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减轻规则的适用规则
2019-06-12朱晓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朱晓薇
“自由的证明评价和证明责任统治着两个领域,自由的证明评价教导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在诉讼中提出的有争议的事实主张的真实与否,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获得自由的心证;证明责任则教导法官,如果自由的证明评价使自己一无所获,那么,就必须作出一个判决。”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必然要跨越证明评价和证明责任两个领域。但前文所述适用实质价值标准应属于特殊例外之情形,系通过法律解释的法律续造,应严格通过法律解释完成这一突破。减轻具体举证责任,应限定在减轻法规范的个别要件事实上,而不是法规范所有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减轻。降低证明标准是指法规范的个别要件事实无法直接证明,但由于其他要件事实的补强、支持作用或根据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虽然尚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在证明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特别例外地将证明标准将至盖然性占优。
一、证明责任减轻启动的前提要件
设定基本前提既是程序安定性的需要,也是尽可能地把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范围内的需要。如果说证明责任是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依据法律规范作出是否适用的不得已的选择,那么证明责任减轻则是在依照形式标准导致实体和程序严重不公时的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前提。
(1)尽可能地用尽心证。适用证明责任的前提是用尽心证、查证事实后案情仍然真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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