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2019-06-12郭媛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摘 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与股东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原告的身份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本文展开分析实践中几类较为常见的特殊主体,包括瑕疵出资股东、隐名股东以及继受股东,并结合公司法理论,探究这些特殊主体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其知情权是否受到相应的限制,从而为司法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引。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特殊主体;限制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专指股东才有资格享有的权利。《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再次肯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股东,并于第二款增加了例外情形,即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股东同样享有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不过,一些特殊主体,如瑕疵出资股东、隐名股东、继受股东等主体能否主张股东知情权,能否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相应的规定。缺乏法律的指引,加之各地法院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参差不齐,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现象,引发了司法工作的混乱,且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社会上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瑕疵出资股东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知情权,公司不得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阻碍股东行使查阅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