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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程序中债委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之不同

2019-06-24田玉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债务重组银监会

摘 要 2016年1月,银监会建议在全国银行监管会议上全面实施债券委员会制度。指出对于债务较多的困难企业,企业内有三个以上的债权人银行机构可以按照“一企业一政策”的政策,启动债券委员会的成立,集体研究增加贷款、稳定贷款、减少贷款、重组等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指导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关键词 银监会 债委会 债务重组

作者简介:田玉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36

一、债委会的定义

2017年5月10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802号文在1196号文“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加了“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明确提出要利用债委会来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因此,在今后不良资产债务重组中,债委会将扮演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2016年7月,银监会下发通知,金融债委会的工作提出完善要求,依据该通知,债券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性、自律性和临时性的组织,由三家拥有大量债务的债权人的银行金融机构发起。破产程序中债委会(下文简称破产债委会)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设立,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人的活动和代表债权人会议在其职责范围内合法和公正地进行破产程序,处理债权人会议受权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事项。

二、债委会之不同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不同

破产债委会的背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在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司法背景下,进一步激发破产程序市场参与者在法律框架内的活力。要提高债权人会议的效率,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功能和监督功能,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虽然司法权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应当重视对债权人自主权的引导和调整,激发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活力和创造性。金融债券委员会的背景:债券委员会机制的部署和推广,是银监会从自身职能和职责出发,稳步支持实体经济去杠杆化,体现市场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在法制化原则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环境的积极行动。债委会成为当前去杠杆、防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调结构”重要抓手,对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持续利好。

(二)职责不同

破产债委会主要履行的职责为对破产程序和管理人的监督。破产债务委员会的良好运作,可以减轻管理人工作的压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在实务中,破产债委会是企业破产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在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由此延展,破产债委会在执行该项职权的前提是得到债权人会议授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但要选举债委会成员,还应该表决含有债委会具体职权以及议事机制等债委会组织规则。债权人会议对涉及企业破产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其职责范围涉及破产企业的诸多方面,较为广泛,例如,通过重组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计划、通过改变破产财产价格以及通过财产分配计划等,决定继续或中止债务人的业务。此外,管理人执行职务时,重大事项需要报告给破产债委会(若无,则报告法院),主要包括:1.对债务人重大资产的处置;2.借款;3.财产担保的设立;4.放弃权利等。促进债权和金融机构的准确发展,实施分类措施。债券委员会根据“一企业一政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贷款、稳定贷款、减债等措施,以确保银行和金融机构联合起来。金融债委会的职责主要是从银行业债权人的角度对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其职责范围相对于破产债委会较小,并不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

(三)目的不同

设立金融债委会的目的包括五个方面: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简单来说,设立金融债委会的目的就是实现金融债务重组。而设立破产债委会的目的不仅包括在企业有挽救希望的时候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推动达成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的达成,还包括当企业失去生存能力走破产程序时监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以保障破产财产能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

(四)组织架构不同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主席,还要明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单位。债权人的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设立金融债券委员会。债券委员会应当明确董事长单位和副董事长单位,并开展有关工作。债务企业的债权、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當参加债券委员会;未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可以参加债券委员会。无力偿债委员会主席的单位原则上由一、二家负债大、有协调能力的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副董事长单位可以由代表大量债权的银行金融机构和代表相对较少债权的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

当按照规定出席有关会议。破产委员会没有债权人委员会的主席。FBC应成立一个专门为日常工作设立的工作组,而破产债务委员会则不成立工作组。

(五)参与方不同

金融债委会的成员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和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人组成的,而破产债委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通常是管理人从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中进行提名,由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选举产生。破產程序中债委会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的。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债权人的广泛代表性,能够代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供债权人代表考虑,主要根据债权的数额和性质作为参考因素。实际上,拥有大量各类债权的债权人通常被选为债券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为兼顾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也应选择该部分债权代表加入债委会。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利益平衡。因此,债券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注重上述权利冲突的协调。破产债委会成员更具有代表性,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债权人,还包括债务人职工代表,也可能包括其他民间债权人、供应商债权人等。

(六)法律依据不同

金融债委会遵循的规则是由各金融机构协商达成的协议,各金融机构可以自由约定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破产债委会是依据破产法成立的组织,其运行规则由破产法规定。

(七)法律地位不同

破产债委会是依据法定程序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的代表机构,服务于债权人会议同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进行监督。金融债委会只是自发设立的协商性、临时性、自律性的组织,在法律上无强制力,债权人若在重组方案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要进入到破产程序中。

(八)企业的状态不同

破产债委会针对的企业大多处于资不抵债且已经处于破产程序中的状态,而金融债委会针对的企业是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依据《通知》第十条,该企业还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有重组金融债务的意图。

(九)企业归宿不同

破产债委会中,不论是重整成功还是破产清算,一定会有明确的企业归宿,而金融债委会只负责贷款重组,企业没有明确的归宿,且最终仍有可能进入到破产程序。

三、结论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我国破产法的实施。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充分尊重债权人意志的自主性,合理设置债权人会议程序,才能有效发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功能。银监会金融机构债券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两个债权人委员会在许多地方是不同的,所以要小心区分它们。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破产债券委员会是法定程序中的必要机构,而金融债券委员会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自发设立的协商、自律和临时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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