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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脉非法抓取微博用户信息被判赔220余万元

2019-06-19潘晶晶

消费电子 2019年6期
关键词:脉脉通讯录联系人

潘晶晶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通过中国人大网予以公布,修改条款自公布之日(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基本知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脉脉”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因为上线之初与“微博”(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合作,用户可以通过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并且注册时还需要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

后双方终止合作,微梦公司提起诉讼,称脉脉存在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并要求脉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而“脉脉”否认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法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案例警示

“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账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该联系人微博账号中相关用户的个人信息。此行为,危害到“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判决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微博”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等。

案例中,脉脉软件通过关联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将大量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信息展示到一度、二度人脉中,并且还能显示出哪些用户是共同好友。法院认为,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现形式,明显未考虑用户权益:一是没有向脉脉用户充分告知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而且一旦上传手机通讯录,脉脉用户也无权选择关闭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展示方式;二是没有尊重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三是没有向相关用户提供一度、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对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指引,用户有权在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权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围,并对不合理的用戶信息使用行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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