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存争议,一二审判决大不同
2019-06-21郑斯亮
发明与创新 2019年13期
文/郑斯亮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就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卫尔康安公司”)起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饮食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业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30万元。
酒类名称被诉侵权

图/东方IC
卫尔康安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了“玉浮梁”文字商标,并于2010年4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随后,卫尔康安公司发现西安饮食公司在明知“玉浮梁”系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玉浮梁”“玉浮粱”交替使用在3款稠酒产品上,相关产品由西安饮食公司下属西安饭庄食品分公司(下称“西安饭庄”)、大业公司负责生产,并在西安饮食公司下辖的8家店铺销售。卫尔康安公司遂以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收缴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设备等。
西安饮食公司辩称,其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玉浮梁”稠酒在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西安饭庄”字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未侵犯卫尔康安公司商标专用权。大业公司则同意西安饮食公司的答辩意见。
西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西安饭庄已在稠酒类产品上使用“玉浮梁”字样,2008年,卫尔康安公司申请注册了“玉浮梁”商标,西安饮食公司的使用行为早于卫尔康安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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