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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

2019-06-18王晓雷

商情 2019年15期
关键词:执行难法制化公信力

王晓雷

【摘要】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阶段的民事执行案件情况,结果不尽如人意,尽管这些年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完善,但民事执行难问题却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对于法治发展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依据我国的基本法学原理并结合我国法院的具体执行实践,系统讨论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形成原因,并对如何合理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具体建议以期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民事执行 执行难 法制化 公信力 司法权威

在民事訴讼法学的语境下,民事执行可简称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下面,笔者将对我国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一、我国执行难的现状

据统计近年来执行案件每年都在600万件左右,执行干警年人均办案达150件左右,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和能力素质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此“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二、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可归纳概括为三个层面: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

(二)司法层面的原因

①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民商事案件与日俱增,随之而来的是民事执行的案件数量也是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和能力素质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②执行规范化水平不高。一些法院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现象,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③是执行工作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实施过程具有相对分散、节点多等特点,异地执行、现场执行等环节监督管理困难,存在较大管理风险。一些法院执行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执行管理失序。④是执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问题,评估拍卖环节存在较多弊端。

(三)社会思想层面的原因

传统的中华文化既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同时也有很多的守旧思想。当下熟人社会特征依旧明显,信用相对缺失,有的公民甚至法律意识淡薄,不信奉法律,进而体现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存在质疑,造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的情况逐渐降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比例不断增加。对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等基础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当事人规则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的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三、解决我国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关于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然而一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执行立法,对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在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执行难无疑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致命的打击,因而对于执行难的问题及早制定独立和完善的程序和实体法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关键。

(二)建立独立的执行实施机构,规范执行工作管理。

执行的实施机构,应该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内,以《执行法》为依据,具有独立的办事机构、统一的管理体系、健全的财务制度、专业的执行人员,破除执行与部门、地方利益的牵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部门和地方利益对执行问题的干扰。同时,也要确立执行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把民事执行从民事审判的附属关系中解放出来,设立一个专司案件执行的独立行政科室。民事审判工作侧重于程序的公平正义,而执行裁决工作则注重实操性,需要简洁、灵活、细致、多变。

(三)加强社会诚信体制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度不高,信用相对缺失,很多人不愿意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甚至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合法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对此应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失信人名单等制度,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日臻完善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未来发展中,还需要加大失信惩戒联动力度,,实现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从而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运行体系,让诚信者昂首阔步,让失信者举步维艰。

(四)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工作建设。

要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健全完善全国四级法院“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系统,消除传统执行管理盲区,将管理触角从结果延伸至全过程,实现管人、管案、管事相结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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