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研究
2019-06-15余永悦陈燕徐颖
青年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余永悦 陈燕 徐颖
摘 要:自人工智能出现,人工智能的“侵权”事件随之而来,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人工智能的不同学说——工具说、代理说、有限人格权说等学说的不同,使得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现行立法也没有对人工智能侵权主体作出规定,通常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对所有权人并不公平。为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本文拟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和归责原则等方面探究人工智能侵权的主体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侵权主体;归责原则
人工智能出现以来,虽然给人类带来便捷,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侵权事故。从1978年,日本广岛的摩托车厂机器人突然转身将其背后的工人抓住并切割;到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无人驾驶汽车Uber试行导致骑车妇女死亡事件。人工智能在世界各地以人类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方式持续着人工智能的“侵权”事件。人工智能造成的侵权损失等需要赔偿,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可以使人工智能造成的不稳定的侵权状态得以停止以及法律空白得到明确。但人工智能侵权主体的研究,意味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解释问题。
一、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的是否具有法律人格问题,现行的学说有工具说、代理人说、电子奴隶说以及有限人格说。但是大部分学说还是不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而本文的观点也是如此,本文将从两方面论述人工智能无法律人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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