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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研究

2019-06-13李学斌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创新改革

李学斌

摘  要: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具有制度性、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质量与效率,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密切相关,同时影响着群众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满意程度。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这一块,始终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争执,并且迁延多年,未有定论。深入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模式来看,“费改税”的改革是其大的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应以创新的手段,建立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一征收;改革;创新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大抵可以微分统一征缴、代理征缴、混合征缴三种模式。而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既非统一征缴,也非代理征缴,更非混合征缴,而是建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障机构共同征收的机制,所以不能称之为统一征缴。而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区域情况不尽相同,部分地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缴权,属于征缴,而尚未明确的地区,则属于代征,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区域的区别,所以也不能统称为代征。那么从混合征收的模式来考虑,国际范围内采取混征的国家都有着较为清晰而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之上则充分放权于地方政府,导致不同省市的征收模式不尽相同,也不能称之为混征。

其次,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以及具体方式来看,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是征收主体方面的不统一,不同省市区域均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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