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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未履行且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2019-06-20邹斌吴甜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科技

邹斌 吴甜甜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5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原名称江西某礼品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江西某福礼品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3.5倍计算,借期至2013年3月15日止,并由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于2015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借款本金加利息(除去已支付利息36750元外)共计36万元,每月归还45000元,在2016年3月30日前还清。但时至今日,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人民币36万元,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的3.5倍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全部利息,属违约。原告出具借款时,被告杨某对于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其于2015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视为债的加入,且系被告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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