理论的阐释:群体性事件从沉默到爆发

1921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Robert·Park)最早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集合行动”(Collective Action),他认为:“集合行动指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的冲动”[8]。结构功能学派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尼尔·斯梅尔赛(Neil·J·Smelse)借助经济学描述产品价值增值的术语,在《集体行为的理论》一书中提出“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斯梅尔赛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利益因素,群体行为的发生主要由组织结构差异、成员在不同信念作用下受到一定的刺激产生紧张、少数人动员和国家对社会控制的疏忽而引起的,即群体性事件是诸多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下的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该理论模型从分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结构入手,阐述了风险因素累加形成的结构压力和群体认可在遇到偶然诱因时,就可能得到那些在社会结构变迁中处境相同社会群体的快速响应,如果政府疏导和调控不力,群体性社会冲突就会发生[9]。斯梅尔赛认为所有集体行为、社会运动乃至社会革命的爆发,都是由以下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社会结构性诱因(Social Structural causes)、结构性压力(Structural Pressure)、普遍情绪(General Mood)、诱发因素(Inducing Factors)、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社会控制能力(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斯梅尔赛认为这六个因素是集体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各个因素孤立出现并不足以导致集合行为的发生,但当这些因素按照一定的顺序出现,由于累加效应,它们的价值就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一旦具备了全部六个因素,社会运动必然会发生,这就是所谓的“价值累加”[10](p.29)。

斯梅尔赛价值累加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我国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逻辑。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实质上也是一个价值累加的过程,其形成必须具备六个重要条件。

第一,社会结构性诱因。这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性因素,即事件的宏观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是否能与维护良好的自然环境不冲突,生态政策能否执行到位。地域内企业是否能够遵纪守法依规生产不乱排污,居民的生态教育和环保意识能否跟上。这些都构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结构性诱因,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所生存孕育的“土壤”。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与否,前提条件就是这些“土壤”能不能给予“养分”以孕育事件。

第二,结构性压力。这是在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之后,人们找不到早已习以为常的生存状态而产生的压抑感和恐慌心理。根据西方社会学的观点,结构性压力根源于贫富分化、官民冲突、社会阶层固化等。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农村尤其是发展较落后的地区社会福利形势日渐好转,但仍存在威胁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风险、不利的经济契约关系和对权势泛化的社会怨恨等方面的结构性压力。产生结构性压力的时期往往是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

第三,普遍情绪的产生,即怨恨、剥夺感和压迫感。相对剥夺感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希望社会能够满足其价值的有欲望的人,而社会也具有满足其欲望的能力。社会能够满足自己,则对社会满意;期望得不到满足,则对社会不满。如果社会满足个体的价值能力变小,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一旦相对剥夺感增强,人们就有可能对社会不满,并导致对社会的抵制与反叛[11](p.163)。在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民众认为自己是弱者,普遍存在仅靠自己无法完全彻底地维护环境权益的剥夺感心理。这种相对剥夺感促使居民试图寻求一种人数众多、极具声势的方式来宣泄不满,因此在觉得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满意感时,立刻转向选择集体抗议甚至暴力方式“维权”。这是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备期”。

第四,诱发因素,即事件导火索。集体行动之前个体往往会出于共同或私人成本及利益考量而自发为普遍情绪寻找“出路”,暂时扮演起“理性人”角色,决定好是参与还是不参与群体性事件,直到某天突然发生某件事情,可能是政府抑或排污企业的不当言行,或是某位村民由于水或瓜果蔬菜污染而确诊某种病症,还有可能是政府、企业或社会组织在环保赔偿事件中利益分配不均等,凡能够刺激并扩大不良情绪普遍蔓延直至突破居民心理承受临界值的因素,都能够使个体“理性人”瞬间转换角色,决定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加速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时,事件是否爆发与诱发因素的发展动向有着密切关联,这一时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摇摆期”。

第五,有效的社会动员,即农民群体发出维权行动开始的信号。法国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关于社会动员有过精彩的描述:“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们赋予他的力量,这足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 [12](p.24)。农村环境群体行动爆发后,要使行动顺利达到目的,事件的发起者或意见领袖就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对参与人员和利益诉求进行整合,置身其中的个体在集群效应的大环境里相互感染,群情激昂持续鼓动立场摇摆的“理性人”加入行动以扩大声势。这一阶段是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潮时期,也是事件的主要活动期。

第六,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经过上面五个时期的“酝酿”,往往能形成一个事件初步处理意见,村民将依据第一轮结果的满意度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累加循环”,即再来一次集体行动。这一时期,暴露出了相关涉事主体的“底线”和态度,因此如果有后续行动则比前一次更加具有感染力和冲击力,对于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影响也将更加严重。集体行动最终是否演变为暴力冲突甚至流血事件,取决于现场应急处置的管控成效,一旦控制失败,冲突对抗将持续升级[13](p.183)。如果说一个单一变量是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因素、关键因素的话,那么,若干个变量叠加累积的集体行为变量才是最终导致群体行为产生的“充分而又必要”的条件[14]。

(二)現实诱发因素分析:从客观到主观

群体性事件经历从孕育、潜伏、预备、摇摆、高潮到再抉择六个时期,在每一个发展时期,群体性事件接下来的发展方向,既取决于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客观因素,也取决于内外部环境的主观因素。

1.事实因素:农村环境问题的危害

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使淳朴自然的乡村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危机,水源地污染、空气污染和垃圾围村等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依附于城市外围的农村承接了大量来自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染也随之扩散到农村。这种污染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污染物的转移和污染企业的转移。一些城乡结合部的村庄甚至沦为天然“垃圾场”和企业肆意排放的“沟渠”,严重破坏了乡村原本良好的自然生态,危害到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癌症村①的出现,就是乡村污染对居民身体侵害的惨痛教训。居民基于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尤其是出于身心健康考虑,认为必须通过快速而有效的方式解决现实环境问题以维护生命健康权,这就成了其聚集爆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事实因素。

2.物质因素:事件主体的利益博弈

利益不协调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乡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利益博弈主要集中在政府、企业、乡村居民三个核心主体之间。地方政府一方面代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基于“守夜人”的作用,在GDP考核杠杆的作用下追求经济效益,于是放松了对企业生产的监管,导致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枯竭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的恶劣后果。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选择,减少成本增加利润是维护其市场竞争力基本手段。政府官员为了任内政绩大开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加上在乡村劳动力成本低廉且来源相对充足,乡村地区排污监管相对困难等一系列“优势”的吸引下,一些企业选择性地遗忘了社会责任。作为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乡村居民在脱离“经济短视”之后,明确要求政府维护居民合法的环境权益,政府官员寻求政绩,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三者核心利益在一定时期难以调和,于是居民将地方政府和涉污企业定位为抗争对象进行利益博弈。

3.舆论因素:媒体选择性报道与情绪化传播

新媒体现今已成为民意汇聚的新型舆论阵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员和传播比传统的口耳相传更加具有煽动性,因此新媒体在乡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舆论因素对于乡村环境群体事件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媒体传播具有倾向性,对于事件的报道并非完全实事求是,或偏向于为政府发声,或通过夸大事实造成社会轰动,这种选择性报道容易给民众带来心理怨恨,鼓动情绪,刺激形成群体性事件;二是“流量经济”时代,个别人或团体故意用夸张和虚假的话语传播谣言,以赚取点击量和关注度,但客观上也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起到 “推波助澜”的作用,很快在知识水平有限、缺乏辨别能力的乡村居民之间造成恐慌;三是“上访不如上网”,网络空间成为组织、发动和传播乡村环境群体事件的重要平台,受害民众将客观事实与真实感受发布到互联网,经过广泛传播不断发酵,引起有相同经历的个体产生情绪上的共鸣,从而集合并爆发更大规模的抗争事件。

4.表达因素:权益诉求机制不健全与正当诉求无回应

一般情况下,公众权益受到侵害首先会想到与侵害者进行谈判,谈判无果则请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协调不成时诉诸法律途径,法律途径行不通时直接进行上访[15]。但是,政府对于民众的舆情意见和权益诉求没有回应或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反馈,抑或是暂时回应过后久拖不决没有下文时,民众的环境利益诉求的动力和主动性丧失,加上农村居民在法律知识等资源利用上具有局限性,不了解维权渠道,诉求存在困难,因此当被侵害的事实加上愤怒情绪的积压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以过激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打砸工厂、与警察等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是冲撞党政机关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就是在体制内正当诉求无果时得出的结论,农村居民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和闹出影响来争取博弈的胜利。

三、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危害及其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从来都是理解社会行动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在‘利益范畴里,可以根据行动者们为了相似的预期而作出‘目的合理性取向来理解他们行动的一致性” [16](p.728)。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居民、社会组织、环评专家、媒体等,不论是与事件紧密相关的核心利益主体,还是没有明确利益倾向的边缘利益主体,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及互动博弈,推动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

(一)过多的非制度化参与打破了基层政治秩序的平衡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新矛盾、新问题,加上制度化参与渠道的不畅,民主政治体系要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发展完善过程,特别是农民对参与的目的、方式、相关法律规范知识了解较少,缺乏制度化参与的习惯,导致非制度化参与大量增多[17](p.52)。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在一段时期内某些利益主体疏忽了环境问题和民众健康,当环境和居民身心健康问题暴露后,由于知识层面和技术层面的短板,农村环保群体性事件便不可避免地上演。这些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秩序,威胁着新时代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虽然可能在短期产生一些积极后果,但长期来看会强烈冲击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主要表现在弱化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威性,妨碍政治的制度化进程,因大量的非制度化参与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不利于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18](pp.583-584)。

(二)利益主体的不对称博弈诱发群体性事件从“参与”走向“反抗”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企业、居民这三个核心利益主体构成一种复杂的利益网络,大致关系是: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而放松环境监管标准,引进污染企业来暂时性推动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润而罔顾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居民由于认知局限性,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最终受到鼓动,或知情或不知情地集体参与到维护环境的群体性事件中来。

在地方经济发展目标上,政府具有公共性和自利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如保障经济运行环境、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另一方面,政府也具有自利属性的“经济人”特性,即政府追求自我服务优化和区域利益最大化。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和地方官员在政绩考核下的升迁冲动,以致地方政府为应对政绩考核、财税压力和防范产业空心化等压力,变成“政绩跑步机”,这恰恰也是环境污染久治不愈的关键所在[19]。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追求GDP增长和应付政绩考核的背景下,给予企业大量利好条件,甚至牺牲环境和公共利益也在所不惜。民众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把事闹大”和“息事宁人”两种不同心态[20]。

对于民众而言,民众希望通过“闹大”此事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从而取得更多的外部力量支持[21];而地方政府考虑到要维护社会稳定,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息事宁人的“原则”下,往往采取退让的策略与民众博弈。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追求经济效益与利润最大化是其核心价值,自然不愿意額外支付环境治理成本。相似的目标促使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能够达成一定的“政治默契”,即地方政府为企业发展大开绿灯,给予企业相当程度的政策倾斜与保护。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过程中,聚集乡村的企业大多集中于传统工业,高耗能高投入高污染是其一大特点,粗放的生产方式给农村环境带来严重污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无视自身的社会责任,生产期间大肆破坏乡村自然环境,赚够钱后旋即“跑路”,从而进一步刺激了乡村民众,造成更大规模的抗争事件。

居民对于环境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居住环境及周边的清洁卫生,享有适宜人居的空气、水等自然生态。我国的乡村大多经济薄弱,乡镇企业的落户与发展,为当地村民带来了就业与财富。当然,村民们对于一些污染企业将给环境带来哪些威胁和伤害事前并不知情。然而,当企业对乡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危害到居民身体健康、影响其正常生活时,人们开始产生不满和怨恨情绪。事件发生之初,居民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但逐渐产生反抗的集体信念。

在利益诉求和博弈机制中,在政府的政策指引下,社会转型时期会出现乡村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和控制模式的转变,尤其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常会出现紧张关系,容易形成刺激社会爆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因素。就群体性事件的两大主体分析,基层政府与居民利益博弈的良性结果应该是“政府在发挥政治参与的主导作用时,应把握利益平衡性,注重权威运用合理性,重视意识形态的制度作用,考虑政治参与的综合成本等,从而建立以互惠为基础的政治参与模式”[22](p.5)。因此,必须为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寻找合理合法的出路。

四、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防治路径

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村居民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基础,是人们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生态文明建设蓝图已经展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新型城镇化等成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一环,成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潜伏期长、生成机理复杂、社会影响深远,因此必须正视潜在的环境风险,在充分了解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机理和主体利益网络之后,通过优良的环境供给、提升公众认知、提供利益协商平台、合理引导行动动员和加强危机现场应急处置等多种方式面着手完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置策略,形成指向更为精细化的多中心合作模式,这样才能达到农村生态与社会的善治目标。

(一)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缓解结构性压力

政府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生态环境责任。“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对于人民群众的民生幸福来讲,“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3](p.82)。政府应转变职能,实现政绩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当然仍需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促进企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但同时也要抑制其自身的自利行为,通过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加强政府官员生态文明意识教育、强化政府对企业的准入审查、生产和排放监督监管、落实环境问题信息公开等工作,并采取一系列环保激励措施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和生命健康权利。通过职能转变、制度完善与环保对话机制,促进政企合谋走向政企群三方合作,在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从保护农村环境的目的出发,“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真正推动合作共赢,缓解结构性压力,实现乡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提升利益主体的认知水平,消除不良社会情绪

作为农村环境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沟通机制受限、环保维权难达成等,农民经常是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往往是在遭受环境侵害后才后知后觉被动进行维权。首先要激发民众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加大環保科普投入,积极培育农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精神,提高民众主动参与环保工作的意识,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使其时刻关注自己赖以生存生活的生态环境的发展,从被动维权走向主动参与。其次是地方政府要保障农村居民在环境问题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居民参与机制,提高参与的自觉性。通过企业单位招商信息公开,政府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问题处置办法等信息公开制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在全社会带动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且在涉及环境和资源的事务决策过程前后都鼓励公众参与,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源头上防治环境群体性事件[24]。最后要完善环保维权法治建设,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合作中增强居民在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使无序无章的环保群体性事件成为合理合法的依法维权的个体行为,推动形成多方良性互动的格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不良的社会情绪。

(三)搭建有效的利益协商平台,加强社会沟通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企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商造成的。如果建立有效的环境问题协商平台或机制,群体事件大多在价值累加理论的六个条件叠加效应的“摇摆期”阶段就无法维系下去。因此“亟需引入第三方力量,搭建利益冲突协商平台,防止诱发因素影响扩大化”[25](p.36)。社会组织被称为“第三部门”,具有灵活、创新、高效和贴近基层等独特的内在优势。农村环保相关组织等“第三部门”自发地代表着环境公共利益,甚至直接成为受害居民的诉求代言人,带领居民与政府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博弈。环境社会组织能将居民分散的意愿和利益诉求集中、理性地向社会和政府反馈,也能在居民中间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社会关怀,是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最合适的中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也应该从博弈走向共治,但由于资金、人员、管理等现实问题方面的不足,在三方力量消长的过程中环保社会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在农村环保组织的建立和培育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力量发展,为农村环保组织提供参与治理的体制保障和政策机制,如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控制机制等,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的协商,为公众搭建对话与交流的广阔平台[15]。环保组织更应坚持理念,积极利用相关领域专家或机构丰富的专业知识进行正确有效的环境宣传,积极担当社会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舆情管制,合理引导社会动员

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公共事件中发挥的影响日益重要。随着信息科技的成熟发展,在政府、企业、公众与社会组织等主体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尤为重要,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和公布最新资讯,使参与主体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各方组织开展协同治理[26],因此,在乡村语境下的环境保护,决不能忽视传播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作用。对于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环境方面重大决定,政府要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及时全面的信息公开,媒体本身对于社会问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跟踪调查和宣传报道,规范舆论宣传,做到不造谣、不传谣,改变以往鼓动宣传赚取热度的“流量经济”属性。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媒体恢复信息共享、加强联络的工具属性,促进形成客观真实全面的良好的舆论环境。

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应掌握话语权,主动设置议题加强舆情控制。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主动掌握议题的设置权,将其限定于讨论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诉求,保证后期和平协商的可能性。

(五)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冲突升级

价值累加理论视域下,基层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成为群体性事件能否得到有效管控的重要影响因素。社会控制力强的政府,能够综合调动资源以应付事件安抚民众,社会控制力弱的政府面对形势激烈的事件场面则无力应对。因此,当农民的环境权益诉求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后,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控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就成为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强线上网络舆情监管,主动引导正确信息的有效传播,對事件变化的信息跟踪要做到发布及时、客观、透明、准确,照顾好公众情绪,主动回应社会对于事件动态的质疑,积极倾听不能敷衍,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加强线下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召集政府环保、公安和通讯等部门进行事件信息的整理研究,明确应急分工,加强应急预案的流程化指导。最后,在线上线下齐行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涉事民众尤其是意见或行动领袖的沟通协调,力求将事件应急办法向全体民众扩散,并引导各方重新回到协商沟通平台上来,通过充分的协商保障民众的环境利益诉求,主动承担在事件中受侵害的民众的损失。与此同时做好民众情绪安抚劝化以及事件解决办法的制定工作,多渠道管控事件向暴力冲突甚至流血事件演化的潜在风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农村地区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都极易引发多方利益冲突,引发社会对抗。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威胁社会团结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农村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建立沟通机制和平台,以协调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浮于表面,治标不治本,而要从根源上剖析和把握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诱发逻辑和演化机理,改堵为疏创建平等协商机制。针对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演化程度寻找到科学、合理的防治路径,避免出现浪费社会资源、迟滞社会发展步伐的恶性群体性事件,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主导、多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合作治理模式建构,真正还乡村世界一片“绿水青山”,最终实现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注释:

①癌症村是一种在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乡村出现的群体疾病现象,原因大多是当地土壤遭受过重金属污染或村民饮用水已被上游排污企业持续污染等,使人体健康机制严重受损,继而造成某一区域的大规模癌病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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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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