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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托”在地铁站专骗外地来京就医者

2019-06-13左燕燕

百姓生活 2019年5期
关键词:医疗广告医托民警

左燕燕

北京的大医院多,全国各地的许多患者,会慕名来京城的大医院求医。他们有的多方筹措医疗费,在家人的陪伴下,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可是却被昧着良心的“医托”带到一些专坑患者的小医院。结果,不但救命钱打了水漂,而且贻误了治病。2018年8月,两名“医托”在北京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站台处,寻找求医者攀谈,利用话术骗取信任后,将求医者带到小医院去看病,从中抽取高额提成。北京市警方在固定证据后,将这两名“医托”依法行政拘留。

“医托”从诊费与药费中抽取高额提成

2018年8月上旬,北京公交总队接到报警,在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站台上,有“医托”向过往的乘客行骗。

“这些地铁站点紧邻阜外医院、积水潭医院及人民医院等多家知名三甲医院,是医托涉案高发地。”民警说,通过警企联动机制,8月13日早上,北京地铁工作人员在值班室的监控屏幕上,发现有两名“乘客”行为异常,符合“医托”特征。

视频监控显示,在早高峰的积水潭地铁站,一男一女看似母子两人,但列车到站后,两人并不上车,而是在角落里观察往来人群,时不时就移动到某一旅客身边说些什么。而这些旅客手里,往往都提着印有医院名称的就诊袋。

地铁站工作人员与负责站区安全的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西直门站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在固定证据后,8月13日上午8时许,民警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

经民警审查,两名“医托”分别是嫌疑人张某(男,40岁,河北人)和李华(化名,女,54岁),2018年4月因当“医托”,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一次。

张某供述,他从16岁开始就在装修队务工,后来觉得工地干活太累,周围有乡亲在北京做“医托”,说是挣钱快又不费力气,干得好月收入可以上万元,便开始跟着李华一起行骗。

李华自称平时在老家帮女儿看孩子,因为暑期放假,女儿带外孙女外出旅游,她在家闲着没事,就来到北京干起了“医托”。

在行骗过程中,他们两人一组,互相配合。一般早上5点左右,他们就在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站台处,寻找手里拿着X光片或者有明显求医特征的外地乘客,作为目标进行搭讪。

“一般情况,第一个人先上前询问乘客是否来北京看病。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则会称他自己或者亲戚曾经也看过这个病,且是在某某医院看好的,那里都是名医坐诊。”民警介绍,此时,第二个人看时机成熟,就上前表示自己也在那个医院看过病,效果特别好。在骗取乘客信任后,再带他们到指定的小医院去看病,最终从患者的诊费与买药费用中抽取高额提成。

两名嫌疑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内蒙古老人来京治眼疾被骗2000余元

据北京公交总队西直门站派出所副所长杜晓睿介绍,“医托”一般为团伙作案,老板负责联系医院,然后将地点告诉手下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的“医托团队”。“熟手”在将受骗乘客带去小医院后,这些小医院会将所收钱财,按照比例与老板分成,最高时老板能拿到70%。“醫托”再从这70%中,抽取一部分作为酬劳。

杜晓睿介绍,此前,他们刚为一位外地来京求医的老年患者,追回被骗的2000余元现金。

这位老年患者是从内蒙古来京求医,想要治疗眼疾,后被一伙“医托”忽悠到某小型诊所。这个小诊所医生,将老人随身携带的2000余元现金全部用来开药。而所谓的“良药”,只是一些中成口服药剂,对眼疾没有什么有效帮助。

老人回到老家,亲属怀疑上当受骗后,报警求助。西直门派出所民警通过大量工作,最终抓获了这伙骗人的“医托”,并将老人被骗的2000余元医疗费追回。随后,老人去了正规医院挂号就医,眼疾得到了妥善医治。

民警提示,广大就医患者要通过正规渠道挂号就医,切忌病急乱投医,勿轻信陌生人关于某某医院治疗效果好,有特效药等谎言。在陌生环境下切勿与陌生人过多攀谈,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律师说法:医院用“医托”拉病人,情节严重可构成诈骗罪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医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通过向别人宣传介绍的方式为医院拉病人,本身相当于一种广告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医托”对医院的宣传介绍,包括医生医术高明、药到病除等,都是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根据医疗广告法相关规定,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的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医院利用“医托”进行此种宣传,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医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医院利用“医托”发布虚假非法的医疗广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其他医院声誉,夸大自身优势,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还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犯了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医院利用“医托”拉病人的情节严重,获利巨大,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可追究院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医院为骗取被害人钱财,以“医托”方式拉病人,以医术高明、药到病除等虚假宣传为幌子,千病一方或者不对症下药,提供虚假医疗服务,那么医院的行为则涉嫌诈骗。

常莎律师表示,医院和“医托”合谋,对受害人实施了如下行为,则两者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从看病环节来判断。医院医生没有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医生并不是“对症下药”,而是“千病一方”,虚假行医。二是从核价环节来判断。医生并非按照药价来核价,而是按照被害人所带钱款来核价;医生所定药价远高于市场价格。三是从收入分配环节来判断。并非正常的从医收入,而是根据收取药费的多少按比例就地分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果情节轻微,只涉及虚假宣传,患者可起诉医院,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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