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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让好人寒心

2019-06-11

雷锋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人因人大代表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医生在此类场合紧急救助病人的时候,是否必须得持有医师资格证?对此,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1)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2)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3)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医疗行业从业者在紧急医疗状态下现场施救,属于《执业医师法》第14条(2)的情况范畴,哪怕是超出了自己的专业背景,也不属于非法行医。

2.如果在救治过程中医生失手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闫小芹律师明确表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看到这条规定,可能有人会觉得不妥。但其实立法之初,这条规定也是在争议声中通过的。原本这条规定后面还有一句: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責任。”这句补充规定为何要删除呢?

相关资料显示,当时人大代表们认为:既让人做好事、又要人承担责任,不太合适,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最后人大代表们一致表示:紧急情况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见义勇为者自身也承受风险,有时很难避免重大过失,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会让社会价值受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导致出现没人救助他人的后果。因此,最后人大代表们一致赞成删去最后1条。所以,如果大家以后遇到紧急情况,先救人最重要,后面的顾虑法律已经为大家扫清了!即使沧海桑田、时代变迁,守望相助、助人为乐的价值是永恒的。在2019年的今天,雷锋精神依旧熠熠生辉,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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